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个人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新浪微博简单介绍

信息公开;发布极短信息;基于用户关系; 信息传播等互动性极强。
注意:微博虽然称作微博客,但与博 客机制完全不同。微博是一个社交网 络平台。
与短信的区别
短 信息封闭;传播、互动 信 性不强。资费较高。
微 博
信息公开;信息传播等 互动性极强。资费较低 。
第七部分
官方及主流媒体关注微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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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官方正逐步认识微博类产品在与民众沟通 过程中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开始尝试使 用,其中以公安部门为主。
献血网友微博上手机直播三位脖友献血现场和三位脖友去病房看望老奶奶的情景。
第39页
传播随时随地
由于微博门槛低,140字以内,天然适合发布动态消息和现场 直播。同时,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彩信、WAP、手机客户 端发布微博,所以可以实现随地传播。
第40页
案例1、广州枪击案直播
6月3日,广州警方与一名劫匪长达10余小时对峙枪战。除了广州公安官方微博广州公安 进行直播外,不少媒体人利用微博进行现场直播:新快报吕斌、南方日报、南都马小六、 南都陈辉等。
毕彼特(78粉丝)
张德静(118粉丝)
闫涛(7296粉丝)
示意图没有列出全部转发,为了方便分析只抽取了部分转发
经过简单计算,一级转发为5800人。二级转发为34万人。三级转发为20万。共计 545800人收到此信息。当然还有四级、五级转发,直至无穷。
第51页
案例1、网友老沉一条围脖的转发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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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体育频道官方微博辟谣朝鲜直播世界杯
第27页
传播公开性
案例3、微博小秘书辟谣两则无厘头消息
第28页
传播公开性
新浪微博开创了一个先河,即利用官方和其他特殊身份辟 谣。微博这类互动类产品的管理,一般以网友自治为主, 但是主办方依然有维护产品舆论导向的责任。对那些明显 恶意传播虚假新闻的行为必须予以公开劝戒和制止。
浅谈我国微博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大信息 源 , 占到2 %以上 。 可见 , 0
护 、电子商务 、青 少年保护等 问题 。与 实名 制在净化网络环境 ,维护 网络 安全
微 博 已 经从 单 纯 的社 交工 具 上升 为 最 西方发达 的互联 网法律体系相 比,我 国 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 国实施 网络 强大 、最重 要 的 网络舆 论 场 ,全 面 参 专 门性 的基本 法建 设还 比较落后 ,互联 实名制必须立足于我 国国情 ,我国相关 与并 影 响着 现 实世 界 的各 项事 务 。因 网规范多是 以相关 的法 规 、部 门规章及 的配套法 律还不完善 ,其 中个人信 息保
大网 民更好享用互联 网服务 ,为政府互 移交相关 的政府职 能部 门接受行政或法 重视和 支持 ,提供 相应的资金 、技术 和
联 网 管 理 和 决 策 服 务 。 该 协 会 成 立 至 律的制裁 。
人才帮助 以及 相应 的法律制度保 障 ,协 及面地推进我 国媒介素养教育 。 目前 ,我国 的网民数 量是53 亿 , .8 有 大 量 的潜 在 网 民 。 自媒 时 代 ,媒 体
体的 网民都提供 了说话 的平 台。个人的 笼统 。2 1 年7 2 0 1 月 5日,我 国启 动 的著 府新闻办公室等 四部委联合 发布了 《 北
声音通过微博 的传播 ,就会 在一定范 围 作权法第 三次修订工作 ,正是针对 网络 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 干规定 》,要求
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影 响 ,导致社会公众 侵权 的新 问题 ,依法处理互联 网领 域的 微博注册实名制 。北京也 成为我 国第一 的围观 、介入 ,从而形成一 定的社会舆 著作权纠纷案 件。专 门法方面 ,我 国有 个对微博活动进行 明文规定 的城市 。随 论 ,扩大事件 的影 响 ,甚 至能改变事件 两部互联 网法 律文件 ,即 《 国人 民代 后广州 、深圳等城市也纷纷 出台相关规 全 的发展方 向和结局 。时至今 日,在一次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 网安全 定 ,实行微博实名制 。微博 实名制是我 又一 次的社会舆论事件 中 ,微博 无疑扮 的决定 》 ( 0 0)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在规范微博活动方 面的有益 尝试 ,是 20 演 了重要 的角色 。据社科 院发布的 《中 电子签名法 》 ( 0 4)。这两部法律对 我国微博发展的趋势 。微博实 名制在世 20 国社 会舆情年度报告 ( 0 2)》称 ,在 互联 网活动部 分问题做 了规范 ,还有许 界其他 国家也有使用 ,美 国、英国 、韩 21 2 1 年发生的舆情事件 中 ,微博成为第 多 方 面问题 尚未 涉及 ,如 公 民信 息保 国等国家都 比较盛行 网络实名 制。网络 0 1
微博基本类型概述

微博基本类型概述微博是指微型博客,是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获取的平台,是个人化的社会媒体。
用户写微博的方式能够通过web,wap以及手机客户端,即时通讯等,发布的字数是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可即时地推送到粉丝那里。
微博起源于美国的Twitter,2007年,Twitter正式上线。
Twitter的发明者杰克·多尔西(JackDorsey)曾如此评价微博:“它的氛围感更强,你基本上像是在一堵墙上涂写,如果谁想看,就能够看到。
”微博自诞生以来,短短几年在我国快速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微博对传统传播模式产生了较大冲击,为用户带来了耳目一新的话语权传播体验。
对于微博的研究已得到传播学界和新闻业界越来越多的注重。
一、传播“微革命”时代来临我国的微博发展始于2008年。
在经历了短暂的试水之后,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开始了影响长远的微博经营探索。
当前我国的微博网站有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9911、饭否等。
其中最有影响力和最受注重的当属新浪微博。
用google检索“新浪微博”,能够得到8500多万条相关结果。
过去的2010年被人称为“中国的微博年”,从2010年新年伊始的“红网岳阳论坛”劲刮“微博问政”新风,到2011年央视春晚“围脖”(微博)一词多次亮相,说明了微博这个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在一诞生就展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从传统的传播层次理念看,微博正凭借其特有的沟通体验急速地催生着新的媒体理念和新的传媒产品。
正如新浪网副总编辑、分管微博和博客的孟波先生在谈到微博对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冲击时认为:“(微博)既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也不同于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它是一种裂变传播。
这种传播形态的传播速度之迅捷、传播密度之深密,传播方式之便利,远非以往的媒介所能比拟。
”有学者大胆假设,由微博以及“微传播”、“微信息”、“微交流”等概念共同推动的信息传播和社会领域的变革将最终形成一场“微革命”。
“微博法庭”:网络案件,网民裁决

与 言论 自由之间划 出最合理 的分界 线。这也将 双方 当事人进入页面举证 , 形 成案卷后 , 随机抽 决定这部 “ 微博宪法”的价值取 向。 取定额人数 ( 一般 普通委员 审为 2 1 人, 专 家委 专家顾 问的一 意见被采纳 : 朱巍主张 “ 安 员审为 9 人 )的委员 , 通知他们在规定 的时问内
“ 中外司法 制度 的资料 都要 翻阅 , 借鉴 其 中立 由定额的 “ 陪审团”成 员审理 , 以票数 多寡裁决
案 、举证 、辩 护 、裁定 、执 行 的程 序。”他们 胜负 ;委 员会公开一些典型案例案卷 , 供裁决前
了解 陪审团制度的办法 , 是观看美 国经典法律 电 作参考。 影《 十二怒汉 》。 2 0 1 2年 5月 , 新 浪微博 公开招 募社 委 员 团队还聘请部 分熟悉互联 网 的法律 界人士 会委 员。条件并 不苛刻 : 实名 的 l 8岁成年活 跃 和传播学者作为专家顾 问 , 包括律师陈旭和中山 用户都可参与 。 大学 传播 与设计 学院副 教授张志安 等 8 人 。巾
新 浪微博 社 区委 员会 , 一个 虚拟 的 网上法
不 能放 任 乱 象 , 也 不 能 都 管 死 了。
让 网民 自己来管微博 的想法萌生 于 2 0 1 2年 年初 , 原因很简单 : 站方管不过来 , 也 管不好 。 当时新浪微博的用户数量接近 3 亿, 这个 中
庭, 参照 现实 的司法体 系设 计 ;5千多名从微博 国最 大的舆论平台 , 不仅面 临用户压力 , 相关 部 网友 中招募 的委 员作为 “ 法 官”, 负责 “ 审判” 门也不满意 , 领导要求 “ 微博网站加强信息发布
“ 立法 ”团 队 的 。
“ 选择委员时 , 会更倾 向那些有正义感H立
微博群规章制度大全

微博群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博群交流秩序,维护正常社交环境,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微博群成员,包括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第三条微博群管理员有权对本规章进行解释和调整,并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微博群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五条加入微博群需经管理员审核,不得任意拉人进群,违者将被踢出。
第六条禁止以虚假身份加入微博群,否则将被立即清退。
第七条会员在微博群中必须尊重其他会员,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第八条会员在微博群中不得散播谣言或传播不实信息。
第三章言行规范第九条会员在微博群中言行举止应当文明,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或侮辱性词语。
第十条禁止在微博群中发布色情、暴力、恐怖内容,涉及政治敏感话题需要慎重。
第十一条不得在微博群中发布广告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不得发布带有人身攻击、辱骂、歧视等内容的言论。
第四章管理权限第十三条管理员有权对微博群成员的言行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管理员应当维护微博群的良好氛围,不得滥用职权或针对特定会员。
第十五条管理员有权对违规行为采取警告、禁言、踢出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会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禁言、踢出等处罚。
第十七条多次违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加入微博群。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管理员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用户加入微博群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章。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微博群管理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对本规章制度内容有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管理员反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归本微博群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任何修改,将在微博群内公示并通知所有成员。
新媒体账号规章制度内容

新媒体账号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管理,提高账号运营质量,加强账号信息发布的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
第三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账号运营第五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平台的规则,不得违反平台规定。
第六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增加账号的活跃度,提高账号的影响力。
第七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定期发布内容,保持账号的更新。
第八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保持账号的独立性,不得随意转让或出售账号。
第九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合理设置账号权限,保障账号安全。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十一条新媒体账号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十二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严格审核账号发布的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账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设立账号管理部门,负责账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制定账号的运营计划,确保账号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加强账号审核制度,避免不良内容的传播。
第十九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应当建立账号运营数据分析制度,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者如果违反本规章的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的账号,管理者将被禁止运营账号,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修订,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

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升个人社交形象和公司形象,特制定本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
一、账号申请与审批1. 员工在加入公司后,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个人社交媒体账号。
2. 员工需填写账号申请表,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附上近期照片。
3. 公司相关部门对账号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批通过后,公司相关部门将向员工提供账号信息和操作方法。
二、账号使用规定1. 员工在使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员工应保证个人账号的安全,不得将账号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
3. 员工在使用账号时,应注意言行举止,避免发布不当言论,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
4. 员工应定期检查个人账号设置,确保隐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三、账号维护与管理1. 员工应定期更改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密码,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2. 员工应定期更新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隐私设置,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
3. 员工应保持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正常运行,定期清理无用或过期的内容。
4. 员工应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或关注对象,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遭受网络攻击。
四、违规处理1. 如果员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公司政策,发布不当内容或侵犯他人权益,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禁用账号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辞退等。
五、制度宣传与培训1. 公司将定期组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的培训,以确保员工了解相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2. 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内刊、公告栏等渠道宣传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规范使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结语:本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利益,规范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使用,提升员工的社交形象和公司形象。
员工在使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微博管理制度

法院微博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无止境发展,微博已成为现代人们获取信息、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
法院微博的建立和管理成为了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规范法院微博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法院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特制定本《法院微博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法院微博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促进司法公正、法治宣传以及更好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
三、管理责任1. 法院微博管理员•法院微博管理员由法院指定,负责法院微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法院微博管理员应熟悉法院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微博内容合法、合规。
•法院微博管理员应及时回应用户提问和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法院领导班子•法院领导班子应亲自参与微博的管理工作,重视微博的意见和建议。
•法院领导班子应制定适当的政策,确保微博的内容与法院的口风一致。
3. 法院工作人员•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发布侵犯他人权益、违法违规的信息。
•法院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微博运营,及时回应用户问题和关注点。
四、内容审核和管理1. 内容审核•法院微博的发布内容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发布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2. 重要事项的发布•法院微博应及时发布法庭开庭信息、判决文书等与司法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法院微博的发布内容应简明扼要,容易被广大公众理解。
3. 用户互动•用户留言和评论应及时回应,保持良好的用户互动。
•对于恶意攻击、人身攻击等不当言论,应及时记录并处理。
五、安全和风险管理1. 微博账号安全•法院微博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应妥善保管,避免泄露给他人。
•微博账号的登录权限应分配合理,严格控制。
2. 风险应对•针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事件和负面舆情,法院应建立健全的危机应对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警告;•停止使用法院微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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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个人微博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央电视台个人合理、规范使用微博,维护中央电视台国家媒体品牌形象和价值追求,形成有序舆论氛围,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个人,是指中央电视台全体台聘和企聘员工,包括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评论员、编辑记者,以及《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中所指机构中其他所有员工。
第三条中央电视台鼓励微博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对个人微博使用实行备案管理、分级指导、有效监督。
第二章微博使用特性与界定第四条微博是基于用户关系的互联网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兼具社会交往功能与媒体属性,微博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共享性、互动性的特点。
中央电视台员工在使用微博时,对以下方面应有充分意识:(一)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不论公开发布还是个人信息收藏、私信等操作,均不保证信息的私密性,或信息传播的封闭性;(二)微博是一个即时发布平台,个人对内容的发布、修改、删除均会受到公众关注,并在微博平台留下操作记录;(三)微博平台的各类使用行为均可能体现出,或被他人解读为带有个人的倾向性;(四)不论是否使用真实身份注册、签名,通过阅读所发布的内容,浏览者均可能认知发布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的身份;(五)即使是言行的个人表达,或声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了解发布者职业身份的浏览者仍可能将所发布内容与中央电视台相关联;(六)个人所表达的观点,在微博平台被评论、转述、引用的过程中,均存在被误解、曲解、片面理解的可能。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个人微博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原创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发布自己编写的文字、拍摄的图片、制作的音视频、发起的话题、发送的私信等。
(二)转发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用发布或转发功能发布的他人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此类行为也包括微博中发布的网页链接。
(三)评论、回复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对他人或其他机构微博所发布内容的评论或对私信、邀请的回复。
(四)其他发布行为,指使用微直播、微访谈、微投票等功能发布信息的行为。
(五)其他操作行为,包括添加或接受好友、关注、加入群、添加和使用微博应用等行为。
第三章管理及权责第六条根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总编室和台办公室是个人微博的对应管理部门,台办公室负责统筹行政、技术、产业、经营等系统的个人微博管理工作,总编室负责统筹节目宣传系统的个人微博管理工作。
第七条台纪检监察部门对个人微博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对违反本细则和相关台规台纪的行为予以核查处理。
第八条中央电视台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个人微博使用行为有管理、指导、监督的责任,是个人发布对应级别工作信息的授权责任主体。
第九条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应当设立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
联络员负责协助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负责人对个人微博使用行为进行管理指导,敦促员工进行个人微博备案,与对应微博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实现对相关舆情的及时监测预警、上报、核实及协同应对,并根据本机构约定,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微博账户的开设、注册与备案第十条除特别约定个人,中央电视台员工可自行选择微博网站开设微博账户,无须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所发布信息可使浏览者认知使用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身份的个人微博账户,须进行登记备案。
个人填写《中央电视台开通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个人)备案表》,报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由联络员报送至对应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注册微博账号应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个人微博使用的名称可自愿选择,可使用真实姓名,或个性化签名。
第十三条个人可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加V),个人在微博身份真实性认证时,不得在认证资料里对本人的单位、职业地位作评价;我台机构不得给非我台员工提供担保或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个人微博在用户名(昵称)、注册标签、用户资料等处,不得使用“CCTV”、“CNTV”、“中央电视台”、“央视”等我台品牌元素,不得使用我台各频道、栏目或特别节目的相关名称、标识,不得透露个人在台内的具体岗位信息。
第十五条个人在微博平台的自我介绍、用户资料的文字表述视同个人微博的发布内容,应遵守下述个人信息发布规范。
第五章个人信息发布规范第十六条个人在微博使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相关管理规定;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新闻职业精神;应积极维护中央电视台公正、公信、客观、权威的品牌形象,传播我台品牌的核心价值、维护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媒体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七条个人微博发布私人信息,若未作特别规定,中央电视台不进行事前内容审核。
第十八条微博是一个即时信息发布平台,个人应确保对自己的微博使用行为具有清醒的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审慎发布每一条内容,准确表达信息,并对内容发布后的传播情况持续关注。
第十九条个人微博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也不得评论、转发非官方机构发布的我台工作相关信息,不得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庭审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食品产品安全、环保测评等应由政府官方发布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条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媒体,在国内拥有最广泛的受众群体,与各级部门、机构有广泛的沟通与协作,个人针对任何事件和事件主体在微博发表评论,都应持审慎操作、周全考虑,防止情绪化、非理性、无依据言论,不能产生任何负面作用。
第二十一条个人微博不得含有任何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泄露机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个人若无法把握所发布信息对中央电视台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及时与上级主管沟通,否则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个人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对把握不准的内容有核实求证之后再作发布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个人转发他人或其它机构微博信息时,应仔细考虑该操作可能带来的相关反应及倾向性解读,对原信息做个人编辑应审慎操作,无此把握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个人引用新闻链接时,应确信对所引用链接进行了充分阅读和理解,并充分考虑浏览者对引用行为的倾向性解读。
第二十六条个人发布微博信息应当注意对他人原创权益的保护,转发信息时应当使用转发、共享、链接等能够被识别为他人言论或作品的功能,或明确标识信息来源。
第二十七条个人在微博平台关注好友、加入微博群、参与微调查等,应确信对所关注对象、所加入的微博群及所参与调查的背景及倾向性有充分了解,并考虑浏览者对个人相关行为的倾向性解读。
第二十八条个人应确保微博登录密码的安全性,将个人微博账户交与他人托管时应慎重。
在我台备案的个人账户中所发布的信息,均视同本人发布。
第二十九条个人在微博平台遭受攻击、谩骂、诽谤或其他侵权行为时,应避免过激反应,可及时向微博所在网站投诉,并视情况向所属机构的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报告,由联络员协调应对。
第三十条个人微博未经授权不得回复其他个人或机构针对我台的言论,可将所发现信息及时上报,并积极关注、传播我台对应机构的官方回复内容。
第三十一条当个人在微博网站上被冒名、或微博账户被盗用时,应及时向微博所在网站投诉,做出个人身份说明,并报所属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备案。
第六章工作信息发布授权第三十二条个人微博不得发布与我台节目内容及工作内容相关联的信息,如需发布,应在相关领导或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进行,应确保在CNTV微博平台首发,应遵守中央电视台节目宣传管理及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个人在微博上不得发布中央电视台任何相关内部信息,因工作或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发布的,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授权。
(二)未经授权,个人不得于节目播出前在微博上发布相关活动或报道事件的相关信息,节目播出后个人微博所发布信息应与节目口径一致。
(三)大型特别报道活动,个人微博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活动报道的相关规定。
(四)个人可配合节目播出,对相关节目进行宣传推介,但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涉及未播出节目的内容。
(五)个人不得通过微博发布工作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内部正常渠道反映。
(六)个人在微博上不得发布对同事、领导、机构不满等信息,避免受众对中央电视台机构或个人产生负面印象。
(七)个人发布节目制作中未使用的素材、后台花絮等因工作原因获取的视频资源,须取得上级主管领导及版权管理部门授权,并唯一上载至CNTV平台。
第三十三条发布栏目相关信息的授权主体是该栏目制片人,发布频道相关信息的授权主体是该频道中心级领导或指定部门领导;日常的频道或栏目信息发布可报相关领导定期授权。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原因在节目播出过程中需涉及个人微博信息的,须事先报所属部门领导批准,遵守节目宣传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我台员工在微群里发布个人信息或工作信息时均需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对以我台机构或团队的名义发起微群的管理,参照《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中对机构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微群管理员负有管理责任,有监督微群参与者按上述规定进行信息发布的责任,并设置加入微群的资格审定流程,不得引入非我台员工进入该群。
第七章播音员、主持人微博信息发布管理第三十六条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是我台对外形象的代表,是我台重要的品牌资源,其言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播音员、主持人的微博发布应切实维护中央电视台的国家媒体形象,维护个人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和本细则有关个人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慎用自身的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已注册的所有微博账户,均应在对应微博管理部门备案。
新开设微博账户须按规定报批申请。
第三十八条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所发布的微博信息,均须通过CNTV微博平台首发。
播音员、主持人可将其他微博平台帐号与CNTV帐号进行捆绑,实现在其他微博平台的关联发布。
第三十九条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微博上传的个人视频和图片,应以CNTV为原始存放平台。
第四十条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以个人微博名义参与非我台组织的网络活动(如微直播、微访谈等),或宣传报道活动,须根据《中央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管理办法》,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中央电视台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负责对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特约评论员的微博备案工作。
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应参照本管理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的条款,对特约评论员的微博发布行为进行约定。
第八章微博账户的关闭和更改第四十二条个人关闭、注销微博时应及时到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处备案,由其报告对应信息发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