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

H2000 报关单填制规范一、进口报关单1、运输方式:填写实际进境运输式。
2、运输工具名称:1)、江海运输直接进境为进境船舶名称(或船舶呼号);进口中转为进境干线船舶名称;进口直转、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的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2)、航空运输直接进境为空;进口空运中转为“@”;进口直转、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的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3)、邮政运输为空。
4)、铁路运输的转关货物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5)、公路运输的转关货物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6)、其它运输方式如是转关货物的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非转关货物的为空。
航次号:1)、江海运输直接进境为进境船舶航次;进口空运中转为“@”+进境干线船舶航次;进口直转、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的为空。
2)、航空运输为空。
3)、邮政运输为进境日期(6位)。
4)、铁路运输的转关货物为进境日期(8位)。
5)、公路运输的转关货物为空。
6)、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提单号:1)、江海运输直接进境、中转、直转的为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的为空。
2)、航空运输直接进境、直转、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总运单号; 空运中转的为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的为空。
3)、邮政运输为包裹单号。
4)、铁路运输为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转关方式为空。
5)、公路运输为空。
6)、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进口日期:填写运输工具到港日期,审单中心通过审单后,由计算机自动将舱单数据中的进口时间返写入报关单。
二、出口报关单1、运输方式:填写实际出境运输方式。
2、运输工具名称:1)、江海运输直接出境为离境船舶英文名称;出口转关:非中转货物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为“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为“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为“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2024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附录中的所有条款。
1.1.2“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3“买方”指甲方,即购买货物的一方。
1.1.4“卖方”指乙方,即提供货物的一方。
1.1.5“交货日期”指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日期。
1.1.6“合同价格”指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的价格。
1.1.7“验收”指买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1.1.8“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2.1.1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出售货物。
2.1.2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卖方的货物。
第三章交货与验收3.1交货3.1.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交货日期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1.2买方应在交货日期接收货物,并签署收货凭证。
3.2验收3.2.1买方有权在货物交付后进行验收,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3.2.2如果验收合格,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3.2.3如果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更换或修复货物。
第四章价格与支付4.1价格4.1.1合同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4.1.2如因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价格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进行调整。
4.2支付4.2.1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4.2.2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方式为电汇、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4.2.3买方支付合同价格后,卖方应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违约责任5.1违约5.1.1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视为卖方违约。
5.1.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视为买方违约。
5.2违约责任5.2.1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三篇 报关专业技能
(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概念 是指经营企业在对外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然后向海关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持有关核准单证,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的管理制度。 “不转”——不需要开设保证金台帐 “空转”——开设台帐,不需要支付保证金 “实转”——开设台帐,支付保证金
第三篇 报关专业技能
第三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三者的区别:
第三篇 报关专业技能
第三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转出工序
两企业涉及关区
异地加工
全部工序
跨关区的两个企业
外发加工
某次要工序
可以是同一关区也可跨关区
深加工结转
后续工序
跨关区
异地加工贸易:
由 办理合同备案。(经营企业、加工企业)。 如果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 的类别管理。(较低、较高) 需开设台帐的,在 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备案步骤: 两证----异地加工申请表----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封 如:经营单位:江门XX公司 加工单位:东莞XX公司
第三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三篇 报关专业技能
01
企业分类 A、B、C、D四类
02
商品分类 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 第三章 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
03
台帐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台帐制度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
任何企业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AA类企业:“不转” (适用A类管理,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 A类企业:均“空转” B类企业:限制类商品——“半实转” 允许类商品——“空转” C类企业:均“实转”
报关单标准规范填制

报关单标准规范填制报关单是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必备的一种单据,它承载着货物的相关信息,为海关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也是进出口企业依法申报的依据。
为了确保报关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填制报关单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规范。
本文将介绍报关单的标准规范填制以及注意事项。
一、报关单的基本结构和要素1. 报关单的基本结构报关单一般由表头、主表和附表组成。
(1)表头:包括报关单的编号、填制日期、货主/承运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2)主表:主要包括商品的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价值、产地、运输方式等。
(3)附表:如果有其他附加信息需要填写,可以在附表中进行,如减免税、特殊关税处理等。
2. 报关单的要素报关单填制时需要包括以下要素:(1)报关日期:填写报关单的具体日期,一般应当与实际填写日期一致。
(2)货主/承运人信息:填写货主或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商品信息:填写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值等。
(4)运输信息: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起运国家、运输工具、航班/航次号等。
(5)税费信息:填写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信息。
(6)申报关区:填写进出口货物实际申报的关区。
二、报关单的填制要点1. 准确填写关键信息在填写报关单时,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尤其是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价值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注意货物的分类和编码货物的分类和编码是报关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决定了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征收的税费。
填写时应仔细核对货物的分类和编码,确保准确无误。
3. 注意货物的申报价值货物的申报价值是海关计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依据。
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申报货物的价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特殊处理的标注和备案如果货物需要特殊的关税处理或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在报关单上作出相应的标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5. 合理使用附表如果主表的信息无法满足报关要求,可以使用附表进行补充。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1. 引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必备的文件之一,它记录了货物的进出口情况以及相关的报关信息。
正确填写报关单对于顺利完成进出口手续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正确填写报关单。
2. 报关单基本信息每一个报关单都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报关单号:报关单的唯一标识号码,由海关核发。
•进出口日期:货物实际进出口的日期。
•进出口口岸: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通常是港口或机场的名称。
•报关日期:填写报关单的日期。
•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3. 货物信息报关单中也必须包含详细的货物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填写货物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根据海关的编码系统,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数量:填写货物的数量,通常以件、吨、箱等单位计量。
•单价:填写货物的单价,注意货币单位。
•总价:根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得出的货物总价值。
4. 申报人信息报关单还需要包含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人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
•申报人电话:填写申报人的电话号码。
•申报人地址:填写申报人的地址信息。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人所在的申报单位。
5. 填报注意事项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准确性:填写报关单时,必须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完整性:报关单上的每一个必填项都必须填写完整。
•规范性:填写报关单时,要遵守海关的规范和要求。
•签章:报关单需要申报人签字和盖章,以确保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附件:如果有必要,可以在报关单上附上相关的附件,如发票、合同等。
6. 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问题1:如何确定货物的商品编码?–解决办法:可以咨询海关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或者使用海关提供的商品编码查询工具进行查询。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号及项数
报关单的首页:报关单的首行有一个编号,它是标识报关单的唯一号码,由清关当局划定,每单有一个独特的编号。
同一批报关单的编号不能相同,并且项数应精确无误。
二、填报说明
报关单的填报应注意说明周全,字体明显,字号不宜太小,应以本行全文填报,无须以预定词语填报;中文及英文均可,但须明确标注,颜色要求不能出现紫色或紫蓝色,且套头说明要有手写签字确认。
三、信息完整性
报关单应包括全部必要内容,报关单填制时应将每一栏的信息填写完整,不允许出现空白占位符,或完全不填,否则就会影响报关单的正确性和检验清关的进度。
四、填报准确性
在每一项的填报时,都应保证填报的准确性,以免影响申报的正确性,造成报关材料的丢失或延误,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行为,促进贸易畅通,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报关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报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报关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报关行为合规、规范。
第六条国家对于依法纳税的、符合规定的报关行为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准确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的情况。
第八条报关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货物名称、规格、品质等信息。
第九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报关业务应当遵守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形式,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规范,不得有违禁品、管制品等。
第十一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标准的计价准则,不得私自提高或者减少货物的价值。
第十二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质量、数量的监管标准,准确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报关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四条报关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走私、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第二章报关单据管理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管理制度,确保报关单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七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乱填、漏填、错填等情况。
第十八条报关单据应当准确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品质、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的审查制度,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隐患进行仔细审查。
第二十条报关单据的备案和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篡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齐全,不得有缺失、伪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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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目前,集中审单模式已在全面展开,报关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
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注意:该《规范》的编撰与刊印,目的在于指导报关人员规范填制电子报关数据,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此书作为法律依据将是无效的。
由于目前电子报关程序尚在继续完善中,因此《规范》中有关内容如与海关新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海关新规定为准。
天津海关审单处一、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地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除转关运输外,其应与进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进口分别为:01津关;02新港;03开发区;04东港;05塘办;06邮办;07机场;08保税区;09蓟县;10武清;20保税处核销补税。
出口分别为:51津关;52新港;53开发区;54东港;55塘办;56邮办;57机场;58保税区;59蓟县;60武清。
第三位年度,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根据本关区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1、开发区、保税区、武清、蓟县海关注册的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通关,不得越区通关;上述区域性海关也不得越权验放口岸货物;2、外地企业及上述四个分关以外注册企业应在新港、东港、塘办、机场、业务处通关;3、天仁、燕京两条船不得在东港通关;4、经营及收货单位均为外地企业且海运拼箱不得在业务处通关。
二、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三、备案号此项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该项与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商品编号、品名、数量、币制、成交总价、原产地、目的地、征免规定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使用《登记手册》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不得为空。
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该栏为空,其客供合同号应录入在第三十五项下。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为《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指《登记手册》的设备转为投资设备等)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为《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的编号,出口报关单为《登记手册》编号。
出口报关单有《征免税证明》的, 《征免税证明》号应录在备注栏内,审单处无需对其电子数据进行核注。
3.按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异地进出口的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关全关区进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中期核注及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互为口岸的传输。
凡进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关所辖口岸的,企业应向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由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资料传输并核发《登记手册》后,方可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由主管海关将变更后的合同资料传输到天津海关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对正在执行尚未核销的经天津口岸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应向原备案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在办理有关备案资料传输手续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目前,除西藏地区外,其它地区均采用数据网络传输办法。
4.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所列货物名称笼统或归类有误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5. 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所列货品的审批单价与实际申报单价不符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该项业务在调入地海关办理手续。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合同协议号指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凭《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所填合同号必须与上述手册或证明所填合同号完全一致。
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必须填写合同号,即应向海关提供的合同。
七、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货物、保税仓库二次报关货物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八、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除特殊情况外(船放、舱单未到或紧急物资),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必须符合正常逻辑,即进口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报日期,出口日期应晚于或等于申报日期。
预录入及EDI 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九、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为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代理方。
3.为便于核销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贸企业名称应录在备注栏内。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为其他公司作进出口代理。
十、企业编码本栏目应为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本栏目与第九项有直接关系,第十项录入时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而后自动生成第九项。
企业十位编码,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三、四位是省辖市代码,第五位是市内经济区划代码,第六位是企业类型代码,第七至十位为顺序号。
十一、企业性质本栏目填入经营单位的企业性质,分为国营、合资、合作、独资、集体等,与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必须一致。
十二、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该项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发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为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2.铁路运输为运单号;3.汽车运输的,本栏目为空;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5.邮政运输为邮政包裹单号;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7.路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提单号为空,第16项为@加16位转关准单编号;8.空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直转天津的本栏目为空;9.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10.旅客携带货物应向货管现场报关的,本栏为海关扣留物品凭单编号或代保管物品凭单编号。
十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四、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该项进口时应为境内最终目的地代码,出口时为境内货源地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如实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五、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与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运输方式,按如下原则填报: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为实际运输方式;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为其他,不为航空;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十六、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与运输方式, 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的,应为船名及航次;(2)汽车运输的,应为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3)铁路运输的,应为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4)航空运输的,应为航班号以及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5)邮政运输的,应为邮政包裹单号以及进出境日期;(6)进口转关运输的,应为“@”+16位转关运输准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