青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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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养殖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产业。

而滩涂养殖作为一种生态友好、环境可控的养殖方式,备受关注。

因此,对滩涂养殖水域进行规划,是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首先,滩涂养殖水域的规划应该根据地理环境进行合理划分。

海岸线长、河流众多的地区,可以选择离岸滩涂养殖,以便满足大规模养殖的需求;而地势平坦、海岸线相对短的地区,则可以选择近岸滩涂养殖,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养殖环境。

其次,滩涂养殖水域的规划还需要考虑水质条件。

滩涂养殖对水质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充足的水量和良好的水质才能保证养殖物种的生长和发育。

因此,在规划水域时应该考虑水源充足、水质清洁的条件,并合理设置养殖区的大小和数量。

此外,对滩涂养殖水域进行规划还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

滩涂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重要的生态功能。

因此,在规划滩涂养殖水域时应该避免对滩涂生态环境的破坏,合理设置养殖区的位置和范围,以保护和维护滩涂生态系统的稳定。

最后,滩涂养殖水域的规划还需要考虑养殖物种的选择。

不同种类的养殖物种对水域的要求存在差异,因此在规划滩涂养殖水域时应该充分考虑养殖物种的特性和需求,合理选择适宜的
物种进行养殖。

综上所述,对滩涂养殖水域进行规划,是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合理划分水域、考虑水质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选择适宜物种,都是规划滩涂养殖水域所需要考虑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进行科学规划,才能更好地推动滩涂养殖业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7日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产业布局生态、资源利用高效、生产清洁安全、环境持续改善的农业绿色发展产业体系、制度体系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循环发展为导向,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把绿色发展导向贯穿农业发展全过程。

坚持以粮食安全、绿色供给、农民增收为基本任务,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保供给、保收入、保生态的协调统一,保障粮食安全,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构建绿色发展产业链价值链,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产品供给由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更加注重“质”的需求转变。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9.07.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农业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加强养殖证管理,保障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依法取得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并核发养殖证予以确认。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的,需由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养殖证。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是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法律凭证和享受国家对水产养殖支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承担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的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记载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基本内容,是水域滩涂养殖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登记事项均应在登记簿载明。

第五条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主要依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而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六条申请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还应当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和水域、滩涂界至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1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2.1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荒滩。

第三条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邻的市地、县(市、区)应当在浅海、滩涂划定渔业养殖生产管理线。

渔业养殖生产管理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相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参照行政区划线协商划定。

必要时,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浅海、滩涂养殖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浅海、滩涂养殖发展规划,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的浅海、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使用权确认后,应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农渔字〔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7月30日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中国是水产大国,水产品总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

山东是渔业大省,水域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水产品总产量、渔业经济总产值位居全国前列。

水产养殖业及相关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大背景下,大力实施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提供优质蛋白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原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版)《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第3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3号修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33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57号)二、相关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6号)《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国函〔2009〕86号)《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函〔2012〕165号)《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函〔2011〕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2006〕2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鲁政发〔2017〕10号)《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鲁政发〔2017〕22号)《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鲁环发〔2016〕136号)三、其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8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案(2013-2020年)》(鲁政办发〔2013〕39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2015年)《山东省水库资料汇编》(2013年)第三节目标任务一、规划期限本规划基准年2019年,规划期至2030年。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农渔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现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要加快进度,尚未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确保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附件1、2同时废止。

水域、滩涂界至图

水域、滩涂界至图
我单位(或本人)已经阅知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变更、延展)中请程序和所需村料,并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水域、滩涂界至图
图号

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中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青政办字[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3日青岛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2号)要求,推动我市现代海洋渔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水产种质资源研发培育能力大大提升,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规范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区,远洋渔业有序发展,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渔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基本形成。

二、具体任务(一)打造水产种苗科技研发中心。

到2022年,水产苗种研发选育能力提升,“研发-中试-推广”育苗体系基本完成,将青岛打造成为全国水产种苗科技研发中心。

1.建设国家级海洋渔业生物种业中心。

依托驻青科研院校,布局建设国家级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和海洋渔业生物遗传育种基地,构建海洋渔业生物种质保存、良种选育、品种培育、健康养殖保障体系。

2.打造种苗研发中试基地。

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在即墨区田横镇共同打造青岛市水产种苗研发中试基地,突破提纯复壮、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研发、培育、筛选参、虾、鱼等一批具有安全、多抗、高产、高效特点的水产养殖苗种并进行中试推广,打造“研发-中试-推广”育种体系,辐射全国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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