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的备忘录
股权投资交易备忘录

股权投资交易备忘录背景本备忘录旨在记录股权投资交易的相关事宜,以便于交易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交易概要- 交易方:[股东A]和[股东B]- 股权比例:[股东A]持有[股权比例]%的股权,[股东B]持有[股权比例]%的股权- 交易形式:[增资/出售股权/其他]-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权利义务股东A的权利义务- 权利:- 享有公司分红权- 享有公司决策权- 其他相关权益-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股东B的权利义务- 权利:- 享有公司分红权- 享有公司决策权- 其他相关权益-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交易条款以下是交易双方达成的重要条款:1. 股权转让和交割:- 股东A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比例]%的股权转让给股东B,并完成相关的股权交割手续。
2. 交易款项和支付方式:- 股东B同意支付交易金额[交易金额]给股东A。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3. 股权变动确认:- 公司应及时更新股权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股权变动确认书给股东A和股东B。
4. 保密义务:- 交易双方应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该信息。
5. 纠纷解决:- 交易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诉诸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加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可添加其他附加条款]签署人本备忘录经双方阅读并认可后,由以下股东签署确认:- 股东A:- 股东B:生效本备忘录自最后一方签署后生效,并成为交易双方之间的约束力文件。
以上所述,作为本次股权投资交易的备忘录,供交易各方参考和遵守。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一、基本概况(一)股权激励对象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1、操作模式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
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1)税负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设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服务和法律援助, 引导中小企业自 觉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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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
体 系建 设 。
新求发展 , 全面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已调整 了部分劳动密集型 产业 的出口 退税率 , 并将进 ~步研
究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政策; 指导和推动各地加大对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有市场、 有效益, 但经营出现困难的企
业予以扶持 , 对结构调 整中需要淘汰 的抓住 当前有利时机 ,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不得设 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近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 ̄2o 年1 , o8 月
国家 提出 六项措 施为中小 企业排忧解 难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欧新黔9 1 表示 , 月2 日 针对 当 前中, 业发展 中出 的新变化 和新 问题, J 睑 现 工信部正会同有关 部门抓 紧研究中,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融 出口退税 、 J 、 结 构调整等政策措施 , 以为其排 l 尤 解难。 欧新黔表示 , 府将采 政 取如下6 项具体 措施解 决中小企业面临 的突出困难。
— —
1 日起施行。 随着目录的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 《 规定的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 《 录》 目 的规定,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废水 ( 废气、 液)
废渣和再生资源3 大类别、 6 1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 ,
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 《 录》 目 规定的产品, 并符合 《 录》 目
对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解读

对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解读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7-02摘要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有关股权激励问题相关法规,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诸多规定,并对其补充规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做了解读。
关键词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集中见于证监会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文。
随后,证监会又于2008年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三份法规是我国股权激励的第一套文件。
另外,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有一套法规性文件,分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两套法规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主要适用于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后者更多的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约束,本文所解读的法规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第一套的有关内容。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诸多规定的探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底,于2006年正式启用。
其核心内容涉及到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等问题。
我们认为,证监会出台的此项《管理办法》在以上一些内容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妥之处,以至于在外部监管的层面上,上市公司依据该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上市公司激励高管人员改善经营状况的效果并不明显。
亦即从理论的角度上,由于这部法规所出现的一些缺陷和不妥,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很好的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
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证监会等外部监管环境不严格,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负效应。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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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9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总结(转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小结(转发)会计准则讲解P190开始的案例,如例题12-4,2002、2003、2004年三年每年都需要达到盈利增长率的要求,至2004年12月31日后方可行权。
但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只要T 年达标,T+1年就可以行权,如碧水源这个案例,相当于四个独立的小的股票期权计划的组合,彼此无直接影响。
三、具体小结(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碧水源【2010】+股票期权+定向增发(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15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10 年 10 月 1 日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 25.466 元进行测算,则 2010 年年增长。
期权成本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注意:1、上述表格假定如何分摊费用的,无法得知,特别是2011年期末到达峰值。
2、每一份期权价值用BS 公式算出3、期权成本=每一份期权价值*授予总数=25.466元*360万=9167.76万元2010年年末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1年年末、2012年年末、2013年年末同上述分录(3)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内)《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 授权日起最长不超过5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4 年内有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18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齐心文具限制性股票案例】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1)授予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资本公积(2)禁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齐心文具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70 元 50%确定,为每股 7.85元。
内部员工持股备忘录合同

写凤尾竹的作文三年级200字
你们见过凤尾竹吗?今天我见到了一盆绿油油的凤尾竹。
凤尾竹的根有粗有细,一节一节的像竹子一样。
凤尾竹的根有绿色红色和白色,每一根的颜色都不一样。
有的三种颜色都有,有的只有绿色和白色,有的只有绿色。
凤尾竹真的像风味的尾巴。
凤尾竹长长的叶子也是有粗有细,细的似针。
它发的香味比妈妈做的鱼香肉丝还香,它的颜色绿油油的,绿的似草,绿的美丽,绿的晶莹。
它摸上去扎扎的像是防身武器‘长剑’。
一阵微风吹来,绿油油的叶子随风飘动,像一个个小男孩在扭着屁股,又像一个个笔头左撇又捺。
风停了,它又像一个小女孩在妈妈怀里躺着。
啊!好一盆美丽的凤尾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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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备忘录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一)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一)积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消极条件1、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授出权益的数量与授予/授权日(一)授出权益的数量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
(二)授予日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六、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三)采用其他价格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七、实施程序(一)草案制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未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股东大会1、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并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的变更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的变更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1、终止情形(1)上市公司发生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的;(2)激励对象发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终止需履行的程序(1)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后相关事宜(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信息披露(一)内部公示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告1、方案公告(1)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2)股东大会审议方案的公告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其他公告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2、方案变更公告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