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建议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建议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行为,明确责任和义务,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免责保障。
正确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的执行建议:1.制定明确的尽职免责规范: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中应该详细列明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合规规范、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通过培训,使金融服务人员充分了解尽职免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鼓励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
通过设置奖励机制,激励金融服务人员主动履行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
4.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操作合规合法。
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金融风险,并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6.增强金融素质和职业道德: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金融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通过引导金融服务人员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崇尚诚信、服务客户,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7.加强外部监管和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的外部监管,加大对其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力度。
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总之,正确执行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对于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表达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别离,信贷管理实行“前、中、后台别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到达“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做细做实、尽职免责”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前、中、后台定义第二条前台是指通过采信、授信方式对“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调查、论证、确认过程。
第三条中台是指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在前台所确定的“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受理客户用信业务。
第四条后台是指贷后的回访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力保贷款用得好、周转灵、效益高。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五条前、中、后台工作人员〔授信组成员、信用社主任、贷款记账员、档案管理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标准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有尽职尽责客观检查依据,在事后监督、组织检查验收中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一律不予追究其一切责任。
第六条联社对各岗位工作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实行百分制积分方法考核。
第四章前台工作流程第七条前台工作总体流程:采信→调查〔论证〕→授信→调整〔调增、调减、取消授信〕。
第八条农户家庭贷款采取“逐村连片阳光信贷”方式,其前台工作流程是:〔一〕采信。
对服务区域内的每个农户家庭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二〕问卷调查。
1、成立问卷调查组。
组长由联社部室经理担任,副组长为信用社主任,组员由联社抽调人员构成。
2、问卷调查。
〔1〕确定问卷对象。
问卷对象由问卷组长和副组长共同选定。
〔2〕问卷方式。
由问卷组成员逐村分别向被选定的5个以上知情人实施不低于5份“背靠背”式问卷调查。
〔3〕问卷要求。
问卷前向问卷对象说明问卷本意和答卷要求,形成共识;问卷中首先将“游手好闲、信用观念差、欠债较多、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不在家、有前科、服刑、赌博、放高利贷”等15种类型人员的家庭列为待授信对象,其次,对可授信的每个农户家庭现有的经营项目、家庭总资产、年总收入、外出务工、可授信额度进行问卷,真实记载随机问卷调查表,不得有随意性。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权限 (3)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4)第四章责任行为 (5)第五章责任界定 (9)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 (10)第七章处罚方式 (11)第八章免责规定 (12)第九章附则 (14)附件: (14)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企业类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相关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工作组实施。
该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风险管理岗、各分中心负责人及业务团队主管、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责任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小微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化,现代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小微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大,很多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经营更加艰难。
正确的免责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我们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尽职免责的概念尽职免责是指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经过了必要的考虑和具有行动能力的程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理规划: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问题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疏忽管理而导致的损失。
2、加强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项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的规范和有效。
3、正常审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正常审核,特别是对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避免财务风险。
4、合法经营:企业应合法经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风险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
1、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避免损失和风险,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
2、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减轻财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尽职免责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更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尽职免责制度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银监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2005年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以来,银行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丰富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在吸收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引导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根据近年来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本指导意见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
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一、背景介绍涉农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的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由于涉农信贷业务的特殊性和风险较高的特点,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势在必行。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尽职免责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涉农信贷业务时,履行专业义务,合理采取措施,确保所提供的信贷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
三、尽职免责的原则1.守法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涉农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谨慎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所提供的信贷服务风险可控。
3.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机构应向借款人提供充分、真实的借款信息,并告知借款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
4.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待借款人,不歧视或限制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环节,以识别、评估和控制潜在风险。
四、尽职免责制度的内容1.业务审查阶段:(1)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
(2)金融机构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
2.业务决策阶段:(1)金融机构应制定科学的贷款政策和授信标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结果、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3.贷款合同签订阶段:(1)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合同的内容明确、合法,确保借款人承担的义务和权益清晰可见。
(2)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合同的风险提示、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告知借款人,并确保借款人充分理解和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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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
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工作,解决有争议的责任贷款;根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贷款风
险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它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它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
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它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
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它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