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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税收处理

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有时会采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效益,被兼并企业因此将被解散,这种兼并其他企业的现象称之为企业合并。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合并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
合并有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03•【文号】国税函[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49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新成立的中化石油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化塑料公司上海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二月三日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北京市西城区│├─────────────┼─────────────┼─────────────┤│2│中化时代国际经贸公司│北京市西城区│├─────────────┼─────────────┼─────────────┤│3│中化塑料公司│北京市西城区│├─────────────┼─────────────┼─────────────┤│4│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5│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北京市西城区│├─────────────┼─────────────┼─────────────┤│6│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西城区│├─────────────┼─────────────┼─────────────┤│7│中化国际信息公司│北京市西城区│├─────────────┼─────────────┼─────────────┤│8│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北京市西城区│││限公司││├─────────────┼─────────────┼─────────────┤│9│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北京市西城区│││公司││├─────────────┼─────────────┼─────────────┤│10│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顺义区│├─────────────┼─────────────┼─────────────┤│11│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12│中化辽宁公司│辽宁省大连市│├─────────────┼─────────────┼─────────────┤│13│中化河北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14│中化天津公司│天津市和西区│├─────────────┼─────────────┼─────────────┤│15│中化上海公司│上海市黄浦区│├─────────────┼─────────────┼─────────────┤│16│中化江苏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7│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18│中化广东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9│中化国际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20│中化天津滨海物流公司│天津市塘沽区│├─────────────┼─────────────┼─────────────┤│21│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22│中化塑料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闵行区│├─────────────┼─────────────┼─────────────┤│23│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企业财务与税务的并购重组

中国企业财务与税务的并购重组中国企业财务与税务的并购重组一、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实现资源整合、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目标,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财务和税务问题是经常伴随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中国企业在财务和税务方面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财务问题分析1. 财务评估:在进行并购重组前,企业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评估,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价值。
财务评估的挑战在于不同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而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借助专业的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2. 资金筹集:并购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但这也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和财务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适合的资金筹集方式。
3. 会计处理:并购重组涉及到估值、商誉、股权等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税务问题分析1. 税务尽职调查:在并购重组前,企业需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以了解目标企业的纳税记录、未决税务争议等情况。
税务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规避税务风险,因为企业面临着可能承担目标企业的税务负担的风险。
2. 税务规划:并购重组可能会产生重组收益,包括实物资产增值、股权转让收益等。
企业需要进行税务规划,以减少重组收益的税务负担,合法合规地进行重组。
3. 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税法对于企业重组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需要了解有关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减少税务负担。
四、解决策略1. 充分准备: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前,需要充分准备并建立专业团队,包括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
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
公司合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
为了规范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涉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公司合并的概述、涉税法律规定、税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合并概述1. 定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资产、负债、股权等方式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公司或者保留原有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
2. 类型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公司合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3)控股合并:一个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成为控股公司。
3. 特点(1)合并双方均为独立法人。
(2)合并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
(3)合并后,原公司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三、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并各方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销售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四、公司合并税务处理方法1. 资产、负债转移(1)资产转移:合并方将资产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
(2)负债转移:合并方将负债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负债。
企业合并知识点总结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财务整合等形式,将原来独立经营的企业合并为一家新的企业,或一家企业吞并另一家企业,从而形成一个更大规模的企业实体的行为。
合并后的企业不但会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地位,还可以整合资源优势,提高竞争力,实现协同效应。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1.横向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行业中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企业相互合并,以整合市场资源,提升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2.纵向合并:指在同一产业链中处于上下游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合并,以实现产业链整合及垂直整合。
3.市场扩展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合并可以达到进入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拓展新业务,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合并。
三、企业合并的动机1.规模经济: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整合资源优势,分摊固定成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2. 市场竞争:通过企业合并可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拓展市场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3.资源整合:合并能够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4.产品多元化:企业通过合并可以实现产品线的丰富化,增加产品多样性,提高市场竞争力。
5.降低风险:通过企业合并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稳定性。
四、企业合并的影响1.市场影响: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引起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改变市场供求关系。
2.员工影响:企业合并可能导致员工岗位调整,组织结构变革,可能造成一些员工的离职和再就业。
3.股东影响:企业合并可能影响原企业的股东权益,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调整,股东投资价值的变动。
4.企业影响: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面临重组整合、市场扩张、文化融合等多方面的影响。
1.策划阶段:包括战略规划、财务评估、商务谈判等,确定合并目标和方式。
2.实施阶段:包括合并协议的签署、资产清算、法律审查、员工调整等,具体操作合并计划。
3.整合阶段:合并后的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组织重构、文化融合等,实现企业整合效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一、企业合并准则概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许多企业都致力于扩张规模,拓展经营业务与市场。
实现这一目的,一般可采取两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内部扩张方式,即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扩大规模;二是外部扩张方式,即通过企业合并来扩大规模。
由于内部扩张方式不仅受到所有者和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而且受到市场上活动范围的限制,所以,现代企业扩张多采用外部扩张的方式。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多次企业合并浪潮。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的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立足规模经济做大做强,跻身世界知名企业行列,已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追求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案例也越来越多。
可以这样说,企业合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合并现象的出现,对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在我国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1996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但随着合并方式的创新,尤其是换股合并的出现,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现实的需要。
为此,财政部立足中国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准则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其分类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企业合并作了如下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一般来说,企业合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则解散消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强调的是企业和第三方的交易,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案例解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一个单独设立的新准则,其按控制对象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文将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
从集团的角度理解,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并没有增加集团的总体价值,那么资产、负债强调一个账面价值是符合集团会计处理精神的。
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对于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是按照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而吸收合并则按照资产、负债等的账面价值入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以所取得的对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为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2022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涉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阐述,也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时相关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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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doc- 中华财税顾问网wwwcnaccta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形分不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类似,不同点在于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不报表中的项目列示,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不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
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操纵的,应分不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
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实务操作中,应按以下顺序处理: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样无需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
二是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是关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有关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取合并是指购买方个不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例21 —9) A公司于20X 5年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B 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 000 万元。
因未以任何方式参与B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 公司对持有的该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
20X 6 年,A 公司另支付10 000 万元取得B 公司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公司实施操纵。
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 000万元。
B 公司自20X 5年A公司取得投资后20X 6年购买进一步股份前实现的净利润为600 万元(假定不存在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因素),未进行利润分配。
(1)购买日A 公司第一应确认取得的对B 公司的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000 000贷:银行存款等100 000 000(2)运算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原持有1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20 000 000—180 000 000 X 10% = 2 000 000(元)进一步取得5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 100 000 000—190 000 000X 5 0%= 5 000 000(元)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2 000 000 +5 000 000 = 7 0 00 000(元)(3)资产增值的处理原持有10%股份在购买日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90 000 000X 10%= 19 000 000(元)原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80 000 000X 10%= 18 000 000(元) 两者之间差额1 000 000 元(19 000 000—18 000 00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后实现净利润的部分600 000 元(6 000000 X 10% ),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400 000 元(1 000 000—600 000)调整资本公积。
四、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操纵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少数股东拥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不母公司个不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母公司个不财务报表中关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连续运算的金额反映。
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运算应享有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运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连续运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1—10) A公司于20 X 5年12月29日以8 000万元取得对B 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 公司实施操纵,形成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
20X 6 年12 月25 日,A 公司又出资3 000 万元自B 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B 公司20%的股权。
本例中A 公司与B 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1)20X 5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 000 万元。
(2)20X 6 年12 月25 日,B 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开始连续运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以及在该日的公允价值情形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1确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0X 5年12月29日为该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8 000万元。
20 X 6年土2月25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3 000万元。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 X 6年土2月25日的账面余额为11 000万丿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1)商誉的运算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8 000-10 000X 70% =1 000(万元)A公司购买B公司少数股权进一步产生的商誉=3 000-11 800X 2 0% = 64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体现的商誉总额为 1 640万元。
(2)所有者权益的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11 000X 20% = 2 200 万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 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运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连续运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 200万元之间的差额800万元,除确认的商誉640万元以外,差额16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第一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形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五、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能够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新旧比较企业合并准则与原《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 997]第30 号)等(以下简称原规定)相比,要紧差异如下:(一)明确了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规定未涉及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区分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分不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
(二)规范了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处理原规定同时规范了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仅规范了企业合并中的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会计处理,未涉及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三)改变了商誉的处理原规定将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新准则规定了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同时在持有期间不再摊销,于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应进行减值测试。
二、新旧衔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差不多发生的企业合并,分不下列情形处理: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但关于原已确认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商誉,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差不多发生的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介绍处理。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关于原合并中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应按照情形进行有关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成本,以后期间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分期摊销。
商誉账面价值需要调整的情形是指:原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按照以后事项的发生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各方面情形判定,需要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以后事项专门可能发生,同时调整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调整金额确认为估量负债, 相应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有关的减值预备,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关于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介绍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企业合并,应按企业合并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