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关联企业,好基友吧
即便是好基友,你借了我公司的钱,还是要还的
小样,这么认真
已经还你了
支付了利息吗
当初不是说好了吗?不用给利息的
但我听说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也要缴税的。
这税金谁承担啊
我读书少,别骗我哦
那我问问吧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
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税海涛声: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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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

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1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对于百年城而言,百年商城和百年城集团的税负相同,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或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2 营业税: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1.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偶尔会遇到一些“亲戚”问题,尤其是在公司里。
说到关联方占用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一些关联方,比如亲属、朋友或者是同一集团里的公司,可能会借用公司的资金。
这事儿听起来没什么大不了,大家都是一家人嘛,帮帮忙、借借钱,挺正常的。
但问题来了,这种资金占用可不是小事,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健康,就像树上结的果子,虽然看着美,但如果不管不顾,果子就会烂掉。
想想看,如果你在朋友那借钱不还,久而久之,朋友的脸色肯定不会太好看,对吧?2. 为何要重视关联方占用资金2.1 影响企业运营首先,关联方占用资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
企业就像一艘船,资金就是那推动它前进的风。
如果风不够强,船就动不了。
试想一下,若是资金被关联方占用,那公司的发展会不会受到阻碍呢?没错,就是这么回事!这就好比你攒了好多钱,结果你的“亲戚”把你的钱全拿去投资了,结果他们的项目失败,你的积蓄也打了水漂。
2.2 法律风险再来,关联方占用资金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当利益,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如果真到了那一步,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咱们可不想因为这点小钱,搭上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对吧?3. 应对措施好吧,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别着急,下面我就来分享几个小妙招,让你轻松应对。
3.1 设立规范首先,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就像家里的规矩,明确规定谁可以借钱、借多少钱,以及借款的流程。
大家都知道,规矩就是规矩,不能随便打破。
想想看,家里有规矩,大家才能和睦相处。
公司也是一样,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避免“亲戚”借钱的事情频频发生。
3.2 定期审计其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时不时去看看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没有异常的资金流动。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等到事情严重了才去解决。
定期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潜在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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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
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
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 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首先,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征收。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是当一方将土地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使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无偿给予他人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纳税人提供劳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另一个税收问题是企业税。
企业税是一种国家针对企业所得利润进行征收的税收,企业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得利润大小来确定。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是土地资产的流转和利用,而非企业所得利润,因此不会直接产生企业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的税收问题,有以下两个解决方案:首先,对于涉及土地无偿使用的关联方,可以依法按照市场价格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关联方之间通过无偿使用土地进行税收避税的问题。
其次,对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增值的比例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到关联方个人的收入,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总之,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领域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
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
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 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方占款是指公司关联方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秩序,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影响。
二、关联方占款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2. 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3. 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关联方占款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关联方的民事责任。
2. 惩戒措施(1)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市场禁入:对于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关联方占款行为,证监会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3. 损害公司利益(1)财务损失:关联方占款会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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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
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
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
税法为依据。
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摘自 2010.9.27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