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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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万讯自控: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万讯自控: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背景新三板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的情况,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滥用。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新三板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容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的定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公司资金用于不当用途,违反公司治理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挪用资金、未经授权进行股权转移、非法抵押或担保等行为。

2. 防范措施:- 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健全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禁止未经授权的股权转移行为,严禁非法抵押或担保股权。

- 资金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止资金占据行为。

-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确保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权责和约束。

-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司员工和股东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举报信件进行保密处理,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处罚措施: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据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可能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股东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结论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积极落实该制度,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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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占用即冻结”机制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情况;
2、经公司1/2 以上董事提议或董事长收到报告后,董事长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4、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

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
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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