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产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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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生产涉及法规及标准、蜂蜜、蜂王浆、蜂花、蜂产品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蜂产品生产涉及法规及标准、蜂蜜、蜂王浆、蜂花、蜂产品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过氧化值
15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16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17
净含量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
本表按照蜂花粉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5
蜂产品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
7
大肠菌群
GB 4789.3
8
霉菌计数
GB 4789.15
9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10
营养标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
对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不作要求
11
净含量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4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5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6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7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8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9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
12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指标
按照相关规定
/
按照对应标准
/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第九条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当易于清洗,保持清洁,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十条原料、成品库房应当满足相应的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设立蜜脾储存库。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原料及成品储存温度应当在-18℃以下(常温储存产品除外)。

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当冷藏或冷冻储存。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二条盛装原料蜂蜜的周转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装钢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镀锌铁桶。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具备对生产设备、管道、周转桶等清洗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装钢桶的,还应当定期检查内部涂层的完整性。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八条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

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5。

第二十条蜂蜜生产过程中融蜜温度不得高于60℃。

有需要进行脱水的,应当采取适宜的方式,脱水温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条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应当在包装密闭状态下解冻,解冻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时间不应超过72小时;生产过程中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完毕至包装或灌装完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真空冷冻干燥环节)。

盛装蜂王浆的容器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当清洗后用75%食用酒精等进行消毒。

第二十二条蜂花粉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宜的干燥方式,干燥温度不得高于45℃。

采用辐照方式灭菌的蜂花粉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辐照。

辐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蜂产品相关标准及生产加工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蜂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2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2()10
【摘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蜂产品生产加工活动,重点治理掺假掺杂违法问题,切实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1.着重加强蜜源管理,进一步提高原料质量。

要求企业的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采购协议,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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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
年第8号5.切实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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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蜂产品及蜂产品制品

25 蜂产品及蜂产品制品

GZJY/XZ.052.25-2011蜂产品及蜂产品制品统一抽验抽样作业指导书1 产品种类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 抽样2.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2.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抽取样品总量不小于1.5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三份,其中一份为初检样品,初检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一份为复检样品,复检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一份为备查样品,备查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

所抽样品全部送检验机构。

2.3 样品处置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初检样品、复检样品和备查样品分别当场包好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单位、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人员签名、被抽单位签名盖章、抽样日期、“初检”或“复检”或“备查”字样。

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应采取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对蜂王浆等需要冷藏的样品,抽样时应使用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确保样品符合保存条件。

2.4 抽样单及产品标准2.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产品的申证单元及其类别,注明产品类型和产品等级。

2.4.2如果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应向企业索要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1。

蜂产品许可条件

蜂产品许可条件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产品包括蜂蜜和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蜂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蜂蜜。

原料蜂蜜-融蜜-粗滤-精滤-真空脱水(根据需要)-过滤-灌装-装箱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蜜-融蜜(根据需要)-灌装-装箱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1)蜂王浆: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包装-冷藏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蜂王浆-解冻-包装(2)蜂王浆冻干品: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分装生产流程: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 过滤过程控制。

3. 蜂王浆贮存和运输过程温度控制。

4. 灌装(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5. 蜂王浆冻干品加工过程温度、湿度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蜂蜜中药残、农残超标。

2. 蜂蜜淀粉酶值和羟甲基糠醛不符合标准要求。

3. 蜂蜜、蜂王浆掺假。

4. 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蜂产品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装车间应相对密封,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2. 车间内地面及墙壁做到能够冲洗并保持清洁,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料间和灌装间。

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蜂产品部分)

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蜂产品部分)

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蜂产品部分)(2018年版)二十六、蜂产品1蜂蜜1.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蜂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产品种类蜂蜜: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1.3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932.19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32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农业部781号公告-8 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

1.4.2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未经剽窃篡改。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4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获准生产蜂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经济适用的、符合质量标准规定要求的蜂
产品生产设施,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材料和技术人员,这些设施应当
能够有效控制蜂产品的质量。

2、选派的厂负责人应具备对生产工艺、检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等知识
和技能的熟练掌握,并能熟练操作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和仪器。

三、申请资料
1、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厂容照片,包括厂内主要设备及环境条件;
3、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质量管理制度;
5、近三年度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生产厂的各项设备及设施、材料配备情况;
7、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查程序
1、审查企业申请材料;
2、审查企业生产设施;
3、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审查;
4、对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5、对近三年度蜂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6、对企业所设备和设施、材料配备情况进行审查;
7、对申请企业进行总体审查;
8、评定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国质检食监函588号(关于发布花粉及锋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588号(关于发布花粉及锋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号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蜂胶产品应做为保健食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包括此类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作了相应修改。

现将修改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清理,撤回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第1号)《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内容如下: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2. 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的工艺流程中将“蜂胶→提取→去杂→”删除。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将“2. 原料蜂胶中药物残留或重金属超标”删除。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4. “蜂胶”删除;— 2 —七、检验项目蜂产品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第5项“总黄酮含量”和第9项“汞”检验项目删除。

主题词:食品生产许可证通知— 3 —抄送:办公厅、食品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9年9月1日印发录入:王晓川校对:李绍芬—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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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产品包括蜂蜜和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蜂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蜂蜜。

原料蜂蜜-融蜜-粗滤-精滤-真空脱水(根据需要)-过滤-灌装-装箱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蜜-融蜜(根据需要)-灌装-装箱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1)蜂王浆: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包装-冷藏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蜂王浆-解冻-包装(2)蜂王浆冻干品: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分装生产流程: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 过滤过程控制。

3. 蜂王浆贮存和运输过程温度控制。

4. 灌装(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5. 蜂王浆冻干品加工过程温度、湿度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蜂蜜中药残、农残超标。

2. 蜂蜜淀粉酶值和羟甲基糠醛不符合标准要求。

3. 蜂蜜、蜂王浆掺假。

4. 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蜂产品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装车间应相对密封,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2. 车间内地面及墙壁做到能够冲洗并保持清洁,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料间和灌装间。

3. 在加工过程中,蜂王浆应在室温下(25℃以下)解冻,从解冻到完成加工不得超过24小时。

原料、成品应在-18℃以下冷藏(不包括常温保存的产品)。

4. 蜂王浆冻干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和温湿度(相对湿度在45%以下,储存温度在20℃以下)应满足工艺要求。

(二)必备生产设备。

1. 蜂蜜。

周转桶、原料罐、过滤设施、真空浓缩设备(根据需要)、成品罐、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

分装企业应具备周转桶、原料罐、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

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冷藏保鲜库或其它相应的储存设施(-18℃以下)、过滤设备、冷藏运输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温湿度控制设备和包装设备。

蜂王浆冻干品:冷藏保鲜库或其它相应的储存设施(-18℃以下)、过滤设备、冷藏运输工具、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粉碎设备、成型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及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空气净化设备及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注:与蜂蜜直接接触的设备为不锈钢制成,加工前后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8796-2005 《蜂蜜》、GB 14963-2003 《蜂蜜卫生标准》、GB/T 9697-2002《蜂王浆》、GB 19330-2003《原产地域产品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的蜂蜜及蜂王浆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不得含有蜜源植物的有毒物质。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蜂蜜: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分光光度计、恒温水浴锅、阿贝折射仪、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干燥箱。

(二)蜂王浆: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减压干燥箱、液相或气相色谱仪。

七、检验项目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每年检验2次。

蜂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蜂王浆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八、抽样方式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品种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蜂蜜不得少于100kg;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品)不得少于10kg。

抽样数量:蜂蜜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蜂王浆随机抽取1kg,蜂王浆冻干品为0.5 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如果生产企业只生产大包装产品,核查组应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4件,抽样数量: 蜂蜜不少于2 kg; 蜂王浆不少于1 kg;蜂王浆冻干品不少于0.5 kg。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一)包装钢桶应符合GH/T1015《蜂蜜包装钢桶》要求,塑料包装桶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镀锌桶或盛装过农药、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

(二)盛装蜂王浆的容器应用清水刷洗干净,并用75%食用酒精(或其它方法)消毒。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本细则是对蜂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补充,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申证单元: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

蜂花粉指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花粉细胞而形成团粒状物(原料蜂花粉)经干燥、去杂、消毒灭菌加工制作而成的蜂花粉;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601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蜂花粉。

原料蜂花粉-干燥-去杂-消毒灭菌-破壁(根据需要)-包装分装企业生产流程:成品蜂花粉-包装2. 蜂产品制品。

分装企业生产流程:成品蜂产品制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2. 灌装(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3. 蜂花粉去杂、灭菌过程控制;4. 蜂产品制品混合过程质量控制;5. 蜂产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蜂花粉水份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2. 原料蜂胶中药物残留或重金属超标;3. 蜂产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超量、超范围使用;4. 蜂产品制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蜂产品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装车间应相对密封,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品净化设施。

2. 车间内地面及墙壁做到能够冲洗并保持清洁,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料间和灌装间。

3. 蜂花粉的粉碎车间应保持空气洁净,飞溅的花粉粉末应得到有效除去和隔离。

4. 蜂胶、蜂花粉浸提车间应有对溶剂进行保管控制的设施。

5. 胶囊、片剂等固体产品需要保持环境干燥的,应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蜂花粉:干燥设施、筛选设备、消毒灭菌设施、花粉破壁或提取设施(根据需要)、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2. 蜂产品制品。

原料预处理设备(如粉碎设备、过滤设备、灭菌设备、筛选设备、干燥设施、提取设施、去杂设施、浓缩设施以及其他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调配罐、混合设施、成型设备(如制粒设备、压片设备、粉碎设备、干燥设备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蜂产品生产过程需要的滤材应选用无纤维脱落且符合卫生要求的,禁止使用石棉作滤材。

粉碎、压片、整粒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分装企业应具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9330-2003《原产地域产品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GH/T1014-1999《蜂花粉》、GB 14891.2-1994 《辐照花粉卫生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蜂产品制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原则上要包括本细则中所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

如有特殊情况,企业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由审查组加以确认。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的蜂花粉以及蜂产品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不得含有源自蜜源、粉源和胶源植物的有毒物质。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干燥箱、花粉图谱(适用于蜂花粉)七、检验项目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蜂花粉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蜂产品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八、抽样方式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品种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不得少于10kg。

抽样数量: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随机抽取1kg(不低于8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如果生产企业只生产大包装产品,核查组应在成品库中随机从4件中抽取不少于1kg 的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包装钢桶应符合GH/T1015要求,塑料包装桶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镀锌桶或盛装过农药、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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