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0年04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编制日期编号CZFL-D21-351 版本A/1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财务管理行为,强化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是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财务管理第一负责人,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行为,增强资金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
项目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应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的一切资金所有权属于公司。
项目经理部受托负责本工程项目资金收取,资金支付权限集中于公司统一管理,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额度内,负责资金支付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实行集权管控,统一调度,限额存放管理。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司指挥部)拨付的工程款。
项目工程、成本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积极组织工程验收并及时上报验工计价及保险索赔资料,财务会计部负责办理工程价款的收取和结算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为全面统筹、调配使用资金,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执行工作。
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项目经理部之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进行资金拆借。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股份公司或公司要求应实行党政联(会)签审批的,必须实行党政联(会)签。
如项目经理外出,可书面授权指定代理人履行审批权,并书面通知财务会计部,项目经理应承担因审批所形成的责任。
财务会计部负有对党政联(会)签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资金收支归口到财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绕过项目财务会计部门收取和支付资金,严禁私自截留、私分、挪用项目资金。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程序, 加快流转速度,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开发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但不局限于一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付款、零星支付、材料以及设备采购付款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章付款流程第四条工程进度款的一般支付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条款提出付款申请, 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 付款申请需包含付款事由(合同依据)、形象进度说明、工程量清单(如合同约定需要)、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如合同约定需要), 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2.请款单位将付款申请材料送交到现场工程监理部, 由工程监理部独立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 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及《工程付款申请表》移交项目工程部3.公司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实质性审核, 再由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进行复核, 并提出意见及签字后, 报公司技术部签署意见。
4.付款申请材料一同递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给出支付意见, 同意支付的转送集团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集团董事长签署支付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务部对以上过程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6.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领导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公司领导直接签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技术部登记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工程结算款的一般支付流程1.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
付款申请须包含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材料计划报表、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结算汇总、工程签证、工程验收文件、整改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单等, 如果是工程保修款还需要有使用部门同意付款的确认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流程图附件2: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集团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集团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以经营房地产项目和相关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资金管理是指房地产集团对其所拥有的资金进行计划、筹措、使用、监督、结算和风险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风险控制等。
第五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六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筹措方式。
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
第七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确保资金筹措的合规性。
第八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合理规划借款期限和借款额度,确保自身还款能力,并避免过度负债。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与合作单位的资金监管,核实用款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资金风险控制第十三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第十四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合理控制资金运作风险和资金流动风险。
第十五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发现和预测资金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资金筹措:指房地产集团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资金。
2. 资金使用:指房地产集团对所筹集到的资金按照计划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运用。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资金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企业应在具备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
2.2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处、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资金监管3.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比例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2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3 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税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
3.4 房地产企业不得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四、资金使用4.1 房地产企业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向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的使用申请。
4.2 银行应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放款。
4.3 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银行及购房者。
五、监管措施5.1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安全。
5.2 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3 购房者有权查询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房地产企业及银行应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6.1 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房地产企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略。
)八、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8.1 房地产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前向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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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资金支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财务风险,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开发项目中对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所支付的款项,具体包括包括土地及征迁、设计勘察、建筑安装、基础及配套设施、监理费用及期间费用,以及税金等支出。
内容涉及工程施工及进度、物资采购、劳动用工、咨询、技术及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按月、季或年度结算、分段结算和竣工后一次结算等方式,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依据合同或协议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四条预算内限额费用资金支付的审核
预算内限额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及税金支出,性质为零星的、不确定的临时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万元,由经办人员申请,由总经理签署批准,财务部门把关对外支付。
第五条预算内限额以上的费用资金支付审核
(一)预算内限额以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指3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的、并纳入年、季或月度预算执行计划的费用。
由经办部门及人员审核并填制支报款单上,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对外支付。
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须将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预算计划和支付对象的相关资料保存完整,留存备查。
对涉及项目开发支出的,如土石方工程、检测和勘察、基础工程、配套设施和工程进度款、材料价款支出的还须作如下补充规定:
1、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或进度款结算时,需填制工作量报表,经我公司工程部门审定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后,填制支报款单上,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交财务部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跨年度工程,年终必须根据我公司工程部门对当年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进行如实盘点,编制工程盘点表,填制结算单据,在年度终结后交财务部门,办理年度工程价款结算。
对建安工作量有异议的,可聘请监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佐证。
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将经审定后的招标工程、非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或施工图预算,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建筑材料结算方面:施工的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按工程年度计划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
建筑材料部分或全部由本公司有关部门采购供应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甲供材料采取先领料方式,其甲供材料必须抵扣工程备料款,我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月清理施工单位所领用的材料款,并及时将其领料单汇总转入财务部门以便办理结算。
上述两种方式,最后的价款结算均需总经理签署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对外支付。
(二)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支付的款项,但又超计划请款,请款对象和经办部门及人员须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同时作一定的市场调查,必要的话邀请工程监理部门或价格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询价报告,财务部门核实并出具审核报告,并纳入年、季、月度对外付款计划,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对外支付。
第六条预算外支出的审核
合同或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也未纳入的对外支付款项,工程和经营计划及财务部门要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标明系计划疏漏还是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结果,出具详细请款报告,财务部门视年度经营目标出具审核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对外支付。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支付审核
特殊情况下急需资金和金额较大资金。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经办部门及人员审核,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对外支付。
第八条临时借款的审核
工程开发项目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需临时借款,经办部门或人员出具借款报告,报告中须载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支付。
第九条资金支付管理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严格管理资金,严禁坐支行为;
2、按市场惯例和政策法律办事,多渠道采取市场招标和询价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实行竞价招标,比价采购。
3、经营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预算时,要适当考虑列入不可预见费用,以保证计划的周密性和可操作性;
4、加强市场调研,发挥工程监理部门或价格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工程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
5、对业已产生的超计划付款的事项如水电费支出、监理费支出,利息支出等须深刻分析产生的原因,尽力减少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公司。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