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到商品、服务、房地产等各个领域。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在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风险的分配和承担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分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应用。
首先,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基本原则是“风险由买方承担”。
这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买方则需要支付对应的货款或费用。
因此,买方应当承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服务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同时,买方也应当承担非可归责于卖方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等。
其次,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还规定了卖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采取的注意义务。
卖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并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保证。
如果卖方在交付过程中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商品损坏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货款等。
此外,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商品的检验期、售后服务等条款时,买方在这些期限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的保修期、退换货政策等条款,买方在这些期限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等服务。
然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无法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无法获得关键信息,可能会对买方的风险承担产生影响。
其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承担的约定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卖方在合同中将所有风险都转嫁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完善和调整。
一方面,法律和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卖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质量保证。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解答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6篇

解答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特制定本协议。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风险转移是指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和分配,即在商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中,风险的承担和损失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2. 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为:商品交付给买方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商品质量及风险承担1. 卖方应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 买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及时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卖方,并按照约定进行退换货。
四、运输风险承担1. 卖方负责将商品安全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 买方应在收到商品时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立即通知卖方并协商处理。
五、交付风险承担1.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接收商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承担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及风险承担方式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具体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根据违约情节及损失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2篇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2篇篇1买卖双风险共担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分配与承担交易风险,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承担交易风险,通过本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商品描述及交易条款(请在此详细说明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等交易条款。
)三、风险共担原则双方同意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对于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共同面对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具体承担风险的方案如下:1. 市场波动风险: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双方应共同承担。
在价格波动超过一定范围时,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交货期限。
2. 政策调整风险:如交易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积极应对并共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政策调整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的,双方均无责任,应协商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条款。
3. 履约风险: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4. 不可抗力风险: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双方均免于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四、双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确保按时付款。
2.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约定,按时交货。
3. 双方应及时沟通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共同应对风险。
4. 双方应互相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或解除合同,否则不得变更或解除。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卖方承担风险直到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3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风险的承担,则默认卖方承担风险直到商品交付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商品交付之前,不论商品是否发生损毁或者被盗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2.交付时风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
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将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因交付延迟而导
致的损失。
3.交付时风险不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
物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接受交付或者无法履
行合同,卖方仍需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4.买方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6条,如果卖方在
买卖合同中存在质量承诺,并且买方在合理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品在验收期限内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风险承担
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默认规则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
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因风险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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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张一驰摘要: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指双方合同中不可归责于一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
风险制度指如何确定承担不利状态的规则,关系当事人最根本利益。
所以,制定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就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达到鼓励交易,积累社会财富的目的。
当前,风险负担制度主要有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三种模式,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交付主义原则,本文对其进行了介绍,并将对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主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物的风险和债的风险。
其中物的风险指标的物因为意外原因而毁损、灭失的风险。
债的风险又分为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
所谓价金风险,又称对待给付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对待给付(即价金的支付)是否仍然存续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英美法中,风险常常指货物灭失的风险以及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丧失。
综合以上各种关于何为风险的观点,本文认为,合同中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买卖合同风险就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且无论采取何种原则,最终风险都是明确的归合同中某一方当事人负担。
(二)风险的特征1、风险针对合同中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不存在合同法下的标的物,此时若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不存在风险问题,在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结清,原本合同法下的标的物已转移交付,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发生货物毁损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也不存在风险问题,风险问题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对标的物而言的。
2、风险指特定物的风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在风险负担规划下,交付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风险发生时,卖方所负交付货物义务,解除合同责任,但不能要求支付货款。
若此处标的物为种类物,以粮食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欲购一吨粮食,卖方交付前五吨粮食中的一吨毁损,其余四吨完好则卖方此时即可凭借风险问题拒绝交付。
但卖方完全可以寻找其他同类货物予以替代,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样在买方负责的风险规划下,卖方在交付合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不需重新交付货物,但买方仍需支付价款,若种类物可为风险对象,买方甚至可以以自己丢了钱而拒绝支付,使卖方利益受损。
实际上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以此理解种类物不可作为风险对象更加具体。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指特定物的风险。
3、风险负担问题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负担规划制定的意义就是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确定一种相对较为公平的承担损失后果的方式,但无论风险如何公平,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①王利明:《风险负担问题探讨》,王利明、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评论(第l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l版,第4页。
的,其最多只能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平衡点。
徜若标的物毁损灭失之原因可以确定,那么对于此种不幸之后果由原因者承担显然更加公平合理,否则可能出现卖方在交付后故意毁损标的物以及买方在交付前故意损毁标的物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极端不公平案件。
二、风险负担的意义与效果现实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风险发生时,不利后果总得有人承担,诚然,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先就风险问题作出约定,但实践中当事人很少就此事先进行约定,制定风险负担规划,较为公平地分担这种不利后果,就是其意义所在。
有学者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物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①可见风险负担规划就是在既不能运用违约责任来确定当事人,又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果的制度,从而达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本利益意义。
风险负担的效果一般而言分为卖方负担风险和买方负担风险两种情况,在卖方负担风险时,因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卖方,卖方不负担交付不能的责任,解除合同义务,买方亦不用支付价款,但卖方需自己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在买方负担风险时,因卖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各,买方承担已交付货物时的损失,且仍需支付价款。
三、当前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原则和评价(一)概述在讨论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合同具有任意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进行应充分体现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风险的负担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则当风险发生时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不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
风险负担的最核心问题就在于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移转时间确定了,由谁来承担风险也就确定了。
风险转移争议自古有之。
考察各国立法实践,对风险负担的规定,各有其历史渊源和自身特色。
本文将当前三种立法模式中有关风险负担的主要原则,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和评价。
(二)合同成立主义合同成立主义,就是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理论原则。
一般而言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之时,合同成立,随即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自合同成立时起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方的规定,该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①冯大同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
”《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观点被接下来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完全接受。
其第l448条规定:“当事人间买卖契约无瑕疵,所有权当然同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相关标的物与价金获得应当一致,物之交付与价金之支付尚未进行者亦同。
”即买卖合同缔结,所有权转移。
①合同成立主义的优点是最大程度督促买方履行领取标的物的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不论所有权归属及交付与否,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均归于买方,对买方不利,反过来说,此种优点也是合同成立主义之最大弊端,因为合同成立后风险即可转移,首先卖方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占有保护标的物,其次在合同成立后卖方可能会疏于对标的物的保护,使标的物受损;最后,合同成立主义没有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合同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判断在合同制度中有着重要作用,合同成立主义中成立与生效不做严格区分,必然不能适应立法和现实的要求,故许多学者已经不将合同成立主义作为今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理论进行讨论。
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对此不进行区分是不科学的。
因此,不论是从买方利益还是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交易稳定上说,合同成立主义都有明显弊端,因此现今很少有国家采取此种原则。
(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主义,是指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移转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负担原则的理论。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其合理的理由: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各种权益,因此所有权人能更加有效地对标的物进行保护,减少毁损灭失的风险;所有权人作为标的物的受益者,理应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以所有权为原则也更加合理;卖方在所有权转移后即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能再处分未使用标的物,也就不必再保证标的物的安全。
所有权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现代法国法、英国法均系此种原则。
虽然所有权主义有优点,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着明显缺点,法国法以所有权移转时间作为风险移转的时间,但是其所有权移转时间却是以合同成立时间为依据,此时,风险移转而采用所有权主义与合同成立主义效果几乎一致。
英国法较为特殊,原则上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以双方当事人意图为标准,而双方当事人意图的外部特征并不明显,往往造成所有权转移时间难以确定。
因此法国法与英国法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弥补漏洞,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特定化和强化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外部特征。
所有权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较合同成立主义更加公平有效,也确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但其不足也是明显的:首先,所有权转移时间不确定,会导致风险移转时间不确定。
由于各国对所有权移转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中,以所有权主义作为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往往难以作用,同时由于所有权的转移也是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其现实特征往往不明显,依据法条不仅繁琐而且易起争议。
其次,所有权主义不利于对物的保护,也①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l版,第33页。
②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41页。
不利于所有人利益。
现代贸易日益发达,各种交易形式的出现往往使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分离,例如,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合同下,所有权人与占有人是分离的,所有权人不能充分行使其对标的物的占有保护和使用收益权利,不能充分降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对所有权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合同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