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辖制度
商朝对封国的管辖制度

商朝对封国的管辖制度
商朝对封国的管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封制度:商朝实行分封制度,将国家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和功臣,让他们成为封主,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封主需要向商朝交纳贡赋,并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
2. 官吏制度:商朝设立了各级官吏,负责管理封国的政务和军事事务。
封国的官吏由商朝派遣,由封主任命,他们的职责包括征税、征兵、维护治安等。
3. 军事制度:商朝实行兵民合一的军事制度,封国也需要组织军队,参与商朝的军事行动。
商朝还设立了各级军事机构,如军司马、都尉等,负责指挥军队。
4. 监察制度:商朝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封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封国遵守商朝的法律和规定。
总的来说,商朝对封国的管辖制度比较严格,封国需要遵守商朝的规定和要求,向商朝交纳贡赋,并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
商朝还设立了各级官吏和监察机构,对封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封国的稳定和统一。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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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五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者发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集中管辖制度

集中管辖制度引言集中管辖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交由特定法院或法官进行审理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法院的效率和裁判的一致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理。
集中管辖制度在不同的司法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范围,并且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集中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优势和问题,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集中管辖制度的作用1. 提高效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重复审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时间的消耗。
通过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交由专门的法院或法官处理,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此外,集中管辖制度还可以避免因为跨地区审理而引发的司法协调问题,使得案件能够更加迅速地得到解决。
2. 提高一致性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可能导致裁判的不一致性。
通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将同类型的案件集中审理,由同一个法院或法官来作出统一的判决,从而确保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被告和原告双方都能够更好地预测案件的结果,提高司法的可预见性。
二、集中管辖制度的优势1. 节约成本通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减少不同地方法院之间的工作重复和协调成本。
由于同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可以减少法院开庭次数,降低了审理案件的成本。
此外,集中管辖制度还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性和专门化,对于一些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可以有更好的专家知识提供,并且减少了非专业法官的参与,提高判决的质量。
2. 促进审判一体化集中管辖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审判一体化的进程。
在集中管辖的框架下,各地法院会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这有助于各地法官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和判决标准,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率和一致性。
三、集中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1. 题材和权力滥用集中管辖制度可能会导致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权力滥用。
当权力过于集中时,一部分法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违背法律精神和司法正义。
论我国自裁管辖制度

论我国自裁管辖制度一、仲裁管辖制度的基本概述(一)自裁管辖的定义自裁管辖,是仲裁法的专有制度,是指仲裁庭在行使仲裁管辖权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有权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且有约束力的裁定。
从性质上看,这一权力是基于仲裁协议双方的授权而非立法机关的授权,现行法律规定只是为了保障仲裁机构这一民间组织能够更好、独立地行使裁决权。
(二)自裁管辖的源起和发展自裁管辖制度最早起源于联邦德国法院,该法院针对“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赋予仲裁员对其管辖权作出有拘束力的决定的权力”的争论而作出的裁决确定了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有裁决权,打破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专有管辖。
此后,世界各国和国际商事组织等纷纷确立了这一制度,自裁管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得到迅速地发展。
自裁管辖制度在近60年内能够得到迅猛发展的原因不外乎为:其一,由于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各国国内的民商事也随之得到快速发展,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和国内民商事的纠纷机制,具有诉讼不可替代的功能,其专业性、民间性、灵活和便捷性、保密性特征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二,自裁管辖制度自身的优点。
它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可以不再单独救助于法院,而是通过受理案件的仲裁庭独立地行使自己的管辖权,从而使仲裁程序可以在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控制下进行,充分体现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防止当事人一方阻扰或拖延仲裁的进行,达到及时解决争议的目的和效果。
二、自裁管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一)我国自裁管辖制度的产生和立法规定我国仲裁法起步很晚,第一部《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才正式实施。
至此,我国仲裁机构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中独立出来,民间性的性质得以明确。
其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管辖相关简述

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分类❖(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牵连管辖。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90万元,A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又要求乙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按照规定,该市基层法院有权受理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问:❖此案是否需要移送到中级法院?❖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重大涉外案件。
即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23年新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整体复习提纲——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是劳动法、后者是民法和合同法)。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不同(隶属关系、平等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前者享受劳动法的全部权利、后者没有属于等价有偿交换)。
6、劳动条件提供方式不同(后者自己解决)。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调解仲裁法,仲裁是必经程序,劳务不是权利救济方式自行选择)。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二、劳务派遣的含义?1.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民事关系,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取得派遣收入。
2.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机构支付工资等。
3.劳动者与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监督管理三、劳动者派遣的特点?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务公司是主体)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用工单位是主体)3.劳动争议的处理:按一般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两种劳动争议、一种民事纠纷,发生劳动争议管辖地的选择。
)。
四、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1.资格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有开展业务固定的场所设施,有合法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实行设立许可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特许,并办理工商登记。
3.合同体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劳务派遣协议也要约定相关条款;五、派遣劳动者的管理: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派遣雇员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1.协商代表的确定2.协商的实施步骤:(1)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书,另一方于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协商(2)双方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资料(3)形成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4)制作协议文本,签字、盖章生效3.工资协议的审查(1)协议签订后10天内,将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送交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协议15天内审查(3)报送15天后未收到意见书,视为同意(4)收到生效协议后5天内公布4.明确协议期限:一般一年一次,期满前60天内提出意见书七、劳动力工资市场指导价位制定原则:1.坚持市场取向2.坚持实事求是3.公开发布(每年6—7月发布一次)八、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种类: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人代表—-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总工--技术领导责任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卫生措施、辅助性设施建设、改善措施、宣传教育措施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重大事故隐患制度6.安全卫生认证制度7.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九、如何积极营造劳动安全卫生环境?1、观念环境(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预防为主、防重于治、是处理职业危害的原则)2、营造制度环境(应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奖罚分明)3、营造技术环境(本质安全,直接使用无害装置、工艺,完善工作场所设计,劳动组织优化)十、劳动争议的特点:1.争议当事人特定2.争议内容特定3.争议表现形式特定十一、劳动争议的分类1.按主体分:(1)个别争议(10人以下)(2)集体争议(10人以上)(3)集体合同争议2.按性质分:(1)权利争议(2)利益争议3.按标的分:(1)劳动合同争议(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自力救济2、社会救济3、公力救济4、社会与公力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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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下级 法院
上级 法院
级别管辖特殊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 认为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 ,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 民法院。 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刑事诉讼法》 19条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除外。 的除外。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 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 之外的案件。 之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定义: 定义: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 划分。 划分。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NO24: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NO24: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 24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管辖 的情况称为指定管辖。 的情况称为指定管辖。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 的案件的管辖权。 的案件的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 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 行使审判权时, 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 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 改变管辖权。 改变管辖权。
解决问题 1.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分工; 分工; 2.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 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 工;
二、分类
立案管辖 管辖 审判管辖 普通管辖 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立案管辖
定 义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 辖或部门管辖, 辖或部门管辖 , 是指公 安机关、 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 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刑事 案件由谁立案, 案件由谁立案 , 开始刑 事诉讼的问题。 事诉讼的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条件: 条件: (1)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属于上述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2)属于上述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4)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一、级别管辖
定义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 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 即 在四级法院中, 在四级法院中 , 刑事案 件的第一审应该由哪一 级法院进行。 级法院进行。 划分依据 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 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 案件的性质和影响 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 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 处刑罚的轻重; 处刑罚的轻重; 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 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 案件涉及面的大小 4.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 4.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 重点和工作量。 重点和工作量。
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1.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2 .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 军队内 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3 .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 涉及国 家安全的案件; 家安全的案件; 4 . 由监狱侦查的案件: 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 由监狱侦查的案件 : 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 ;
司考题
2002-17D.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002-17D.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涉及法条: 刑事诉讼法》 23,26条 涉及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26条
(二)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刑诉法NO2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刑诉法NO2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 NO25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 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初受理 的人民法院审判 。 在必要的时候 , 可以移送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
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 地。
更为适宜的情形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 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被告人流窜作案 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情况; 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情况; 2.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 地审判的; 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要由居住地执行的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工作或学习的地点。 工作或学习的地点。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贪污案 挪用公款案 受贿案 行贿案 单位受贿案 对单位行贿案 介绍贿赂案 单位行贿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隐瞒境外存款案 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罚没财物案。 私分罚没财物案。
首席大检察官: 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 件
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 主要犯罪地, 时对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为地, 时对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为地, 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 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 地。必要的时候指的是对查清主要犯罪 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三、指定管辖
NO22: NO22: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 件,是全国性 的重大刑事案 件。
级别管辖特殊规定
1.NO23: 1.NO23: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
第六章 管辖制度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 院和公安机关 , 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 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 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或权限划分。 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或权限划分。
NO21: NO21:高级人民法院 21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是全省(自治区、 件,是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 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事案件。 条件: 条件: 一是全省(自治区、 一是全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性的案件; 直辖市)性的案件; 二是重大刑事案件; 二是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级别管辖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解 一人犯数罪、 释 》 第 5 条 : 一人犯数罪 、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按 审理的案件, 审理的案件 , 只要其中一 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 法院管辖的 , 全案由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
例: 王某胁迫李某与之 共同抢劫,李某望 共同抢劫, 风,王某实施抢劫 行为, 行为,在抢劫过程 中杀害被害人。 中杀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