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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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赣江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船舶及聘用所有船舶以及港口码头。

第三条积极配合交通、水路执法大队、环保(环卫)、环保、交通执法。

第四条从事船舶拉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熟悉作业方案,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六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叁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被接收舶舶、监管部门在接收和转运处置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第十条船舶生活拉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船舶拉圾由转运单位运行至拉圾处置单位(城市拉圾中转站或拉圾处理中心),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部门如实填写“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

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文书中至少3年。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重要枢纽,承载着大量的船舶进出港口,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也给环境带来了一定压力。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改善港口周边生态环境,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目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在港口接收和处理污染物的行为,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域生态。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涉及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油、固体垃圾等。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1. 港口应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包括废水接收设施、废油接收设施和固体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

2. 港口应根据船舶的种类、规模和进出港频率等因素,合理设置接收设施的数量和规格,确保船舶能够便利地进行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程序1. 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申报其携带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向港口交纳相应的接收处理费用。

2.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污染物转移到港口的接收设施中进行处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废物排放。

3. 港口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如发现不合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1. 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和船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拒不执行接收处理制度、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港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度的宣传与培训1. 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其遵守相关规定。

2. 港口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水平。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沪海危防[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02]95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

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单位资质第四条(资质许可)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船舶垃圾处理规定随着世界各地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垃圾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与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首先,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舶垃圾管理手册》进行操作。

该手册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存放、处理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并详细说明了船舶垃圾的处理方法。

垃圾的分类是船舶垃圾处理的基础。

船舶垃圾一般分为船舶生活垃圾、船舶运营垃圾和船舶危险垃圾三类。

船舶生活垃圾包括食品残渣、厨房垃圾、纸张、塑料制品等。

船舶运营垃圾主要包括船舶维修垃圾、废旧设备和零件等。

船舶危险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液、废弃油漆、废药品等。

垃圾的存放是确保船舶垃圾处理的关键。

船舶应当配备垃圾存放设施,垃圾应当分类、密封、垫底,并妥善进行存放。

特别是对于危险垃圾,应当进行单独存放,并采取防溢漏措施以避免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国际标准进行。

对于可回收垃圾,船舶应当尽量进行再利用或回收。

对于不可再利用的垃圾,船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将其交由专业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危险垃圾,船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理。

垃圾的报告是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在进入或离开港口时,将船舶所产生的垃圾情况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这样可以方便港口管理机构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和监督。

违反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违反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并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或勒令停止航行。

总之,船舶垃圾处理规定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

船舶垃圾应当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分类、存放、处理和报告,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船舶运营者和相关机构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船舶垃圾处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垃圾处理的良好氛围。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2013.03.15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SMIC08-1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1总则
为妥善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2职责和适任人员
.1大副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

并保管“垃圾记录簿”。

.2适任人员:厨值人员负责厨房、餐厅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水手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实施步骤
3.1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2垃圾应分类收集以红色桶装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不能排放入海)的垃圾;黄色桶装玻璃器具类的垃圾;绿色桶装食物类的垃圾。

.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漏或自燃。

3.2垃圾港内接收处理:
.1严格执行港口有关垃圾处理规定;
.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需使用港口接收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4垃圾从船转移到接收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5使用港口接收设备处理垃圾后,船舶应当携带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6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

3.3垃圾排放处理:
.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在水域中;
.2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如上述垃圾业经磨碎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处理入海;
.3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版本1.0 厦门永丰嘉成船务有限公司修改 01。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垃圾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规定。

第二条本计划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垃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公众参与;(四)统一监管,分类处理。

第二章船舶垃圾的分类第四条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船舶操作垃圾:包括油桶、油漆桶、机油、滤油棉、金属屑、缆绳、锚链等;(三)船舶备品备件:包括轮胎、电池、油漆、涂料等;(四)船舶废弃物:包括船体、船用设备、备件等。

第五条船舶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确保分类准确。

第三章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储存第六条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船舶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第七条船舶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收集需求;(二)具有明显的分类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三)易于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八条船舶垃圾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密封,防止垃圾渗漏;(二)储存场所应远离生活区,避免影响船员健康;(三)储存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四章船舶垃圾的处理第九条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二)鼓励资源化利用;(三)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条船舶垃圾处理方式包括:(一)焚烧:适用于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二)填埋:适用于无机垃圾,如塑料、玻璃、金属等;(三)回收利用:适用于可回收的废弃物,如轮胎、电池等;(四)焚烧与填埋结合:适用于有机和无机垃圾混合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二)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处理需求;(三)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处理效果。

上海港沿海航行船舶垃圾排放到码头设施的海事监管

上海港沿海航行船舶垃圾排放到码头设施的海事监管

第十 二 全国 人民 代 表
《中 华 人 民 2.港 I二】、码 头 、装卸 站和船舶修造厂必 须按照 有关规定 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一 t
共 和 l 海 洋 法律 舶污染物 、废弃物 的接 收设施 ,并使该设施处 于良好状 态 .. (第六十九 条 ) 次 会 议 《关 于修改 <中
(f1)在任何海域 ,对于 不 类别船舶垃 圾的 混合垃圾 规 ,详 见 表 l。
表 1上 海 港 关 于 垃 圾 排 放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法律钇法 称 规 性质
垃圾排放规定
备注
根 据 2017年 1 1 J J I llj
1.任何船舶 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 海洋排放船舶垃圾 (第六十 二 条 )
(5)在任何海域 .对于货舱 、甲板 和外表面 清洗 水, 要 求 。
其含 有的 清洁 剂或添 』JU剂 不属 =r危害 海洋环 境物 质的 方可 2 讴 m 垃 圾 排 放 悄妥 的 =__ 妄障法札 对 比 及 衍
排放 .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 集并排 入接收 没施
汇 总 、梳理 了上海 港关 于船舶 垃圾 排放 的相 关法 律法
法规不健全 等因素也 给海事监管带来 了挑战
1 船 舶 垃 圾 的 最 新 分 类和 排 放 要 求
后 甲板上 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 面的灰尘 。 (8)动物 体 ,作为货 物被船舶 载运并 在航行 中死
1.1 船 舶 垃 圾 的 分 类
的动物 尸体 。
根 据环 境保 护部和 国家 质量监督 检验 检疫总 局于 2018
灰 和渣 。
(3)对 于货物残留物 ,在距最近陆地 l2海里 以内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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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危防…2005‟462号
关于加强上海港
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损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5‟193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开始执行该修正案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上海港实际情况,对上海港船舶垃圾排放和接收处置作业提出管理要求如下:
一、上海港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照海船舶…2005‟193号文的要求,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的订购、配备工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

二、船舶应按规定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工作,并应如实记录每一次船舶垃圾的排放操作和接收处置行为。

三、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委托经我局备案,具备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垃圾,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基本清理干净。

四、船舶在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出示经我局备案的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单位出具的《上海港船舶废弃物接收凭证》;如无法出示,则应书面说明船舶垃圾的去向,并接受我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的要求在我局备案,遵守相关的备案管理规定。

本通知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我局依法对上海港船舶垃圾的处置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的事实,我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危防管理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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