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 建立执法责任制。 •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 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 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 包含两层要义: • 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 正义性,制度正义原则; • 二是指 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 为正义原则。 •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 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 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给予法律 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 •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 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 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
•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 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 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 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以 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 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 治家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其治理现代化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治理现代化也在不断取得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以及法治进路展开讨论。
1.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尽管中国近年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监督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还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2.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是目前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法律适用不够规范、法律解释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3.司法独立不够。
在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这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不足,很多时候法官的判决都受到了其他权力的影响。
这种情况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5.社会矛盾凸显。
在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调整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法治的支持,促进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解决。
二、法治进路1.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中国的治理现代化进程。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挂在嘴边,更需要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
中国政府需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亟需政府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4.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法治的基础,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等不法行为。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的 主要 内容 。但 是 , 剥 削 制 度 下 . 利 义 务 的 分 配 就 是 极 不 公 所 推 动 的 一 国法 制走 向现 代 化 的 变 革过 程 。中 国 以及 韩 国 、 加 在 权 新 正 的 。 同恩 格 斯 所 说 ,几 乎 把 一 切 权 利 赋 予 一 个 阶级 . 一 方 坡 等 东 亚 诸 国 的法 制 现 代 化 可 归 入 此 类 模 式 混 合 型法 制 现代 如 “ 另 面却 把 义 务 推 给 另 一 个 阶级 ” 在 资本 主义 国家 , 本家 总是 力 化 模 式 的 国家 的社 会 内部 无 疑 存 在着 促 使 法 制 由传 统 向现 代 型 。① 资 图 把 自己 的权 利 扩展 到最 大 限 度 . 把 义 务 缩 小 到 最 小 限度 . 而 用 转 变 的 经 济 政治 因素 . 这 种 因素 的 力 量非 常薄 弱 . 但 因而 它 又 与 外 自己 的 自 由侵 犯 他 人 的 自由 。但 是 . 代 法 律 精 神则 要 求 全 体 社 发 型 法 制 现 代化 模 式 有 别 现 会 成 员 能够 清楚 地 认 识 到 权 利 义 务 之 所 指 .知 晓本 人 与 他 人 的 ( ) 国法 制 现 代 化 发 展模 式 的选 择 二 中 权 利 、 务 , 确 其 正 当 性 、 法 性 与可 行 性 , 时 了解 权 利 、 义 明 合 同 义 通 过 观 察 内发 型 的法 制 现 代化 的发 展 过 程 . 们 得 出 内发 型 我 务 所 应 有 的界 限 。他 们 认 为 自 己负 有对 他人 和社 会 的 法 律 义 务 . 不 逃 避 应 当 承担 的义 务 与 责任 。 因 此 , 权 利 义 务 观 念 当 中 . 在 内 法 制 现 代 化 所 具 有 这 样 的特 点 : 一 , 发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是 一 个 第 内 南社 会 自身 条 件 成 熟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自发 的 、渐 进 的 法 制 变 革 过 程 。 西 方法 制 的 现代 化并 非一 步而 成 . 而是 随着 社会 经 济 政治 的 () 3 法治 观 念 不 断 演 进 而 逐渐 发展 的 。 首 先 。 以认 为新 法 律 制 度 在 产 生 它 的 “ 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都 具 有 这 样 一 个 坚 定 的信 念 和 共 识 :社 会 生 历 史 事件 中 有 其 历 史 的根 源 次 , 以认 为 法 律 已经 变 化 . 种 其 可 这 活 的 正 常 展 开 、 治 权 力 的正 常 运 作 、 会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协 调 、 变 化 不 仅 回应 新 情 况 而 且 根 据某 些 历 史 的 形 式 可 以将 法 律 视 政 社 社 会 冲 突 与 社会 矛 盾 的 缓 和 与 解 决 、社 会 秩序 的 建 立 与 维 护 等 为 一 种 历史 现 象 , 为 它 具 有 所 谓 的历 史 性 。法 律 不 仅 必 定 是 演 认 等 , 必 须 依 靠 法 律 的参 与 来 实 现 . 律 应 当是 治 理 社 会 的 主要 进 的, 且 必须 被视 为是 演进 的 ” 正 如 伯 尔 曼 所 指 出 的 :法 律 都 法 而 ⑥ “ 手 段 . 此 理 当有 极 大 的权 威 性 和 至 上 的效 力 因 的发 展 被 认 为 具 有 一 种 内在 的逻 辑:变 化 不 仅 是 旧对 新 的适 应 . 二 、 国 法 制现 代 化 的 模 式 分 析 中 而且 也 是 一 种 变 化 形 式 的 一 部 分 。 变化 过程 受某 种 规 律 的 支配 。 ( ) 制 现 代 化 的 三种 模 式 一 法 并 且 至 少 在 事 后 认 识 到 . 种 过 程 反 映 一 种 内在 的需 要 人 们 推 这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近年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可忽视的进步。
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背景下,法制建设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广泛地参与到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必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法制现代化的研讨进行探讨。
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意义法制现代化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国整体现代化战略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结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推广到公众意识的普及,涉及面之广,内容之深,对中国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直接关系。
法制现代化还具有重要的历史、实用和科学意义。
在历史方面,它代表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段重要历程;在实用方面,法制现代化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在科学方面,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建设中涵盖了公平、公正、公开等普遍价值观念的探索。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要求将法治理论和实践切实落实到社会生产、社会保障、文化教育、道德规范等各种社会事务中去,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法制现代化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1)以法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在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特色。
(2)稳妥推进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并逐步建强法治统治。
(3)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推动司法公正。
(4)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培育与普及,形成“人人讲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的社会形态。
(5)全面加强经济立法建设,促进经济法制化进程。
(6)在全社会加强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倡导文明守法和信用守法。
三、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改革等方面。
(1)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并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接轨国际。
(2)法律人才培养:通过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加强法律人员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并重点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一、本文概述《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和阐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和成就。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每个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各不相同。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本文首先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将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
文章还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就进行总结,包括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
文章也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平衡法治与稳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如何推动法治教育与普及等。
文章将提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建议和展望,包括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监督、提高法治能力等。
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涵与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
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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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
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
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
”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
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
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具有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
如果依靠个别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决定国家大事,则会有巨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给民族带来灾难。
(二)保障人权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律至上的价值定向。
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
权利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社会“自由”原则,“自由”存在于法律不禁止之处,“自由”就是要求政府把限制“减少”到“最低限度”。
也即是说,自由除了受整个法律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制之中,还存在于法制之外,对于社会主体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治对于“自由”的价值,表现为以法律束缚和防止权力对自由的干涉和限制,而不是为“自由”划定范围。
社会需要的是保障实现“自由”的法律,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
[1]
(三)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过程。
社会的多样化必然带来法律文化的多样化,不同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
虽然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交往逐步广泛和深入,但是,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内,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
因此,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
离开了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法制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
但在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
繁复多样的法律发展运动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般规律。
(四)权力的制约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
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谈到了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应当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统治者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理性的、无私地行使权力。
”然而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现。
后来柏拉图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进行了反思,并在《法律篇》中写道:“这种国家统治当局中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
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
”柏拉图从自己的实践经历反思权力绝对而不需制约的观点不可行,并在其后对原观点作了修正。
我们在一边赞扬柏拉图的实践和自我完善的精神时;我们还要看到他通过实践表明了权力需要制约。
[2]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控制权力,这就是传统法制和现代化的法制之间的重要区别。
法制现代化要求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衡,这也是法律至上的根本要求。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挑战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制现代化即是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过程,它无法一时间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束缚和影响。
法制现代化虽然是一种跨时代的进步,但毕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冲击,这就是新事物与旧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
对以往的与旧体制相联系的法律文化,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与之断裂,建立新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外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国际化的趋势下,我们在借鉴、对比、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负面影响也是与之俱来的,但这种交流又是必要的。
中国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迁着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
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得它具有保守的一面,因而虽然政治的、经济的巨大动荡必然会使法律文化至少发生一些变化,但不必然是同步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断裂的。
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学习,则使是这种变化起到加快作用。
从一定程度上说,外国的法律文化催生了人们的法律观念,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对人们行为模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场深刻的法律变革,法制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3]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现代化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它强调社会中的公民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超越法律之神,但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法治的基本原则:良法(法是良好的法)、遵法(公民遵守法律)、维法(又维护法律正常运行的、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法治的这些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必然是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和目标。
参考文献:
[1]沈荣华:法治现代化论,苏州大学学报,2000(4)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江海学刊,19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