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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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犯 罪 意 图 。 “ 鱼 执 法 ” 的 特 征 是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主 钓 动 制 造 或 设 计 引诱 他 人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并 以此 收 集 证 据 和 相 关 信 息 对 行 政 违 法 相 对 人 做 出处 理 。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或“陷阱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设置诱饵,诱使当事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钓鱼执法现象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钓鱼执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垄断协议:……(二)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交易相对人或者他人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钓鱼执法的法律限制1.不得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违法设定处罚对象、种类和幅度;(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3)违法实施调查取证;(4)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依法进行立案;(2)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3)未依法进行听证;(4)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

采取这些手段的行为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威胁;(2)对当事人进行财产威胁;(3)对当事人进行名誉诽谤;(4)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渔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渔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我国渔业产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渔业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市某海域非法捕捞案件为例,分析渔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海域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该市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

近年来,由于该海域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一些渔民为了追求利益,开始非法捕捞。

2018年6月,该市渔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海域发现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经调查,该渔船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涉嫌违法。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渔政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海域进行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

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检查,查获了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

同时,执法人员对渔船上的渔民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2.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渔政部门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该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渔政部门对该渔民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的渔具和渔获物;(2)对渔民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3)吊销渔民捕捞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捞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2)擅自扩大捕捞限额;(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捕捞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4)未按照规定进行捕捞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

2. 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渔政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我国渔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伦理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如设置陷阱、诱饵等,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性:钓鱼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欺诈性:执法机关或个人故意设置陷阱,诱使当事人陷入违法行为。

3. 损害性:钓鱼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4. 犯罪性:在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条款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钓鱼执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利用摄像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却故意遮挡部分画面,使违法行为难以判断。

在当事人质疑时,交警部门以遮挡画面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思想意识的提高,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进而真正实现人权的本质,本文简要分析了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法理思索、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化一、导言依法行政是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黄金原则,是从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展而来。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程序行政的广泛讨论。

二、法理思索(一)法律价值。

法治、公平、自由与民主是法律价值的基本观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自己的局限性,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违背了法律价值的本义。

相对于公平的其它原则这一条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对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和危害。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本质上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为了法律本质价值,更是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界点,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工具。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与”民主”不仅体现法律的价值、尤其是行政法的价值,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政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执行者、落实者,所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怎么做到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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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单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学号: 0801221186姓名:赵兵时间:2009年12月13日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危害性成因及措施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 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

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

”[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 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主体应当首先发现违法行为,而钓鱼式执法中未发现违法行为,首先推定相对人违法,而利用钓子引诱当事人犯法,而后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应当先发现违法行为而后调查取证的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实质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

[2]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为是按照一系列排列有序的步骤进行的,这些顺序保证了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性,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并不是所有遵循行政行为顺序都必然产生客观公正的结果,但是,不遵循行政行为顺序必然损害行政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

因此,即便是违反行政行为顺序所得到的行为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是良好的行政。

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包括程序性权利、权利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和实体权利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二)钓鱼式执法是权力滥用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

同时行政权是与公民权利的紧密联系的权力,公权与私权冲突随着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日益加强而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间的冲突。

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超越、扩张,无法律依据地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权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终极目的。

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其突出表现为对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事推诱、职责不明、超越程序等。

[3]行政权力作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的权力,拥有极大的力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否认和侵害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提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机关引诱相对人违法,甚至于陷害相对人,可以的制造违法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因此钓鱼式执法中行政程序否认并侵害程序性权利显然是不正当的。

第二,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行为及其权利失去行政程序的控制。

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是约束适用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和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正当的程序总是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来某些权利并交给其他主体来实行或让适用者与之共同实行。

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不顾,既没有合法性基础有没有合理性基础。

第三,钓鱼式执法没有将行政效率的考虑建立在合理的基础。

钓鱼式执法看似提高了行政程序的效率,抓住了大量违法营运的黑车,却完全丧失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为了提高效率,却违反法律,执法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

第四,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任何法律程序都应当以保障合法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主要目的,行政程序也是这样。

钓鱼式执法中,行政主体首先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利用钓子钓鱼,相对人的权利肆意地被侵害,甚至于被诬陷,相对人丧失最起码的安全感。

(二)、钓鱼式执法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政府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支持,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信任与尊重。

成功的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

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提高。

如果公务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的利益,威信就会下降。

公信力下降意味着民众与政府之间矛盾的产生,甚至造成民众与政府间关系的恶化,严重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滥用权力,违法调取证据,甚至诬陷行政相对人,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公众信赖利益严重受损,公权力的公信力必将严重受损。

(三)钓鱼执法是行政伦理道德的沦丧在社会管理中,行政执法者扮演着为整个社会树立典范的角色。

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具有公民和良民的身份,并在公共服务使命的召唤下,经由法定程序任命,所以他们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应该坚持与捍卫国家的立国精神,保障和提升公民道德。

重视道德、关爱公民、道德企业主义和责权并重是高尚官员至少具备的四项责任,他们在民主社会治理中应该自始至终都扮演重要的、有价值的、正当的角色,并始终体现强烈的公共精神。

公共管理的职业是公共的,公务执法人员的言行将受到公民的关注并受到全方位监督,他们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对社会起着示范作用。

在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新风尚建设、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行政执法者都应该率先垂范。

而钓鱼执法是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沦丧,行政权力成了公务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于设圈套,为了私利陷害行政相对人,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行政良心尽失。

三、钓鱼式执法的成因分析(一)、利益驱动行政主体铤而走险钓鱼式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私利,其中既有经济利益,更有政绩需要。

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单位能获得大量财政收入,用以改善办公环境,提高所属人员福利待遇,有更多资金供官员享乐;行政执法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置法律和公众权益而不顾,想方设法利益。

执法单位往往将罚款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方面,将罚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升职的重要指标和潜规则,将罚款数量的多少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考察内容,促使行政执法人员铤而走险,滥用权力谋取利益。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构成成分复杂,限制了其监督职责的发挥。

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往往被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授予”给某些劳模或者在社会上比较有声望的人,各级政府首长往往是上级人大的当然代表,这些人大代表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很难代表弱势群体以及反映一些真实的问题,这也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的。

二是人大代表被选出后往往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没有有效的途径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而且,人大代表与政府之间往往只通过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来沟通,这样就很单调,使得其不能及时向政府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人大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认识不够,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容易被误认为是权力中心,因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

四是人大缺乏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目前行政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使得它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它要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

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这种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在地位上与监察对象平级,级别相同,这就限制了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甚至监察机关本身在财源上受制于财政系统,在其他涉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权益方面又受制于其他监察对象。

其次,由于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又导致由于腐败网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监察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职权。

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配合和协调,整个体系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系统。

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的配合,制度设计不科学,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错位,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

(四)、监督法制不完善一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人大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监督制度滞后。

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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