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培训材料
医保政策培训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对象
在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院校、 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 于登记对象。
大学生医保定额
1、肝炎定额: 2、结核内、外科定额: 3、其它病种定额:
4770元; 4230元;
1800元;
在目录内标注了适应症的 药品,应在该适应症发生 时使用,否则,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有“限工伤保险”的,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医师在使用三大目录时,一定要按规定执行,并且,使病人有知情同意权。
各类医疗保险政策
“起付线”
统筹基金“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35%,进口的个 人自付50%;使用
付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全部自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对象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 专和技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低收入家庭的老人)。
居民医保定额
1、肝炎定额:
4770元;
2 结核内、外科定额: 4230元;
01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
医疗机构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02
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时,起付标准减半。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后,再到高
03
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仍执行高级别定点医疗
机构的起付标准,不予减半。
各类医疗保险政策
基本医疗个人自付
医院等级
5000元
2000元
门诊治疗的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病种及待遇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慢性病汇报材料范文

城镇职工办慢性病要什么材料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
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办理程序:1、受理。
2、费用审核:(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4、等待报销款发放。
城镇职工办慢性病要什么材料一、定期集中申报的病种有19种,每季度末上旬受理申报材料,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在查体结束后20-3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可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Ⅰ、Ⅱ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2. 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肝功等。
3. 自身免疫性肝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4. 慢性支气管炎: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过敏原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5.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胸片报告单等)。
6.支气管哮喘: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肺功能测试等)。
7. 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颅脑CT、眼底荧光造影、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等)。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医保科臧华夫-——开封市中医院2016-10-09 一、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谱二、医保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河南省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申报资料

1、5年内病理组织学报告单。2、ALK 或ROS1基因检测报告单。3、证实为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相 关检查报告单。4、三级医疗机构开 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
第三批
限支付塞瑞替尼费用,并符合 1、5年内病理组织学报告单。2、ALK
以下条件者:接受过克唑替尼 基因检测报告单。3、既往接受过克
第二批
1、5年内病理组织学报告单和免疫组
限支付瑞戈非尼费用,并符合 以下条件者:胃肠道间质瘤三 线治疗。
1、5年内病理组织学报告单。2、既 往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的医嘱。3 、疾病进展或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相关检查报告单。 4、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 病诊断证明。
奥希替尼 (商品名“泰瑞沙
”)
口服常 释剂型
80mg*30片/盒
3
非小细胞肺 癌
克唑替尼 (商品名“赛可瑞
”)
型的非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的相关检查报告单。
12mg*7粒/盒
安罗替尼 (商品名“福可维
”)
口服常 10mg*7粒/盒 释剂型
8mg*7粒/盒
每3周限支付2盒 每3周限支付2盒 每3周限支付2盒
第三批
限支付安罗替尼费用,并符合 以下条件者:既往至少接受过 2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 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 胞肺癌患者。
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断证明。并提供以下2条其中1条的医
性非小细胞肺癌,既往未接受 学资料:3、EGFR基因检测报告单、
过EGFR-TKI治疗。2、含铂化 证实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
疗期间或化疗后疾病进展的局 癌的相关检查报告单。4、既往使用
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组织学类 含铂化疗的医嘱、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医保培训资料全

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 40号各区县、高新区、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市基木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人民国社会保险法》。
《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C2014)54号)《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人社发(2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取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保服务编码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称医保医师).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占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权:、(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2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等,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准确、清晰、规、完整,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 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重症慢性病申报材料

重症慢性病申报材料
重症慢性病申报材料:
1、《三门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表》
2、住院病历(一年以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以加盖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或骑缝章为准),具体包括:
1)诊断证明。
2)入院记录;
3)主要病程记录;
4)相关的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
5)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查检验报告)。
3、档案袋。
具体要求:
1、各申报机构认真核对申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申报鉴定病种等);
2、选定医院由申报人员按本人意愿填写;
3、各申报机构汇总填写《三门峡市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汇总表》并附电子Excel表格,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医保中心。
重症慢性病鉴定以审核申报的医疗材料为主的方式确定鉴定结论,申请鉴定人员所申报的医疗材料无法确定鉴定结论的,另行通知现场体检鉴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选择的居住地住院就医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在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办理盖章等手续。
二、就医管理1、门诊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支,然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定期到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进行报销。
3、门诊慢性病就医取药,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
4、住院期间不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费用报销(一)受理时间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或七月将报销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二)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的门诊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4、医保手册原件或复印件(首页与门诊慢性病批准盖章页);5、身份证与交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结算费用打入单位帐户的患者,不需要提供此项);6、结算费用打入单位帐户的患者,需提供的单位帐号。
(三)报销依据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审核报销,原则上按限额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并执行:1、河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2、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方案。
(四)办结期限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报销资料之日起开始审核,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四、注意事项1、异地安置人员如需取消异地备案,必须在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之后,再办理异地备案取消手续。
2、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3、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4、在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五、附表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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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
培训材料
“门诊慢性病”定义:是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鉴定通过后,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疾病。
一、范围和对象
(一)省直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省直医保规定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均可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
经组织鉴定,凡符合《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以下称《鉴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医保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纳入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
1、异体器官移植;
2、慢性肾功能不全(中、重度);
3、肾病综合征;
4、恶性肿瘤(放、化疗);
5、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6、帕金森氏病;
7、血管性痴呆;
8、高血压(Ⅲ期);
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10、慢性心力衰竭;
11、高脂血症(重度);12、糖尿病;13、甲状腺功能亢进;14、慢性支气管炎(重度); 1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16、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17、结核病;18、肝硬化(重度);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21、系统性红斑狼疮;22、类风湿性关节炎;23、强直性脊柱炎;24、再生障碍性贫血;2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6、
血友病;27、精神分裂症;28、抑郁症(中、重度);29、前列腺增生(中、重度);30、视网膜静脉阻塞。
(三)凡通过以下每组病种中两个病种认定的,只能享受前一个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不全与高血压;
2、慢性肾功能不全与肾病综合征;
3、肾脏器官移植与高血压;
4、肾脏器官移植与肾功能不全;
5、肾功能不全与肾脏器官移植(移植脏器失能);
6、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硬化;
7、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癌;
8、自身免疫性肝炎与肝硬化;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与慢性支气管炎;
10、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与慢性支气管炎;
11、类风湿性关节炎与强直性脊柱炎。
(四)慢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冠心病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互为并发症或伴发症,在《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中存在交叉,称为“关联病种”。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分类及申报时间、程序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分为集中鉴定和日常鉴定两种。
(二)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25日和9月1日至9月25日。
(三)凡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级或市级)医保科(办)领取《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由诊治医师根据其一年内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如实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四)个人申报材料应包括:
1、《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每张表格只能填报一个病种)。
2、相关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
章):
1)入院记录(或内容详实的门诊病历,复印成A4纸质大小);
2)主要病程记录;
3)相关的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
4)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查检验报告)。
3、申报多种门诊慢性病的,需按申报病种分别准备材料。
(五)参保单位核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医保证号、申报病种等)后,填写《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申请情况汇总登记表》并附电子Excel表格(异地安置人员须在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六)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置入、恶性肿瘤和结核病为日常鉴定病种,可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本人申报材料随时报送,省医保中心按批次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及患者就医情况,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日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鉴定程序
(一)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程序。
1、初审:组织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鉴定;
2、复审(体检):安排初审通过人员到省医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终审: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的体检检查结果做鉴定结论。
(二)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因卧床不起,或因急重症住院,且复审体检前病情未能缓解,确实不能参加复审的,由参保单位填报《河南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复审人员情况登记表》,于复审期间交体检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
省医保中心根据患者就医资料核查筛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随诊鉴定。
(三)凡申报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病种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初审、复审鉴定程序,根据个人申报材料直接进入终审鉴定。
(四)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异地安置人员,不需到参保地参加复审鉴定,由专家对其申报材料直接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束后,省医保中心下发通知,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名单。
参保单位接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省医保中心在参保人员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上标注所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有效期限,并将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手续办理完毕,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七)鉴定结束后,个人申报材料、复审检查资料不再返还。
鉴定表将统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四、就医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首次就诊时,本人持《保险手册》和IC卡,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由医保科(办)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
(三)慢性病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需药物治疗的,医生应开具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
出差或探亲期间需带药治疗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带药量可根据出差或探亲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慢性病人员就医完毕,将本次就医各种检查治疗单据和专用处方送医保科(办)归档,以备核查。
(五)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因病施治,使用医保甲类或乙类药品,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人情处方。
(六)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选择的居住地住院就医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支。
(七)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于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持《医保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费用结算
(一)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控制,限额管理,据实支付的方式。
(二)凡通过“关联病种”中多个病种认定的,不能分别享受每个病种的限额标准,以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作为第一病种按100%以予核定,其余病种按该病种限额标准的70%核定。
“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可以相互调剂,非“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不得相互调剂。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自付。
(四)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五)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半年结算一次。
由本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于每年元月或七月,持有效收费单据(门诊就医发票)、门诊处方(须标明药品单价)、相关门诊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和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号等报送到省医保中心。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原则上按限额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六)以下几种情况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2、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3、住院期间在门诊所发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5、清单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6、不符合药品使用规范的超剂量用药的所产生的费用。
六、有效期限及年审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应设置有效期限,并组织年审鉴定,建立退出机制。
(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审工作结束。
(三)有效期期满之前,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有效期内就医用药情况、病情资料或组织体检结果等,进行年审鉴定。
(四)年审鉴定每五年组织一次(结核病每年一次),对已治愈或好转,不再符合《鉴定标准》的,将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
通过年审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将延长有效期限,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年审时间一般为当年的8-9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