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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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退休事务管理,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退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退休政策和管理事务。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正式员工退休条件:1. 年满法定退休年龄;2. 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3. 身体健康,无工作能力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条临时员工退休条件:1. 年满法定退休年龄;2. 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

第七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申请退休经公司同意后正式退休。

第三章退休福利第八条凡正式员工退休的,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金标准支付退休金。

第九条凡临时员工退休的,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金标准支付退休金。

第十条公司应为退休员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员工的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退休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包括退休医疗保险和定期健康体检。

第四章退休流程第十二条员工申请退休应提前至少30天向公司提交申请,提交退休申请书和必要的退休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接到员工退休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处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员工退休生效后及时办理退休金发放手续。

第五章退休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员工享受合法的退休权益,不得强迫员工提前退休。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退休员工的管理和关怀,定期组织退休员工活动,为退休员工提供精神慰藉和帮助。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员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退休员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公司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员工的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终止退休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企退管理制度

企退管理制度

企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退休管理,保障企业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职员的退休管理事宜,包括退休年龄、退休福利、退休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退休年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加强对退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解释,让员工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管理机制和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退休年龄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企业应公布退休年龄,让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并提前做好个人退休规划。

第八条企业在规定退休年龄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用人需求,确保退休政策的灵活性和有序性。

第九条企业应对超龄工作者积极引导和干部工作做好转岗工作,健全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退休福利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退休员工提供合理的退休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应与退休员工签订书面退休福利协议,明确福利待遇和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退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福利管理制度,确保福利待遇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第四章退休待遇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退休待遇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公布退休待遇标准,让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并提前做好个人退休规划。

第十六条企业应在退休待遇中充分考虑员工的贡献和表现,确保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待遇发放机制,保障待遇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第五章退休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管理机制,确保退休政策的制度化和可持续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员工退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应完善退休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设立退休管理部门,负责员工退休事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则

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则

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则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则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寿命也在不断增长,到了晚年就要考虑退休问题。

对于企业制度职员来说,退休问题就更加重要了。

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定是公司对员工退休的安排和管理,规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工龄之后,可以享受到公司安排的养老金和其他保障福利。

下面本文将分析和介绍关于企业制度职员退休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年龄企业制度职员退休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另一种是公司制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法律,目前我国的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

但是,公司制定的退休年龄可能会比国家与法律的规定延后或者提前,具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所在的行业特点来制定。

二、退休制度1.公司年功制退休制度公司年功制退休制度是根据员工的工龄来制定的退休制度。

一般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享受。

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龄补贴退休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

2.公司强制退休制度公司强制退休制度是指员工在达到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必须离职退休。

强制退休是对企业制度职员的保护,也是企业自我管理的必要措施。

强制退休可以让企业拥有更多的职位空缺,有更多的机会给新人发挥。

对职员来说,强制退休可以享受到公司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3.公司自愿退休制度公司自愿退休制度是指员工自愿选择退休,享受公司制度安排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自愿退休制度需要员工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公司批准之后即可退休。

三、退休金退休金是企业制度职员退休时享受的一项重要福利,其金额一般由公司制度规定。

退休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员工工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退休金的金额对于企业制度职员来说至关重要,是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其他福利除了退休金以外,公司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比如说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保健品等。

这些福利是帮助企业制度职员度过晚年的安全、舒适和健康的方式。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同年二月九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

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

退休费的标准如下:(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企业离退休管理制度

企业离退休管理制度

篇一:《XX公司退休管理办法》XX集团员工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优化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集团员工的退休操作流程。

2、政策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发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指挥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4、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退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退休条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下述年龄条件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正常法定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3、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详见国家相关规定)退休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第三章退休程序1、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力资源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6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交员工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会签,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2、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0天内,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按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按照通知要求30天内与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财务交接、办公设施设备交接、车辆交接等交接手续,保证内外工作接续顺畅,无遗留问题。

4、各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上退休的员工由纪检监察部进行审计,并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计报告。

5、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停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员工退休,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由工会为退休员工举办欢送仪式,发放纪念品。

第四章退休待遇1、养老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员工退职离职退休和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员工退职离职退休和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员工退职离职退休和退休返聘管理规定**企业职员退休、退职和退休返聘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合理配置企业人力资源,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规避劳动关系风险,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2条退休是指职员达成企业要求一定年纪,从工作岗位上退职并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活动。

第3条退职是指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从现有职位上退下来,但继续保持和企业劳动关系一个人事活动。

第4条退休返聘是指依据业务发展需要,企业和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纪已达法定退休年纪且和其它企业无劳动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原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签署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一个用工关系。

第5条本管理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包含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聘人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二章职员退休管理措施第6条退休对象:指企业全部在职职员。

包含:高管、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和一般职员。

第7条退休种类:1、通常退休:指达成企业要求退休年纪中止劳动关系人事活动。

企业要求退休年纪:高管人员,男65周岁,女60周岁;其它男60周岁,女55周岁。

年纪认定,以居民身份证载明时间为准。

2、因病退休: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以公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医院医师证实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诊疗者。

身体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失残视觉者、失残听觉者、失残语言功效者、失残一肢以上机能者。

3、因公致残退休:职员因公负伤并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前退休: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医师证实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因公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第8条退休手续人事步骤1、人力资源部建立职员档案,在职员达成要求退休年纪前30天通知本人,由本人填写《退休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退休,人力资源部在达成退休年纪后30天内办完相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职员退休管理-中国工商指南(精)教学内容

职员退休管理员工资遣办法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第五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第六条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第七条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

第八条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集团退休管理规定(草稿)

山东**集团员工退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集团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退休条件及办理流程3.1 企业办理退休手续需满足下列情形,:3.1.1 年龄要求: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3.1.2 服务年限要求:单位服务年限满15年以上;3.2 退休办理流程每年12月底,各分公司及部室汇总所辖单位下年度到达企业退休年龄人员名单,并报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遵循以下流程予以办理:个人申请→分公司(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核算退休待遇→董事长批准第四条退休金的给付4.1退休金的种类:4.1.1 一次退休金发放形式,适用人员为服务15年以上且退休时任职集团及分公司部室经理岗位以下级别的员工。

4.1.2 一次性退休金及年金发放形式,适用人员为服务15年以上且退休时任职集团或分公司经理以上职务的员工。

4.2退休金基数及一次性支付原则的确定以退休职员最后12个月的平均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为一个基数,服务满15年者,给付12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增加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

服务不满15年的员工,到达公司规定退休年龄时将予以辞退,辞退时按每工作满5年,发放一个基数的辞退补助(工作满1年对应0.2个基数)。

4.3 退休年金的确定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按服务年限计算给付一次退休金外,另给付年金。

年金参照当年东营市本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0%计算,于每年春节前发放。

4.4退休金的加发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4.5 提前退休的规定集团员工服务年限满15年,但因身体原因或因公伤残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岗位工作,需提前办理退休的,每提前一年,退休金发放降低10%比例。

第五条服务年资的计算5.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

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同年二月九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

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

退休费的标准如下:(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政策

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政策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女职员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而制定的特殊政策。

以下是关于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1. 退休年龄: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50至55周岁之间。

具体退休年龄的确定可能会受到特定岗位、工作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2. 退休待遇: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后可以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数额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等因素计算,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和投资收益等因素计算。

3. 退休保险金补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女职员退休后可以享受一定的退休保险金补贴。

此项补贴的标准会因地区、工作年限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4. 退休金调整: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对退休金进行定期调整,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5.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休女职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具体待遇以及享受范围可能根据当地的医保政策有所不同。

6. 退休返聘政策:一些国家企业为了充分发挥女职员的经验和能力,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为已退休的女职员提供返聘机会。

返聘条件、范围和时限等因素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7. 社会参保衔接: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后,如果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能会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确保女职员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权益无缝衔接。

8. 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国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制,为女职员提供个性化、及时的服务。

可以开展文体活动、健康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让女职员在退休后获得更全面的关爱。

综上所述,国家企业女职员退休政策主要涉及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保险金补贴、退休金调整、医疗保障、退休返聘政策、社会参保衔接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员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在国家和企业层面上推动女性在职业生涯中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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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三条
1.
2.
3.
4.
5.
第四条
1.经考核结果
2.
3.
第五条
1.
2.
3.
第六条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
第七条
1.服务未满
2.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
第八条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第二条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
第三条
(一)年未满16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
(三)
第四条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
(二)
第七条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
第八条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
(三)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
(五)
(六)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

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
(二)
1.
2.
3.
4.
5.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
(四)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
(五)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
3.移交期限以5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
(八)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
第二条
第三条
(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二)
第四条
(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
(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三)
(四)
第五条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
第六条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
第七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
第八条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
第九条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第三条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
第四条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

基数表共分A及B
第五条
(1)
(2)
(3)
(4)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

(有户籍誊本证明)。

(6)
(1)服务5
(2)服务12
3.
第六条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着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
第七条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

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

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
2.
(1)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
第八条
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

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


第九条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
第二条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
(四)第四阶职员:3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
(六)服务员:1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

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

未满100
第五条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

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
第六条
第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
第九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

身份保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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