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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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XXX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X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X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二)依法履行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庄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加强村庄的法律建设,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解决村庄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决定在2023年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通过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促进村庄的法治建设和社区治理。

2. 任务:(1)设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每个村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

(2)提供法律咨询和教育服务,解答村民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3)主动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参与村庄的社区治理,协助村委会做好村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村庄法律档案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村民的法律权益。

三、实施步骤1. 完善组织体系:(1)设立村级法律顾问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2)建立法律顾问的招聘和管理机制,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培训和选拔法律顾问:(1)组织村级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通过选拔和评估,确保法律顾问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3. 提供法律服务:(1)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制,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制定村级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1)制定村级法律宣传和教育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利用村级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5. 参与社区治理:(1)与村委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村庄的社区治理工作。

(2)协助村委会处理村民的法律事务,维护村庄的社会稳定和秩序。

6. 建立健全法律档案和法律援助制度:(1)建立村庄的法律档案系统,完善法律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组织保障1. 组织保障:(1)成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范围内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乡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乡人民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范围第四条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2. 参与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表乡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乡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事务。

4. 协助乡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6. 承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要求第五条乡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乡人民政府的商业秘密。

2.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3. 主动了解乡人民政府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法律顾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1. 定期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每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 积极参与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乡镇行政管理中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的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乡镇法治水平,保障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加强乡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

乡镇法律顾问作为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专家,能够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帮助乡镇政府科学决策、合法行政。

同时,通过与乡镇政府的互动与合作,乡镇法律顾问也能够深入了解乡镇政府的具体工作和发展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乡镇法治建设。

其次,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乡镇建设。

法治乡镇是指在乡镇行政管理中,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乡镇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通过乡镇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保证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推动法治乡镇建设。

再次,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维护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

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常常与居民和企业存在纠纷和争议。

乡镇法律顾问可以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

同时,乡镇法律顾问还能够帮助乡镇政府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护乡镇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正当权益。

最后,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促进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镇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专家,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矛盾的调解和解决,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乡镇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和完善社会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意见,促进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是乡镇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乡镇法律顾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乡镇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乡镇政府与乡镇法律顾问的合作与沟通,促进乡镇法治建设和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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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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