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守则
银行代发制度范本

银行代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发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第四条银行代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的过程。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银行代发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银行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及时、准确支付。
二、银行代发工资流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农民工入职后及时为其办理工资卡,并将工资卡信息登记在工资支付系统中。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条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工资支付业务,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准确、及时到账。
第十一条农民工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卡及密码,防止工资卡丢失、密码泄露等风险。
三、银行代发工资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责任、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制作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时间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发送给银行。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银行和农民工应当共同参与工资支付过程,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开、透明。
四、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银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农民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代发业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发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规范我行代发业务操作流程,规避操作风险,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代发业务是指我行与开户单位协商一致,由开户单位向我行提交代发数据及有关票据,由我行为开户单位职工代发的一种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三条银行辖内各营业单位均可办理代发业务。
第四条代发业务是吸收活期储蓄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第五条凡经济效益好,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关系好,有固定工资支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场)矿、国营企事业、集体企业等单位均可向我行申请代发业务。
代发项目包括为企业代发的各种工资、奖金、分红、过节费等各种费用,包括一次性代发及多次代发第三章有关规定第六条开办代发业务,经办行要与开户单位签订“代发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义务、代发时间、方式、具体手续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开办代发业务,要坚持单位与银行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双方恪守信用,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方便职工,讲求效益。
第八条代发业务采取转账代发和现金代发两种形式。
由银行发给职工储蓄存折(单)/卡,一人一折(单)/卡。
随用随取,一般不销户。
第九条代发存款按实际储种计息。
起息日从储蓄所收到分支行发放的凭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开户单位首先要在银行辖内营业网点签约代发协议,然后开户单位于发放前一日,将代发清单(一式两份)连同转账支票或现金一并交给开户银行,凭以办理代发手续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为单位客户办理代发业务时,应本着既要方便客户,又要照顾到各网点业务的均衡,错开业务高峰期,防止业务过于集中。
第十二条开办代发业务要遵守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
中途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办理。
第四章账务处理手续第十三条开户的账务处理手续审查开户单位是否与本行签订了“委托银行代发协议书”;审查委托单位提交的代发清单上“实发金额”是否与转账支票或现金金额相符;经审查无误后,登记单位存款账,将资金转入代发过渡户进行代发业务。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发工资,是指**银行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根据其提供的清单数据,代其发放职工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目前仅适用于**银行通过柜台受理申请,批量代企业进行款项发放的业务处理,不包含委托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等渠道自行支付工资款项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客户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各级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村产业金融部、房地产信贷部等对公业务部门负责代发工资业务的营销工作,各级行个人金融部等零售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营销工作。
第六条委托单位代发工资款项应来源于基本存款账户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如委托单位未在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从其他银行或我行其他网点转入的代发款项,用途应当注明代发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
第七条代发工资业务应在财务会计部门规定的科目下,按委托单位分别设置专门的内部账户核算代发工资业务的款项往来,账户名称为“待发工资款项——XX(客户名称)”。
委托单位资金须先转入其对应的内部账户,然后再发放到指定的职工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不得垫付资金,先行发放款项。
第八条一个委托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账户,不得多个委托单位共用一个内部账户(集中处理的主办行除外)。
第九条代发失败资金返回至委托单位所对应内部账户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重新发放款项或将款项退回委托单位。
经办机构应对内部账户核算的待发工资款项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职工工资账户的批量开户及联网核查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发工资业务采取按笔收费的方式,收费减免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各一级分行在具体制定收费减免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我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作为收款账户(二)使用电子数据提供代发明细(三)行政事业单位允许减免,企业单位人均代发额在一定金额标准之上方许减免第三章协议及档案报表第十二条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责。
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工资发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代工单位”)委托,代理代工单位在柜面办理的以批量形式向其员工发放工资款项的一种代付类中间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等业务。
第三条代理代工单位在柜面办理的以批量形式向个人客户发放非工资款项的其他代付业务,以及柜面办理的以批量形式向个人客户收取款项的代收业务,均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统称“经办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代工单位委托经办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需由经办行社区银行部与代工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代工单位发放非工资款项或委托经办行办理代收业务的,可以以代发工资协议文本为基础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相关法律责任不得进行修改)。
已签订的协议由经办行社区银行部设专人保管。
第六条代发工资业务系统操作应全部由会计结算条线人员进行单人操作(需授权业务除外),其他条线人员不得有系统操作权限。
第七条代工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代工单位指定经办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批量开户、续存除外)办理柜面业务。
第八条代工单位为个人的,必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代发工资全部业务,不得代办,而且不得进行内部账户维护。
调整工资总额时需出具工资总额证明,其他业务由客户口述,不需出具证明。
第九条代工单位与经办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后,需到经办行柜面申请开立用于核算代发工资款项的内部账户,一份协议对应一个内部账户。
(一)开立内部账户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提供开户资料:1.已在经办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代工单位,应提供与我行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内部账户开户业务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及企业发放工资总额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员工总人数、工资发放总额及工资总额的发放时段。
代发工资户规章制度

代发工资户规章制度第一条代发工资户的设立1.1 公司将根据员工实际需要设立代发工资户,方便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和管理。
1.2 代发工资户将与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绑定,员工在入职时需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以便设立代发工资户。
1.3 员工需在代发工资户中设置支付密码,并需妥善保管个人支付密码,不得将支付密码透露给他人。
第二条工资的发放2.1 公司将按照固定的发薪日将员工的工资发放至代发工资户中,具体发薪日以公司规定为准。
2.2 员工需在发薪日当天登录代发工资户查收工资,如有问题需及时和人力资源部联系。
2.3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将提前通知员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员工需密切关注通知信息。
第三条工资的结构3.1 员工的工资结构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部分,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确定。
3.2 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应得的各类工资。
第四条工资的调整4.1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定期对工资进行评估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4.2 员工如对工资的调整有异议,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公司将积极处理和答复。
第五条工资的保密5.1 员工的工资是个人隐私,不得将工资情况透露给他人,否则将受到公司相关处罚。
5.2 公司将妥善保管员工的工资信息,避免泄露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工资的异议6.1 员工如对工资的发放有异议,需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并提出申诉,公司将尽快处理并给予答复。
6.2 如对公司的答复仍有异议,员工可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管理层将组织调查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工资的追踪7.1 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员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追踪,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7.2 如发现工资发放存在问题或延误,员工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并配合处理。
第八条工资的管理8.1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公平、公正、透明。
银行ⅩⅩ分行代发工资业务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代发工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行(以下简称“本分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规范代发工资业务操作,依据《ⅩⅩ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本分行接受工资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工资发放单位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养老金及其他以代发工资形式批量发放给个人客户款项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本分行个人贷发工资业务由本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
本分行个人金融部直接汇报部门为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四条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应是在本分行或他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或其他社会团体。
第五条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委托本分行代发工资,必须符合国家工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六条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和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必须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发工资户首次开户时,委托代发单位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或批文;(二)登记证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开户许可证;(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六)介绍信;(七)经办人员身份证;(八)加盖印鉴管理卡;(九)纳税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分行凭此建立委托代发单位信息,并留存介绍信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随当日传票上缴。
委托代发单位应向开户行以书面方式按存款开户实名制要求提供该单位代发工资员工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提供该单位代发工资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全面负责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分行留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应按照委托代发单位提供的员工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按照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代发工资账户。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需确认委托代发单位员工身份的,可要求委托代发单位即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九条代发工资营业网点为委托单位员工开立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用于代发工资,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到开户行领取,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应做好签收登记工作,明确责任。
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受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使用我行活期存折、存单或储蓄卡,在委托范围内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我行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代理人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发工资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我行在委托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指定委托事项,我行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任何由于工资发放单位劳资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代发工资款项及结算账户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代发工资业务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代发工资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分、支行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代发工资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代发工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各分、支行须指派专人负责本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及协调,保管本行代发工资协议,做好与委托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章代发工资业务的操作第八条代发工资委托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在我行开立代发工资结算账户,同时与我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单位解除与我行委托关系的,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行的委托关系。
第九条委托单位首次委托我行为其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委托单位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括员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内容。
第十条委托单位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前,将代发资金划转到在我行开立的批量代付资金账户内,并由专人负责将加盖有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发明细清单(含电子明细清单),与我行进行妥善交接,并办理交接登记。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守则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守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有待解决的一个特殊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
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劳动力。
由于其劳动技能水平参差不齐、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了建筑市场技能型作业队伍的鱼龙混杂,给企业施工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为了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加强企业的用工管理,劳务部编制了用工实名制的管理办法。
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是强化现场合法用工管理和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名制管理,对规范总分包单位双方的用工行为,杜绝非法用工、劳资纠纷、恶意讨薪等问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实名制数据采集,能帮助及时掌握了解施工现场的人员状况,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动力的管理和调剂;实名制数据公示,有利于公开劳务分包单位企业人员考勤状况,公开每一个农民工的出勤状况,避免或减少因工资和劳务费的支付而引发的纠纷隐患或恶意讨要事件的发生;实名制方式管理,还为为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的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管理提供第—手资料;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也为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自10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由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做到月清月结。
1、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写入工程合同,列为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一条。
2、以施工企业为单位,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及出勤情况进行考勤。
3、员工每天上下班进出工地进行刷脸考勤。
4、施工单位项目部聘用工人时应及时办理保障卡,保障卡以银行卡的形式兼具考勤等功能。
5、施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核,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一、实名制信息化管理1.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以施工企业为单位,应用相关管理软件,添置相关硬件设备,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及出勤情况进行考勤,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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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有待解决的一个特殊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
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劳动力。
由于其劳动技能水平参差不齐、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了建筑市场技能型作业队伍的鱼龙混杂,
自10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由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做到月清月结。
1、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写入工程合同,列为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一条。
2、以施工企业为单位,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及出勤情况进行考勤。
3、员工每天上下班进出工地进行刷脸考勤。
4、施工单位项目部聘用工人时应及时办理保障卡,保障卡以银行卡的形式兼具考勤等功能。
5、施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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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民工工资保障卡”业务。
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聘用工人时应及时办理保障卡,保障卡以银行卡的形式兼具考勤等功能,保障卡的工人考勤记录将作为工资发放、解决劳资纠纷和工伤保险认定的重要依据。
4.2017年10月1日起新办理施工许可及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已开工项目鼓励实行该管理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原则上均不得低于工程款的25%),单独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只能用于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另行调剂解决。
1.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将款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否则,视情节将给予如下处理:
①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②将其列入“黑名单”,上报给人力社保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在向质安站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需经市场监管科对制度执行情况签署意见。
对执行不到位的,视情节将给予如下处理:
①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在“温岭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中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