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
“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
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
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
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
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
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
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
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1]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的法理学思考

钓鱼 执法 , 美 叫执 法圈套 (nrp n)是 英 英 et met , a 美法 系 的一个 专 门概 念 , 和 正 当防 卫 等 一 样 , 它 都 是 当事人无 罪免 责 的理 由。行政 执法 中的 “ 钓鱼 执 法 ” 与刑 事侦查 中的“ 惑侦 查 ” 或者 叫 “ 惑 取 , 诱 , 诱 证 ” 似 。从法理 上分析 ,钓 鱼执 法 ” 指 当事 人 类 “ 是 原本 没有 违法 意 图 , 执 法人 员 的引 诱 之 下 , 从 在 才 事 了违法 活动 。发生 在我 国上海 市 的 张军 “ 车” 黑 等就 是一 起典 型的钓鱼执 法案件 。 20 0 9年 9月 8日, 海 白领 张 军 ( 名 ) 上 化 因好 心帮 载 自称 胃痛 要去 医院的路人 , 结果 却 被 城市 交 通执法 大 队认 定 为 载 客 黑 车 , 扣 车 与 罚 款 1万 遭 元 。原来 那名 路 人 是 执 法 大 队 的 “ 子 ” 专 门诱 钩 , 人人瓮 的。该名 “ 钩子 ” 还强行拔 掉张 军 的车钥 匙, 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张军 第一 反应 是碰 到强 盗 打 劫 了 , 想 打 电话 报 警 , 他 电 话也 被抢走 。张军 称 自己被 双 手 反扣 , 住 脖子 , 卡 搜去 驾驶 证和行 驶证 。对 方告诉 张军 , 们 是城 市 他 交通执 法 大 队的工作人员 。 据 了解 , 在 19 早 92年 上 海 开 始 打 击 黑 车 时 , “ 钩子 ” 出现 了。 民间钩 子数 量 在 20 就 06年 激增 , 皆 因举 报 有奖 。这 些 职业 举 报 人形 成 了 有 组 织 的 群体 , 一般有一个“ 钩子头” 和执法人员联系 , 每个 “ 钩子 头 ” 有地 盘。一个 成熟 的“ 各 钩子 ” 能做涉 及 到 法 律 秩 序 与 钓 行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法理学+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
法理学+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法律法规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
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
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
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
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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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终 目的 是 为 了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最
从 安 事 件 ” “ 鱼 式 执 法 ” 此 前 的 初 步 调 查 法 定 的 原 则 , 反 了刑 诉 法 规 定 的追 究 犯 秩 序 , 而 保 障人 们 的 自 由 、 全 和 财 产 。 为 钓 , 违 因 此 真 正 的 钓 鱼 执 法 在 目的 上 是 具 有 合 结 果 与事 实不 符 , 社 会 公 开道 歉 。 同 时 , 罪 的程 序 和 步 骤 。 诱 惑侦 查 之 非 法 性 正表 向 上 海 市 启 动 相 应 的 问责 程 序 , 直 接 责 任 现 在 违 反 了刑 诉 法 先 有 犯 罪 事 实 , 有 立 理 性 的。 对 后 人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市监察 局 1 2月 7
行 政 与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 “ 钓鱼执法 " 的法理 辨析
◎文/ 刘启 路
20 0 9年 1 O月 1 日晚 ,河 南 青 年 孙 4 中界 挥 刀 自 断手 指 抗 议 上 海 “ 鱼 执 法 ” 钓 , 引起 全 国媒 体 和 广 大 网 民 高 度 关注 , 此 把
了调 查 某 些 极 具 隐 蔽 性 的 特殊 违 法 行 为 , 特 意 设 计 某 种 引 诱 违 法 的情 景 , 者 根 据 或 违 法 活 动 的 倾 向 提 供 其 实 施 的 条 件 和 机
调 查 结 果 的公 布 ,立 刻 引 起 轩 然 大 波 。
在 强 大 的社 会 舆 论 压 力 下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二 、 钓鱼执 法” “ 法理 辨析
决 定 由法 制 办 牵 头 , 成 新 的调 查 组 重 新 组
调 查 。 O月 2 1 6日 , 上海 市 政 府 召开 常务 会
进行仍遵循刑事诉讼 的规定 , 因势 利 导 也 是 “ ” 先而 “ ” 后 。 当然 也 有 极 少 数 势 在 导 在 的 案 例 并 没 有 通 过 立 案 程 序 而 进 行 初 步
前 已经 备 受 争 议 的上 海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 钓
鱼 式 执 法 ” 件 推 向 一个 新 高 潮 。1 事 0月 1 7 日 , 海 市 政 府 要 求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迅 速 查 上
议 , 取 “ 中界 事 件 ”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意 听 孙 调
见 汇 报 。 浦 东 新 区政 府 当 天 宣 布 ” 中界 孙
认 有 专 家 撰 文 对 诱 惑 侦 查 的 合 法 性 从 行 考 量 , 为 至 少 在 执 法 目的 和 执 法 手 段 上 具 有 合 理 性 。 “ 鱼 执 法 ” 直 接 目的是 钓 的 实体 法 和 程 序 法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为 认 诱 惑 侦 查 从 实体 法 上 看 , 反 了 罪 责 自负 为 了调 查 某 些 极 具 隐 蔽 性 的 特 殊 违 法 行 违 的 原 则 , 程 序 法 上 看 , 反 了侦 查 手 段 从 违
却 是 , 存 在 所 谓 的 “ 鱼 执 法 问题 ” 这 不 钓 。
一
性 基 础 , “ 鱼 执 法 ” 执 法 目的 和 执 法 但 钓 在 手 段 上 都 有其 合 理 性 。
侦 查 的 情 形 , 种 例 外 , 法 律 对 任 意 侦 这 是 查 手段 的一 种 宽 松 态 度 。 另 有 专 家 对 “ 鱼 执 法 ” 合 理 性 进 钓 的
然构成钓鱼执 法合理性的威胁。狭义 的执
法 专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职 人 员 依 法 行
实 。然 而 实 践 中采 用 诱 惑 侦 查 并 未遵 循 这
一
使 管 理 职 权 、 行 职 责 、 施 法律 的 活 动 , 履 实
这 是 执 法活 动 的 常 态 。 广 义 上 说 , 成 侵 造
月 2 日对 外 发 布 “ 中 界 事 件 ” 误调 查 0 孙 错 结 论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 被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至 此 ,钓 鱼 执 法 ” 件 画 上 一个 句 号 。 “ 事
一
条规 定 。 大 量 的案 件 恰 恰 相 反 , 于 诱 对
惑 犯 罪 和 搜 集 证 据 这 两 种 情 形 的 诱 惑 侦
查 应 予 禁止 , 寻 找 犯 罪 人 和 破 获 职 业 犯 对
害 的 执 法 手 段 既 包 括 非 法 的 、 合理 的 执 不
“ 钓鱼执 法 ” “ 惑执 法 ” 身是一 个偏 或 诱 本
向贬 义 的词 语 , 有 欺 骗 的 意 味 , 国 家 含 由
来 实施这样 的欺骗 行 为似乎 不具 有正 当
明事 实 , 肃 处理 。 而 1 严 0月 2 日浦 东 新 O 区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公 布 的调 查 结 果
会 , 其 违 法 行 为 暴 露 , 得 做 出 具 体 行 使 取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所 采 取 的 执 法 手 段 。 虽 然
手 中 , 惑 者 只 是 提供 有利 机 会 。其 次 , 诱 从
程序法角度看 , 提供 机会型 ” “ 诱惑侦查 大
多 是 寻 找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过 程 , 本 上 都 以 基 确 定 的犯 罪 线 索 和 特 定 的 犯 罪 嫌 疑 目标 为 开 始 侦 查 的 必 备 条 件 , 以侦 查 活动 的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