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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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近期,我行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我行干部员工法律合规和谨慎经营意识,这次培训我感触颇深。结合我们实际的业务,以下是我的个人体会:

一、把金融安全工作放在金融工作的首要位置考虑。

银行业作为一个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的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利益密不可分。银行业经营出现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人民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要牢记客户利益,坚持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中适应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要求自己。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依法合规的差距

1、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本人觉得加强学习对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2、合规执行力不够。虽然每年都开展制度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力的检查,但是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检

查走过场、睁一眼闭一眼,重者轻罚轻者免罚等等现象,从而助长了不合规经营的歪风。

3、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张,新增了很多业务品种,在各项新业务开展初期,难免在各项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

三、推进合法合规经营的切入点

1、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以德阳银行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使全体员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要以银监会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为契机,对现行的规章制度的漏洞和问题,继续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3、要增强合规执行力、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习惯。要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贷款风险季度排查,就“依法办事、合规经营”进行深入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切不可再有“走过场”的想法,该处理及处理,已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增强合规执行力,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气氛,培养每一位员工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习惯,最终让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内在素质和自觉行为。

四、坚持稳健经营和质量至上的经营原则,夯实我行的发展基础。

按照银行业先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奔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在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资产质量状况,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金融稳定。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没有质量的发展是不稳固、不健康和不扎实的发展,只能给后续的发展带来隐患和困难,质量是发展的基石和前提,发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发展的整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以及运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能力。

五、在业务发展方面,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对公业务,积极开展对大企业、大机构的营销工作,向他们提供最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要继续加大对德阳民生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大力拓展对私业务,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个人理财等领域的新品种,充分跳动民间和个人在储蓄、消费和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流金融服务的同时,引导和激发客户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度和信赖度。

六、建立学习法律法规的长效和考核机制,做到学习法律法规时刻不放松。

要组织员工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学习,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加强全体员工的依法合规意识。

通过此次学习活动,使我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增强维护商业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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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总结

为积极贯彻落实分行下发《关于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支行行高度重视,成立宣传小组,采取了网点宣传、社区宣传和企业等宣传的方式,今年9月份,结合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促使“金融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宣传活动宣落到实处,支行成立了由支行行长孙刚为组长、副行长刘宏波为副组长,柜员及客户经理为成员的宣传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按照银监局的要求,依据总、分行制定的开展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活动细则,加强与商户、社区和企业的联系,做好活动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认真对待、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有效推进,大张旗鼓地、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服务宣传月活动。

(二)发动全员,统一思想

9月初,支行召开了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宣传动员大会,支行行长孙刚作了关于“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和谐金融”的动员报告,分管服务行长刘宏波组织员工学习金融政策法规、反洗钱、反假币、征信、贵金属等有关知识,学习《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保护知识读本》、《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读本及各类宣传折页,并就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活动的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动员,使员工深深地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是中原银行提高公众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金融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LED显示屏、彩电、多媒体播放机滚动播放、“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

保障”、“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一系列宣传标语;在大厅摆放宣传展架、金融知识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假币等一系列宣传折页;在大堂经理柜台,专门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咨询台、反假货币咨询台,在柜台设置了残损币兑换窗口。大堂经理在引导客户办理自助银行业务的同时,向客户宣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风险,向客户讲解自助设备如何正确使用自助存取款机,怎样安全输入密码及如何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低柜客户服务经理在办理业务同时,向客户讲解征信、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网银、理财等业务知识,介绍产品种类、业务操作流程,揭示业务风险;柜员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向客户讲解假币、洗钱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如何鉴别伪钞、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和反洗钱等知识,通过柜台、大堂互动宣传,增强客户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素养,使消费者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把握金融风险和收益,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接受客户监督,提升了客户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得到客户高度称赞。接受客户咨询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300份。

2、走进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成员深入到世博国际城、黄国新城等社区,向客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等宣传资料,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

融知识;通过向市民讲解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理财产品、信用卡、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ATM无卡存取款等金融知识,向客户提示我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和及风险点,介绍消费者拥有的主要权利和相关义务,现场解答客户对相关专业知识提问,了解市民对我行产品需求。本次参与活动市民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1000多份。

3、走进商户,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把加强对商户金融知识普及作为服务宣传一项重要工作。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深入到附近商业街道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向商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网络安全,一路随行》等宣传资料,向市民讲解洗钱、假币、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主要表现形式、特征、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走进企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小组成员在公司把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向公司人员发放宣传折页。本次活动向公司职员发放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宣传折页共计300多份;二是向公司人员介绍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存款保险制度、零售信贷等方面知识;三是向公司职员讲解金融知识。支行员工为公司职员现场讲解了信用卡、

借记卡、网上银行等如何操作使用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假币和洗钱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人民币真伪的鉴别指南及反洗钱和反假币知识,接客户受咨询的60多人。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本次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主题宣传活动,做到了重点突出,全面兼顾,尤其是加大了对青少年学生金融知识的宣传频率和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通过介绍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通过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使更多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三是强化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树立了中原银行潢川支行切实履行服务社会之责任良好的形象,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文明规范服务意识,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升了我行服务水平。

中原银行潢川支行

2016年9月22日

爱我中华

手抄报

爱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在儒家传统文化里强调“舍生取义”,其意义就是为了国家利

益,捍卫国家主权,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爱国一定程度上是

保证人的生存自由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爱国的

内涵与以往有了质的变化。封建时代执政者强调人们爱国,

但本质是维护皇权,人民生活在国中,但国不属于人民。社

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

国家的主人。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

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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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班级:

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一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定位是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多项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确立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获得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在1983年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从“大一统”地兼有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转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十项职责。从l984年1月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并行的“二元制”银行体系的逐步建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二十五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货币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从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编辑:admin_cba2010 | 2009-01-12 23:31:04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 会 | 浏览:3692次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二)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三)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倡导企业伦理化经营,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济责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规定下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平等竞争的金融秩序,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支持政府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优良的专业性服务。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摘录 一、综合类监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金融机构有些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全

金融机构有些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一起来看看金融机构有哪些吧!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职能。1983年9月, * 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其原来商业银行的业务。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 * 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依据。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xx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由政策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现有 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恒丰),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保险,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四大类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再保险。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保险法《 * 保险法》开始施行。 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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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近期,我行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我行干部员工法律合规和谨慎经营意识,这次培训我感触颇深。结合我们实际的业务,以下是我的个人体会: 一、把金融安全工作放在金融工作的首要位置考虑。 银行业作为一个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的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利益密不可分。银行业经营出现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人民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要牢记客户利益,坚持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中适应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要求自己。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依法合规的差距 1、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本人觉得加强学习对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2、合规执行力不够。虽然每年都开展制度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力的检查,但是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检

查走过场、睁一眼闭一眼,重者轻罚轻者免罚等等现象,从而助长了不合规经营的歪风。 3、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张,新增了很多业务品种,在各项新业务开展初期,难免在各项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 三、推进合法合规经营的切入点 1、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以德阳银行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使全体员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要以银监会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为契机,对现行的规章制度的漏洞和问题,继续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3、要增强合规执行力、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习惯。要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贷款风险季度排查,就“依法办事、合规经营”进行深入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切不可再有“走过场”的想法,该处理及处理,已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增强合规执行力,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气氛,培养每一位员工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习惯,最终让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内在素质和自觉行为。 四、坚持稳健经营和质量至上的经营原则,夯实我行的发展基础。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国际审计学院2011级审计二班刘懿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总体呈向前趋势,但仍有诸多问题,诸多阻碍,若要论述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必要从原因纠起,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外部环境 较于大多数西方国家来说,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起步较晚,许多机构至今仍处于转型阶段,一些在国际组织中的应有权利也因为战争以及国家内部原因遭到极为大幅度的推迟,或者不能获得平等的待遇。 以下的例子足以说明这种情况。 国际清算银行创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也就是1918年左右,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才得以进入该组织发光发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本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由于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阻挠,直到1980年4月才恢复了代表权的决定,在开始只有2.22%的投票权,经过27年的发展,中国经过增资和认购数额的调整,2007年上升至3.72%,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名列第三,可喜可贺,而美国今年来的投票值大概稳定在17%左右,也可想而知美国在当年阻挠中国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是有一定的力度的。 世界银行(WB)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在某种程度上,世界银行是国家借款的一个比较方便快捷的途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1999年7月起,被世界银行判定已接近从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不再对我国提供优惠的软贷款(软贷款指的是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贷款期限为25年,其中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比其他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下浮10%。贷款方式主要是与各级政府合作选项、建立相应融资平台和发放贷款,并由各级财政对项目实行还款担保)。我本人并不认为我国经纪水平在20世纪末就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也许同当时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的强硬表现有关,不知是国际组织出现错觉还是借题发挥。 各大国际金融机构在发展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诸如,组织商讨国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 交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上海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 ·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江苏银行上海分行 · 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 · 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 工行私人银行部 · 建行信用卡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金属业务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办事处·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 松下电器(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日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 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 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哪些? 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显现。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在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工作被动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应该进一步明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的作用应该有针对性地增强。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结构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它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经营内容、方式和监管程序上与时俱进,避免落后于市场变化。 经济发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本来,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体)是典型的盈利机构,以嫌贫爱富为主要特征,要求还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且,市场竞争的不足--如过度的残酷性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于有潜力的行业或企业而缺乏创业阶段的基本支持而影响发展,暴露得越发明显;从社会整体看,需要一种条件较好、有一定财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扶助弱势产业和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理念似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背道而驰。但正是这种理念,共同构成日臻成熟的市场体系。 不容忽视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国有所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银行、基金甚至政府机构名称出现的这类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外贸,特别是大型工程和项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已经成了国际惯例,甚至成为这方面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各国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总体上说,它应该以援助援助弱势产业为战略目标,但决不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它以强化造血功能为宗旨、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输血,但不能成为扶贫和救济的取款机;它虽然由政府财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还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还,下回不难的银行铁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与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扶助与保本甚至盈利之间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优化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别是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人口基数很大、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长期发展中会不断出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 法案修订将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B. 法案规定央行将不具有直接检查监督权 C. 法案规定央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 D. 法案规定央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银监会可以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为(C )。 A. 4年 B. 3年 C. 2年 D. 1年 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D )。 A. 刑事处分 B. 撤职处分 C. 开除处分 D. 行政制裁措施 4.暂扣或吊销执照属于(C )。 A. 刑事制裁 B. 行政处分 C. 行政处罚 D. 追究民事责任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A)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信息,这是(A )的职责之一 A.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B. 所有商业银行 C. 中国银行业协会 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没有做到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是(C)。 A. 商业银行拒绝向客户透露同类存款客户的存款信息 B. 商业银行依法按照公安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存款人的存款 C. 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利息 D. 商业银行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其依法查询的存款人存款状况 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的承担者是(B )。 A. 债权人 B. 债务人 C. 担保人 D. 人民法院 9.《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B) A. 不得低于75% B. 不得高于75% C. 不得低于25% D. 不得高于25% 10.《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说的“关系人”不包括(C ) A. 商业银行董事 B.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 C. 与该银行有结算业务的客户 D.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11.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C )。 A. 资产收益 B. 选择管理者 C. 批准破产 D. 参与重大决策 12.关于合同成立条件的错误表述是(B)。 A. 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B. 合同的成立不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C.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D.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一条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报广西银监局审批;核准经广西银监局批准筹建的上述机构的开业申请,抄报广西银监局,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设立,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筹建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联社或上级邮政局的批准文件; (3)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4)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报表; (6)申请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8)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筹建完成后,申请开业需上报的材料: (1)开业请示; (2)机构组织结构及职能;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合格证; (5)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6)内部控制制度; (7)行政、业务公章印模;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 (二)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 1、设立自助服务设备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变更进行备案。 (2)监管时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离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须提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设置在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和变更自助服务设备地址的提前15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防城港银监分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备案。 2、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初审查,报广西银监局审批;对分行以下机构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申请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须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报告、拟开设的业务种类、筹建方案和筹建负责人简历等; b、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c、申请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表; d、所归属分行或支行经营情况、负责人情况; e、自助银行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f、有关自助银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防城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书; c、上级行科技部门的验收报告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报告; 3、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须在开业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备案材料为《商业银行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备案表》。 第二条金融机构迁址 (一)机构迁址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迁址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进程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进程 一、中国“大一统”金融体制的初步形成 1948年12月1日,在解放区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于当日开始统一发行人民币。解放后按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同时成立人民保险公司,农业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对于接管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改组,官僚资本银行根据情况直接并入中国银行或继续营业,其中,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蓄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及国民政府省市银行全部并入中国人民银行。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进行改组,私股权益被保留,官股没收,分别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和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而1952年后,在华外国银行只剩下汇丰和渣打两家英国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逐步收兑各解放区货币,清理国民政府的金圆券,禁止外币流通等措施,建立起了独立和统一的货币制度。 1952年,国家又对继续营业的私营金融业率先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办理私营工商业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同时,中国银行从独立经营改变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由财政部领导,撤销了农业合作银行,农村合作社由中华合作联合总社华贵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这样,到1953年开始实施“一五”计划时,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的金融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二、“一五”时期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1952年年底,国民经济恢复阶段结束时,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根据这一路线,国家制定了“一五”计划,而中国金融体制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针,发展适合当时经济环境发展所需要的路子。 这一时期,为了适应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金融部门建立了集权式的统一的银行体制和信用制度。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从1953年起,国家在基本完成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银行的国有化,并对金融业务实行非常严格的计划管理。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纵向的信贷管理体制,对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这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基本金融制度即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 这一时期的主要变迁是将公私合营银行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撤销各大行政区中国人民区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再建立及其撤销等等。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农村金融管理局,管理全国农村金融业务,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发展,到1956年基本实现农村信用合作化。至此,中国“大一统”金融体制初步形成。 当时,为了加强对资金的计划分配,集中信用于国家银行,推行包括托收承付结算在内的一成套银行结算制度,信托基本消失,取消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建立集中管理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制度,建立现金出纳计划制度,加强了对货币发行的管理。此外还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利率管理体制和高度集中度外汇管理制度。 三、“大跃进”及其后期计划金融体制的强化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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