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中国银行房贷置换贷款流程

中国银行房贷置换贷款流程房屋置换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已经有贷款的房屋,通过贷款的方式将原有贷款清除并同时获得新的贷款,以实现更有利的还款方式或者挪用资金的借款行为。
中国银行作为一家具有丰富房贷业务经验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了房贷置换贷款服务。
一、申请阶段1.了解政策条件:在申请房贷置换贷款之前,借款人需先了解政策条件,包括申请人和房屋的资格条件、可用贷款额度、利率政策等。
2.准备申请材料:借款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房贷贷款申请书、个人资料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等。
3.填写申请表格:借款人需填写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个人资料和房屋信息。
4.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银行柜台工作人员。
二、审核阶段1.审核申请材料:中国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信息。
2.完善资料:如有减免政策、优惠利率等资质,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贷款评估:银行会派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贷款额度和利率。
4.审批和签订合同: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房屋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批,如审批通过,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三、发放贷款1.签署合同:借款人根据银行要求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2.支付手续费: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手续费用,包括贷款申请费、抵押费等。
3.开立贷款账户:银行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卡和账户信息。
4.发放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提现或转账等操作。
四、还款阶段1.还款方式选择:借款人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等。
2.按时还款: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在每月规定日期前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足够。
3.提前还款:如借款人有条件提前还款,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函[2000]95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函[2000]9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0f5b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08.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农银函[20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使优良客户得到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增强同业竞争力,同时真实反映贷款质量,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并对借新还旧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完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由于管理技术等原因,部分同业竞争激烈,效益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带动我行综合业务发展的客户提出的有关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迫切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
此外,还有部分经营正常的老客户,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形成了资产质量不真实等问题,需要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解决。
为此,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即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开设“可循环使用信用”窗口。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综合信用额度(或单项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简化业务操作程序,以利于客户便捷循环使用。
可循环使用信用的条件:1.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纪录;3.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4.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或其他信用等级客户的低风险业务品种;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核定:按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常占用的最低需要量减去企业按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核定,其额度不得超过统一授信额度。
关于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的函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为了规范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现就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意见进行如下说明:一、明确业务类型1.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指客户原有贷款到期后,通过续作新的贷款,用新贷款的资金还清相应的存量贷款。
2.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按贷款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和企业存量借新还旧业务。
二、处理程序1.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填写借新还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确认贷款余额:业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申请后,需确认原贷款的余额,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
3. 进行新贷款审批:在确认原贷款余额无误后,将进行新贷款的审批工作,包括客户信用审查、抵押评估等程序。
4. 确定新贷款金额:经过审批后,确定新贷款的金额,并计算新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5. 发放新贷款:经审批通过后,将新贷款的资金发放给客户,并将原贷款的余额进行清算。
6. 客户还款:客户按照新贷款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三、注意事项1. 确认资料真实性:在处理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
2. 客户风险评估:在进行新贷款审批前,需要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3. 资金划转及清算:在发放新贷款资金后,需要及时进行原贷款的清算和资金划转工作。
四、业务管理1. 业务监测: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业务处理程序规范,客户信息安全。
2. 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以上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常见的一种贷款业务形式,对于客户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资金和贷款,对于银行而言也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在进行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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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贷款借新还旧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借新还旧原因、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贷款借新还旧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
贷款借新还旧后原则上应实行分期还款。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只能涉及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如果借新还旧时未能还清全部利息的,在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时,应当对欠息进行书面确认,妥善安排还款计划并继续催收,落实有效担保,并要求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承诺函(附件1、2)。
第十六条贷款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为确保贷款合法有效,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并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本借款人承诺,除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外,对×××(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借新还旧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第十八条经办单位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操作风险,确保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严防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关注类,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以下(含)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次级类。
有两笔或以上的存量贷款参与贷款借新还旧的,借新还旧后贷款的风险类别应当保留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借新还旧后贷款不止一笔的,所有贷款的风险类别在观察期内不得高于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第二十条贷款借新还旧后必须保留6个月观察期限,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贷款的风险类别,但对采用以足额保证金、国债、存单质押等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可不受观察期限制。
在观察期结束后,要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核心定义重新进行贷款五级分类。
第二十一条借新还旧后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或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要调低风险分类级别,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行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日常监控。
在对借新还旧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贷款客户至少进行不低于一次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上级机构报告。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新还旧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额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对借新还旧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贷款借新还旧执行情况和借新还旧贷款风险状况检查力度以及管理人员的尽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借新还旧重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借新还旧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将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导致风险增加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借新还旧的;
(三)借新还旧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四)对借新还旧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并形成损失的;(五)在观察期未满之前,不按规定随意调高贷款风险类别的;
(六)其他违反贷款借新还旧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小企业信贷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我行其他关于贷款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借款人承诺函
2.担保人承诺函
附件1:
借款人承诺函
洛阳银行行:
我单位(借款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由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编号为号。
我单位声明:知悉以上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实际用途是用于偿还我单位(或借款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款项。
我单位同意承担编号为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担保人承诺函
洛阳银行行:
借款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编号为号的借款合同。
该笔借款由我单位(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贵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号的担保合同。
我单位声明:知悉以上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实际用途是用于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款项。
我单位同意承担合同编号为号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