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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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随着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逐渐增多。

然而,这种亲密的关系也带来了涉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原因,并提供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一、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原因1.1 利润转移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可能会导致利润转移的问题。

某些企业可能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相对税负较低地区的企业,从而降低整体的税负。

这种利润转移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关注,触发税务调查,并可能被追加税款和罚款。

1.2 价款虚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还可能导致价款虚增的情况。

部分企业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虚增交易金额,从而通过税务的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

然而,这种行为往往违反了税务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1.3 财务做假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可能成为企业进行财务做假的手段之一。

比如,企业可能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动,从而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这种财务做假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为企业带来财务损失,还会遭受法律处罚。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控制措施2.1 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为了降低相关税务风险,关联企业之间应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等具体条款,并且应该与市场上类似的借款合同相符。

借款合同应被合适的财务和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2.2 合规性评估关联企业进行无偿借款之前,应对借款活动进行合规性评估。

该评估旨在确定该借款是否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并提前识别潜在的涉税风险。

合规性评估应由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进行,以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

2.3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活动。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明确的借款审核程序、借款发放流程、借款使用管理等环节,并应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执行。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关联企业,好基友吧
即便是好基友,你借了我公司的钱,还是要还的
小样,这么认真
已经还你了
支付了利息吗
当初不是说好了吗?不用给利息的
但我听说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也要缴税的。

这税金谁承担啊
我读书少,别骗我哦
那我问问吧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

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税海涛声: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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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常有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各案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因此,国有关联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1〕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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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双鸭山国税调整案例、河北案例、沈阳母子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
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
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 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 B 公司1000 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50万元。

由于A 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 A 企业利息收入 50 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
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
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资
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行为。

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
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
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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