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企业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企业安排下暂时停止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可安排待岗:1. 企业生产经营调整,需要缩减人员规模;2. 员工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困难等,暂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3.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企业决定给予待岗处理;4. 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企业决定安排员工待岗,应提前告知员工,并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七条员工对待岗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企业应在接到员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员工申诉成立的,企业应重新考虑待岗决定;申诉不成立的,企业应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待岗期限的,企业应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十三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保留其岗位,待岗期满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表现,优先安排上岗。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安排;2. 恶意损坏企业财产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3. 在待岗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公司业务调整、岗位撤销、个人绩效不达标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处于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四、待岗的情形(一)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岗位裁撤,相关岗位员工无法安排到其他合适岗位的;(二)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决定给予待岗处理的;(四)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暂时精简人员的;(五)其他经公司研究决定需要待岗的情形。
五、待岗的审批流程(一)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待岗申请,填写《待岗申请表》,说明待岗原因及相关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下达《待岗通知书》,告知待岗相关事宜。
六、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公司依法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三)待岗员工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
七、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待岗员工应在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待岗手续,包括交接工作、交还工作用品等。
(二)待岗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三)待岗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安排工作。
(四)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员工临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待岗员工应服从安排。
八、重新上岗安排(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求,优先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二)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待岗员工进行评估,根据员工的技能、经验和公司岗位需求,为其推荐合适的岗位。
(三)待岗员工重新上岗时,应按照新岗位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公司人力资源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在公司内部形成“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待岗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可以给予待岗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出原工作岗位,且因个人能力、身体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重新上岗(转岗),但又不满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公司保留在内外部环境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修订或在一定周期内暂停实施本办法的权力。
第十八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提交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待岗期间,按员工标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含门诊、购药等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待岗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提出复审建议,如复审确认处理不当的,应当对前期的待岗决定进行纠正;但在复审结果出来前,仍作待岗处理。
(二)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待岗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员工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待岗管理流程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分公司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待岗。流程参见《分公司员工待岗审批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自确定员工待岗之日起一周内下发待岗通知书,员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由分公司负责管理。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_办法_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且不服从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因考核不合格被所在单位淘汰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1、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三、待岗人员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门(处室)管理(调至新单位不满三个月的员工退回原单位管理),并负责提供岗位技能、企业文化、的培训。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单位考勤,并服从管理,无条件的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临时性工作。
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待岗工资的依据,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等。
六、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执行章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岗期间工龄不计算在岗补贴。
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七、待岗期限为12个月,自待岗人员至原单位登记之日起计算,待岗期满,公司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八、对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者,公司可根据用人需求,在其待岗满半年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推荐至缺员岗位。
待岗人员被聘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仍执行原待岗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试用期满不合格,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九、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本人可以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待岗培训者,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范文1.目的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2.1.1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3.1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____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4.1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
(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4.6.1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待岗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待岗员工管理,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员工,公司对待岗员工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待岗员工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暂时不安排工作或暂停劳动合同执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待岗员工的待遇和日常管理,维护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待岗员工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待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管理流程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待岗员工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职时间、待岗时间、待遇安排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配待岗员工的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当定期到公司报到,接受公司的安排和调度,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得私自离岗或旷工。
第九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待岗员工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监督和督促待岗员工的管理执行。
第三章待岗员工的待遇安排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待岗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合理安排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仍享有和正式在岗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中断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需要参加培训或进修课程,公司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提高待岗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四章待岗员工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调度,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离职,否则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遇到个人困难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促进员工的解决问题。
企业人员待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员待岗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待岗员工的待遇、管理及复岗程序,确保企业员工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况,企业可对员工实行待岗:1.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精简人员;2. 员工因病、伤、残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3. 员工经企业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4.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待岗情形。
第三章待岗待遇第五条待岗期间,员工享受以下待遇:1. 基本工资:按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 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继续缴纳;3. 其他福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适当发放。
第六条待岗期间,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离岗;2. 不得参与其他有偿劳动;3. 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待岗程序如下:1. 企业提出待岗申请,经企业负责人批准;2. 企业与待岗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间待遇及双方权利义务;3. 企业将待岗协议送达待岗员工,待岗员工签字确认;4. 企业按照待岗协议执行。
第五章复岗程序第八条待岗员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复岗:1. 因病、伤、残等原因康复,经企业认定可胜任工作;2. 经企业培训后,能胜任本职工作;3.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得到改正;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岗情形。
第九条复岗程序如下:1. 待岗员工提出复岗申请,企业审核;2. 企业对符合复岗条件的员工,恢复其原岗位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3. 企业与复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按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
经公司批准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各种原因岗位解聘后未被重新聘任上岗的员工。
根据待岗原因的不同,将待岗人员分为两类:一、因公司改革或机构重组待岗的;二、因员工自身原因待岗的。
第二章待岗程序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待岗人员,应在岗位解聘后一个月内签订待岗协议,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待岗人员待岗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从签订待岗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未签订待岗协议、以及待岗一年期满后仍未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照《X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三章待岗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待岗人员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职责是:(一)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待岗人员进行转岗培训;(二)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待岗人员转变观念,并积极了解人员需求信息,为待岗人员创造再上岗的条件;(三)积极向公司及社会有关单位推荐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四)按照规定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费部分。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一)待岗人员从签订待岗协议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因公司改革或机构重组待岗的员工,生活费标准为XX市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因个人自身原因待岗的,生活费标准为XX市本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后,随XX市物价变动情况,将适时对生活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二)待岗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均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三)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上述待遇外,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四)从签订待岗协议的下个月起,用人单位停止为待岗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其它各项福利;(五)待岗人员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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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一)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二)因机构调整、转制、竞聘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三)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的。
(四)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五)无法达到胜任力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二章待岗审批程序和期限第五条待岗审批程序:(一)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
第六条待岗期限:(一)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
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三章待岗期间待遇标准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一)对于待岗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
(三)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四)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五)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八条待岗人员不享受公司为职工建立的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
第九条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条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一)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安排二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
(三)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管理的。
(四)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第四章待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办理报到手续的,按违纪处理,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
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
未按时报到者,按违纪处理,超过15日未来报到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考察期考核参照试用期、见习期考核执行。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依其岗位核定工资,考察期内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三)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四)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经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停止缴纳各类保险。
留职期满不按时返回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为上岗做好准备,待岗员工无故不得缺席。
第二十一条待岗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符合要求的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待岗通知书待岗协议书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待岗通知书存根同志: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待岗通知书同志: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待岗协议书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待岗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乙方待岗。
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2年。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一)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待岗第一个月按元/月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起按元/月发放生活费。
如该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
(三)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四)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五)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六)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七)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八)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续签的;4、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解除乙方劳动合同: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4、乙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一)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甲方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停薪留职协议书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停薪留职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停薪留职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一、协议期限(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期满止。
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协议事项(一)停薪留职期间,停止乙方在公司的职务及相应工作岗位。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停发乙方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但甲方须将公司每月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元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停薪留职的时限结束以后,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此费用。
(三)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不以甲方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以甲方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四)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如要重新招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乙方。
(五)乙方如在停薪留职期间找到合适工作,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自社保关系转出甲方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甲方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