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涉税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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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偶然从《中国贸易报》上看见了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郑颖、杜则煊攥写的《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调研》。
说真的,我是被这个标题吸引的,如果是一般的探讨未必能让我们感受新意,但是规范的调研得到的应该是冷静的思考和客观的辨析。
这份调研报告指出,资金池业务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便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目前已成为现金管理领域中集团资金管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国际企业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为避免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危及全球金融体系的恶果,美国、英国、瑞士和德国的10家银行就曾宣布设立一个总额达700亿美元的资金池,展开联合自救行动,旨在“协力实现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资金池管理模式。
为此,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对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涉税问题展开了调查。
资金池的运营模式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调研发现,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一般来说,集团的结算中心并非法人机构,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通过集团与银行间就资金池业务达成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对于集团结算中心收取和支付利息的期限以及利率标准,各个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如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对于子公司上拨的存款,按照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集团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则按照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确定,并按季支付利息。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春节刚收假,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的无偿借贷行为,涉及金额平均可达上百亿元规模。
受惠于该项政策,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减税效果十分明显。
各方纷纷对此优惠政策拍手叫好。
但与此同时,大家也疑问颇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如何确定呢?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的区别又是什么?小编提醒您,虽同为免税政策,但切不可将二者混淆,否则容易产生风险和损失。
我们会在下文中对该政策作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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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财税[2019]20号文要点解析对于第三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一,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时限仅限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二,只适用于企业集团及其内单位,非企业集团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三,资金的借贷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资金借贷行为不适用该政策,满足统借统还政策要求的,则适用统借统还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政策的不同点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项规定了统借统还义务,即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包含两种模式:〔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
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
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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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