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财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78.12.08•【文号】•【施行日期】1978.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目前,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在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但分散了国家的大量建设投资金,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极需加以整顿。

为了维护国家预算的收入,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必须坚决纠正收入退库中的混乱现象和无政府状态。

为此,特重申一九六二年我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的几项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并结合当前收入退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作如下通知;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各级金库,不得随便坐支、挪用。

应该上交国库的收入,任何单位都不准拖延不交、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大公为小公。

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款项,是国家保证预算支出的资金,不能搞分散主义,随便退库支用。

凡是不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退库手续办理。

二、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2.企业单位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3.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4.弥补企业单位的计划亏损;5.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6.县以上供销社从上交国家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7.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8.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

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

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
目前,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在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但分散了国家的大量建设投资金,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极需加以整顿。

为了维护国家预算的收入,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必须坚决纠正收入退库中的混乱现象和无政府状态。

为此,特重申一九六二年我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的几项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并结合当前收入退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各级金库,不得随便坐支、挪用。

应该上交国库的收入,任何单位都不准拖延不交、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大公为小公。

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款项,是国家保证预算支出的资金,不能搞分散主义,随便退库支用。

凡是不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退库手续办理。

二、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2.企业单位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3.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
4.弥补企业单位的计划亏损;
5.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
6.县以上供销社从上交国家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
7.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
8.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

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

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凡是不属于财政部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金库不得办理退库。

三、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以内的收入退库,要按下述要求认真审查,严密手续,堵塞漏洞。

1.退库弥补企业亏损,要严格审查核实。

在收入退库中,弥补企业亏损的数额较大,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各级监交机关、财政部门一定要按计划、按定额补贴,认真核实企业亏损数字,防止弄虚作假,扩大亏损以及假借亏损之名乱行退库的现象发生。

对于那些乱摊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乱搞计划外基建等等的亏损数字,要坚决予以剔除,不准报销。

企业的超计划亏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绝不能随便乱批,敞口退库。

否则监交机关有权拒绝签注审查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亏损企业名单和弥补亏损计划(包括季度分月计划)等文件,及时抄送同级金库,协助金库把好退库口子。

至今未抄送的,要立即补送。

各级金库,对于弥补企业亏损的退库,如有疑问,有权提请监交机关进一步查实,待核实后再予办理。

为了便于检查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企业收入的交库方式,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就地交库,不要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弥补亏损以后再集中交库的办法。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改变所属企业的交库方式。

2.财政部门自已退库必须报经上一级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不是预算交款、
拨款单位,原则上不应自批自退国库收入。

如遇有特殊情况,财政部门需要自退国库收入时,除地方财政附加一类情况,可由金库按规定比例退库转帐外,都必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上级签发收入退库书,方能退库。

各级财政部门自己申请、自己批准的退库一律无效,各级金库有权拒绝退付。

3.金库办理退库业务要适当集中。

按照金库制度的规定,城市的人民银行办事处可以设金库支库。

为了加强收入退库的管理,今后在一个城市内有几个办事处同时办理金库业务的,其收入退库业务,统一集中在市财政部门开立金库帐户的办事处(或营业部)办理。

其他办事处只办交库业务,不办退库业务。

人民银行的城市分理处(个别设支库点的除外)和农村营业所,按照制度规定,只办理代收国库款的业务,不能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4.为了加强退库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便于金库审查监督,今后的收入退库凭证,统一盖用财政部门的拨款印鉴或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公章方为有效。

具体签章规定如下:
①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三级企业,凡在本地办理收入退库的,其收入退库书统一盖用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印鉴;
②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三级企业,凡在外地办理收入退库的,其收入退库书,可由当地税务监交机关盖用县以上(含县)税务局(或财税局)公章;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统一制发“核定预算收入退库专用章”(样式
自定),发至县(含县)以上税务局(或财税局),从明年开始启用,不用“公
章”。

③县属企业的收入退库,一律盖用县财政局的拨款印鉴。

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科、股、组的印章以及其他专用印章,均不能作为收入退库书的印鉴。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鉴,各级金库要拒绝退付。

四、对于用收入退库办法解决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要立即清理上报。

各级行政事业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入国家支出预算解决,目前,有的地区随便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用收入退库的办法解决这些行政事业费开支是不对的,它打乱了预算资金渠道,影响行政事业编制的管理,流弊甚多。

应当根据开
前门、堵后门的原则进行整顿。

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地要认真地进行一次
清理,并将清理的情况,如实地按附表要求于明年一月底报送财政部。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办法。

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再冲退国库收入。

明年年初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人员经费,可暂由地方财政垫支,然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处理。

五、建立收入退库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检查分析收入退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金库,对收入库要按“款”逐笔认真登记,定期报告数字。

六、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确保国家收入安全,是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光荣义务和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和监交机关,对于预算收入退库必须认真审查,严格管理,坚决按国家规定办事。

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都要坚持原则,坚决低制,并及时向党委或上级部门反映,否则就是失职。

对于财税部门出歪点子乱挖国库收入的人,要严肃处理。

任何人都无权强令财税部门乱退国库收入,违者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各级金库要加强对收入退库范围、退库凭证和退库数额的监督审查。

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的退库,不符合审批程序的退库,不符合规定的手续的退库,应当一律拒绝办理。

否则金库应负责追回乱退国库收入的款项。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库要充实力量,以适当整顿加强收入退库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通知除第四条规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外,其余各条规定均从金库收到文件之日起立即执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