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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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实践中,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

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就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此项税务风险。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如下:(一)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1.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偶尔会遇到一些“亲戚”问题,尤其是在公司里。

说到关联方占用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一些关联方,比如亲属、朋友或者是同一集团里的公司,可能会借用公司的资金。

这事儿听起来没什么大不了,大家都是一家人嘛,帮帮忙、借借钱,挺正常的。

但问题来了,这种资金占用可不是小事,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健康,就像树上结的果子,虽然看着美,但如果不管不顾,果子就会烂掉。

想想看,如果你在朋友那借钱不还,久而久之,朋友的脸色肯定不会太好看,对吧?2. 为何要重视关联方占用资金2.1 影响企业运营首先,关联方占用资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

企业就像一艘船,资金就是那推动它前进的风。

如果风不够强,船就动不了。

试想一下,若是资金被关联方占用,那公司的发展会不会受到阻碍呢?没错,就是这么回事!这就好比你攒了好多钱,结果你的“亲戚”把你的钱全拿去投资了,结果他们的项目失败,你的积蓄也打了水漂。

2.2 法律风险再来,关联方占用资金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当利益,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如果真到了那一步,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咱们可不想因为这点小钱,搭上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对吧?3. 应对措施好吧,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别着急,下面我就来分享几个小妙招,让你轻松应对。

3.1 设立规范首先,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就像家里的规矩,明确规定谁可以借钱、借多少钱,以及借款的流程。

大家都知道,规矩就是规矩,不能随便打破。

想想看,家里有规矩,大家才能和睦相处。

公司也是一样,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避免“亲戚”借钱的事情频频发生。

3.2 定期审计其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时不时去看看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没有异常的资金流动。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等到事情严重了才去解决。

定期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潜在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1〕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资金在一定期间内由于投资项目、产品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无法及时回收或利用所带来的成本。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资金占用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

本文将从资金占用费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两个方面,探讨资金占用费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资金占用费的会计方法。

通过深入理解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现代企业经营中,资金占用费已经成为企业运营活动中常见的费用项目。

它涉及到企业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合理计算和控制资金占用费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下一部分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资金占用费的定义,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通过研究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影响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因素,并提出建议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资金资源。

综上所述,资金占用费是一个重要的会计概念,在企业运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正确处理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利润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资金占用费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首先会概述资金占用费的概念和重要性,介绍该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的影响。

接着,会说明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文部分将重点讨论资金占用费的定义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会对资金占用费进行详细解释,包括该费用的含义、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等。

然后,会介绍常见的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完全资本成本法、机会成本法和加权平均成本法等。

对每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关联方资金占用

关联方资金占用
分析与思考 3).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对外投资,隐藏关联交易实体,对该类
企业实施控制;或替其他出资人垫资创建企业,形成无法收回的坏账 。
4).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工程进度,将生产经营资金大量囤积于 此,已完工程或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迟迟不予转资,不按规 定标准计提折旧,借此调节利润。
5).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核算应付职工薪酬,规避五险一 金的提取,利用周转金形式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需要外的借款,恶意 侵占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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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 上市公司核算的 2010年期初占用资金
联关系
会计科目
余额
其他关联方
其他应收款
29 810.15
子公司
子公司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其质量将取决于什么
质量取决于是否有坏账存在、占用资金比例大小、 占用时间长短等
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利润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 这在一定程上反映出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关联交
分析与思考 易,特别是主营业务的往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即经
营性款项的占款比例较大,应收账款不会产生现金流, 但它有可能成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减少的重要原 因。 这反映出关联占款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具有较大的蚕 食性, 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实际质量。
存出的保证金,如租 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其他应收款风险
1).利用其他应收款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存在潜在风险 ,若对方有涉诉事项或其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企业存在涉讼事项、经 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清算等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时,会

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

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

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伍筛技术协作信息财改金融关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会计处理的思考●关迎雪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11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显然,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来人为地操纵利润.其中,对于确认资金占用费人账时间的规定是在"取得资金使用费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法,其出发点是担心个别上市公司在没有实际现金流的情况下虚作利润.但由于这一规定毕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人为调整收取款项(资金占用费)的时间来人为地在各年度之间进行利润的调节,从而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更加轻易地操纵利润,使得该规定所达到的效果适得其反.一,实务中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形式操纵利润的具体案例甲公司根据其与大股东乙公司签署的资金使用协议,于2006年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791万元,其中属于以前年度的资金占用费504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认为以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其所归属的期间分别进行处理,因此对这504万元进行追溯了调整.由于64号文规定"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因此按此规定甲公司不应对这504万元资金占用费进行追溯调整,而应该直接冲减2o06年度的财务费用,由此影响2006年度利润总额504万元.由于丙公司大股东丁公司长期占用丙公司巨额资金,丙公司财务出现严重困境,2o04年度亏损43o0万元,2o05年度亏损65o0万元,其上市交易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2o《)6年度丙公司财务报表在报出之前已显示亏损78o《)万元,这样的会计报表如果对外报出,其股票就会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并进一步面临退市的危险.丙公司财务负责人于是建议公司领导层与大股东丁公司虚构一个资金使用协议书,以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将公司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2007年2月25日,在年度报告审计人员进驻之前,丙公司负责人经过与丁公司领导层协商,指使相关人员拟定了一个资金使用协议书,并把协议的签署日期定为2003 年12月31日.根据该协议,按平均资金占用额和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丁公司三年下来共需向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O8亿元.在证券监管部门连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后,2o06年度是大股东清偿上市公司资金的高峰年,丙公司也在这一年收到大股东丁公司清偿资金8.76亿元,其中非货币性清偿为6.96亿元.丙公司为了配合上述资金使用协议能够发生预期的效果,将丁公司非货币性清偿中的1.o8亿元指定为清偿资金占用费.丙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了有关账簿记录之后,对此未提出异议.丙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合并报表净利润为盈利3000万元.2o07年7月,证券监管部门对甲公司和丙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巡检,巡检结果是甲公司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由于不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而受到了处罚,而丙公司则安然无恙.这样的处理结果是: 对甲公司合理的做法给予了处罚,而对丙公司的舞弊行为则给予了认可.二,对上市公司利用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方式操纵利润的解决措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两条: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第二个条件64号利率按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本金的计算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实务中多数是按平均占用额(基本上是年平均占用额和月平均占用额两种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对于第一个条件64号文规定的"取得资金使用费时"显然和收入准则规定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不符,这等于说对于关联方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与64号文同一规定中对关联方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所采用的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方法不同,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也是违背准则要求的,因为收入准则规定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而非"已经流人企业".正因为该规定存在此重大缺陷,所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上市公司钻了空子.有鉴于此,建议有关政策的制定者将上述收付实现制修改为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将"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这句话删除.即"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既不能冲减财务费用,也不应计人资本公积,即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 三,对上市公司如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思考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财政部金人庆部长以部长令的形式签署公布的,64号文属于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以财会字文件形式印发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基本准则是上位法,64号文是下位法,其效力当然是基本准则优于64号文.但64号文是对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补充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64号文是特别法,基本准则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实务中对具体问题应优先适用64号文件.那么基本准则和64号文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进行把握呢?我认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目,也就是说,既然特别法是对一般法的有效补充,那么只要是特别法不违反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是优先适用特别法,而如果是特别法的个别条款违反了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则该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能适用.就本例而言,64号文中有关资金占用费确认时间的规定就违反了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基础,因而是不能适用的.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2006年2月15日新准则颁布后,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作者单位: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J?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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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处理例解
关联方借款在企业经营中非常的普遍,但是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可忽视,下面以几个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及下属单位存在少计资产1 159万元、少计所有者权益895万元、少计收入963万元、少计成本费用586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税款264万元。

其中:该公司2010年违规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 373万元,提前结转成本368万元。

少缴纳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86万元。

【案例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及下属单位存在多计收入8 769万元、多计成本费用8 335万元、多计利润434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税款175万元。

其中:2010年度,汽轮集团未全额计收出借子公司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导致少缴纳980万元资金占用费相应的营业税。

【案例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杭州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结转成本368万元的违规
行为,未发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缴纳资金占用费98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违规行为。

案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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