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
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
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
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
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
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
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
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从古代法律到现代法治的深刻转变。
古代法律往往与宗教、道德和习俗紧密相连,它们更多地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缺乏系统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也常常受到个人权力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理性的觉醒,法律思想开始发生变革。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然法和人权的概念,强调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和公正,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
这些思想为现代法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的普遍适用、公正执行和对权力的制约。
法律不再是统治者的工具,而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
法治社会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体现在对法律功能的重新认识上。
古代法律更多地关注于惩罚和威慑,而现代法治则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
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此外,现代法治还强调法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公民有权了解法律的内容,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并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
这种参与性的提高,使得法律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
总之,从古代法律到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不懈追求。
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体现。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将继续演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现代法治有着显著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古代法律往往依赖于传统、习俗和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文化观念。
例如,古罗马的法律以《十二表法》为代表,体现了当时对私人财产和家庭结构的重视,但也存在着对平民和奴隶的不公。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思想逐渐演变,进入了基于理性和公正原则的现代法治阶段。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这种转变源于启蒙时代对人权和公民自由的理念的兴起,以及法学界对法律本质的深入研究和探索。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现代法治更加强调法律的预测性和稳定性,通过明确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机制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体系的专业化和法律教育的普及,也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科学和系统化。
然而,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也有共通之处。
它们都试图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具有保护个人权利和解决争议的功能。
古代的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法律体系,都是人类对社会组织和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的一种尝试。
总体而言,法律思想的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和演进,体现了人类对公正、平等和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
古代法律的历史遗产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现代法治的进步则为未来的法律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和方向。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我们都知道,法治思想起源并完善于西方社会。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体现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中外法治理念形成并出现较大差异.下面我想简单探讨一下中外关于法治实践性理念的差异,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评论不当,还请老师包涵.探讨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当然要从其滥觞时期开始研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 众所周知, 苏格拉底晚年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 并由一群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所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他的弟子们认为, 老师所犯之罪是莫须有的并做好一切准备帮助老师越狱, 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可见, 苏格拉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实定主义者 , 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于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为此, 即使他的学生们给了他再生的机会, 可他还是选择面对死亡。
苏格拉底心中的”神”大约不是雅典神庙里供奉的”神”, 如果雅典公众是”酣睡者”的话, 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唤醒者”, 在酣睡者与唤醒者之间, 立场截然相反, 意愿完全相悖.这就像苏格拉底不由自主地站到了雅典公众的对立面, 为他的死, 提供了必然性。
这里涉及对苏格拉底心境的分析, 在他的心中, 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具有权威性, 雅典人民根据公众制定的法律将其送上断头台,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雅典民主的最佳印证, 即使他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他的心中亦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就像苏格拉底一样,在大多数西方人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信法,守法,用生命捍卫法律威严,像一个卫道士一样做出牺牲,坚守着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苏格拉底对后世西方人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法律问题上, 与苏格拉底同时期的我国的孔子支持的是一种伦理法,这种伦理法是以宗法人伦道德为基础, 主张德主刑辅, 讲求仁政。
再论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的关系

再论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的关系长久以来,国内学界特别是法学界谈及西方法治、宪政往往都要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强调古希腊古罗马是当今民主与法治的起源,大有要论民主与法治,必言古希腊古罗马之风。
然而,学术界特别是中国法学学者对于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过于拔高和夸大,甚至认为现代宪政和法治的理念是由古希腊古罗马所谓的宪政和法治的“基因”所决定的,而传统中国文化因为没有这种“基因”,从而产生了对中国建立法治国家感到悲观的论调。
首先,这种割裂历史与现实,只是简单地将西方法律发展史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一直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视为一段延续、没有断裂的单线发展的过程,忽略了中世纪的欧洲与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这样一个基本史实。
其次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和法治是产生于近现代,更有由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奋斗乃至流血牺牲的事实。
再则,部分西方学者带有目的地构建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联系,以突显西方文化的优越性。
所以,笔者深感有必要重新审视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一、古希腊文明与公平、自由理念有很大差距首先,笔者要在这里对古希腊先作一个定义:历史上的古希腊并不等同于今天的希腊共和国。
古希腊并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而是由数个小聚落分区统治,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称的城邦(Polis)。
各城邦使用同一种语言,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虽然各城邦内部矛盾不断,但遇到强大的外敌时会联合起来一致对外。
民主政治的原型是从这些城邦里萌发,但它并不是代议式的民主,用不着选举国会议员。
所有的男性公民群聚于某个场所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法律和政策制度都通过投票表决。
而进入城邦时期后,绝大部分的城邦转化为“贵族政体”,即由贵族们独霸政权。
至此,各个城邦演化为不同政体,比如像斯巴达长期保持贵族政体。
科林斯倾向寡头政体。
今天我们讨论的古希腊文明,包括了所有城邦的思想和文化成果。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法律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文明进步的推动力量。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之间的演变,不仅体现了社会制度和观念的变迁,更反映了人类法律思想的深刻发展。
古代法律多以神权和统治者的意志为基础,如古埃及的法典、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等级的稳定。
这些法律体系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平正义方面常显不足,往往偏向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权力。
随着文明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现代法治开始显现出不同的面貌。
法治的核心理念逐渐转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启蒙时代的法学家如孟德斯鸠、洛克等提出了法律应以人民意志为基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开始被重新审视和确立。
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兴起,法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
法治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则的堆砌,更是一种包容多元、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制度体系。
现代法治注重法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护。
然而,现代法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全球化、科技进步带来的跨境问题、数据隐私等新问题,使得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创新和调整。
法治的发展还需要在保护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在传统与现代、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进行有效整合。
总之,古代法律到现代法治的演变,是人类文明和思想进步的历史见证。
从神权至人权,从维护秩序到追求公正,法律思想在不断变革中展现出其无限的力量和深刻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理念也将继续演变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人类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引领世界法学发展历史进程的西方法律,其发展历程曲折而漫长。
古希腊的民主思想成为西方法律的起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经历的法学受挫与复兴,促进了西方法律的积累与发展;十七世纪到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则由进一步发展到渐近成熟,最终走向全面发展与繁荣。
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
百折不挠的西方法学家们在此过程中上下求索,最终,引领了世界法学的发展潮流。
在此,就让我们追寻着西方法学界先驱走过的脚印,在那充满智慧与哲理的氛围中,去重温那一段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西方法律的起源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具备以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拥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因此,在这拥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的地区,出现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学思想。
西方法律源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而这种民主思想,源于古希腊当时的社会背景。
古希腊,是当时各城邦国家的统称。
当时,除了各城邦国之间的矛盾,与波斯的战争更是频频爆发。
为了共同抗击外敌,各城邦国紧密团结,踊跃参战。
而积极参与的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平等的、战后参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集体感和平等感在战后延伸到政治生活中,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因而出现了公民会议。
而公民会议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其中包括制定法律。
然而,古希腊时期虽然有法律,但成文法并不多,所以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的发展。
那时,古希腊的自然法规都是掺合在哲学、政治学之中。
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等。
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
可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起源,探寻西方法律思想,要在古希腊的观念和智慧中去寻觅。
二、古罗马,成就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古罗马时正式诞生。
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司法体系的传承与变革

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司法体系的传承与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变革和发展。
在古代,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行也相对比较粗糙,主要依靠礼法、惩罚性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变得更为高端和精细,除了要维护社会秩序,还要保障公正和公平。
那么,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的司法体系究竟有怎样的传承和变革呢?一、古代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变革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着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礼法,二是惩罚。
在中国古代,礼法是文化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手段。
古代礼法非常严格,人们的行为和言语举止都要按照一定的规矩来,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会被斩首。
另外,古代的法律制度也是依靠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的。
在古代,对于犯罪行为,政府采取的惩罚措施很残酷和严厉,包括割鼻、刺眼、绞刑、砍头等,这些惩罚都是非常严苛和残忍的。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让犯罪分子知道犯罪行为的后果和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法律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这种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护,这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这种惩罚性的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过于残忍,没有人性。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古代制度中的不适应现代要求的部分逐渐被淘汰或改变,这就是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现代司法体系的传承与变革现代司法体系的核心是法律法规,它是现代社会维护公正、公平、合法、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
现代司法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它的现代意义是在近代国家体系建设中形成的。
现代司法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依法行政、独立自主、公正透明、权责分明、保密制度、法官责任等。
现代司法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制度的稳定。
现代司法体系的主要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这些工作都需要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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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西方法治转变[论文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
”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
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
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
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
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
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
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
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
”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
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
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
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
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
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
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在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为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的大权都集于皇帝一身,皇帝的意志不许违抗。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但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因为共和国的法治被破坏而彻底摧毁,还是继续残存在帝国之中。
一些开明的皇帝不认为法律是他们手中的一根权杖,而把它看成治国的有力凭据。
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帝国的皇帝们更加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只有两样法宝,一是武力,二是法律。
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
《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对推行法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从古代到近代,由神性回归理性从总体上说,如果说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
日尔曼人并未表现出罗马人当年的谦逊和宽容,他们的野蛮入侵以及对原有文明的掠夺和践踏使得繁荣一时的罗马法治文明湮没在侵略者的铁蹄下。
但这些征服者却对罗马人留下的基督教及其教会表现出不同寻常的宽容和情有独钟,基督教成了西欧惟一“合法”的精神信条。
所有的人、所有的思想都共同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
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
而当时各种政治权力的对抗又使人们处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政治控制之下。
这种统治状态无疑为自由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温床,在这“自由的胚胎”里逐渐酝酿成一场场表达人们政治理想的复古主义运动,从而哺育和催生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萌芽。
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运动。
由此最终引出了席卷整个欧洲的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这次运动中,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的权威遭到重创,人类开始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个性。
马克思说:“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
”文艺复兴也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人本主义的基调。
通过这次文艺复兴,欧洲的思想文化主流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认转化,人的地位上升,人的价值凸现。
这一变化影响着欧洲人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从而导致了以神为本的法治理念衰微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萌生。
到17世纪,英国的哈林顿是最早明确提出法治主张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法治主张是在经验的、历史的事实中来论证,这也使得他成为架起古典理性主义与近代理性主义法治思想的桥梁的人。
在哈林顿之后,崇尚法治、尊崇理性和良法逐渐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主流。
四、法治:自由与民主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仅仅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则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
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政治革命的性质。
在众多的法治思想家中,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其中的代表人物。
孟德斯鸠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的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而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的政治结构。
不过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能够保证自由,正如他指出的“人类的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
“法律上的自由”是他确立的自由的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自由主义的法治学说经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的阐释而确立下来的时候,以卢梭为首的民主主义者的法治学说也正在兴起。
卢梭既是一个自由的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的理论试图把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创设一种理想的模式。
同孟德斯鸠一样,卢梭也崇尚自由,他认为,自由需要平等,这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上的。
而由于社会制度而导致的政治制度上的人和人的不平等,正是人们失去自由而倍受奴役的根源。
所以卢梭认为建立法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威,才是彻底杜绝专制、使人们不再受奴役,从而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有效途径。
五、总结康德说:“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在这一方面,西方的法学家和思想者们从很早开始就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和摸索。
在这两千多年的探索的历史中,我们不难看出,“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一直贯穿其中,这些思想并非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存在,它们都是具有普适性和历时性的原则和理念。
这些标识着人类文明最高理想的词汇也正是我辈法学学子们要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
对于法治的理想,我国起步较晚,但这绝不应成为我们停留于当前水平的借口,相反,我们应大量吸收前人的经验和成果来不断丰富、发展我们的理论体系。
发掘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开拓未来,我相信,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会在历史中得到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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