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11•【文号】[89]财预79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1日(89)财预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反映预算支出情况,简化预算拨款事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并加强国库和银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九条“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额拨款”),是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下达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结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方式。
第三条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
各级经办行应当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对帐及报表和年终结算签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限额拨款单位,管好用好国家预算资金。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对限额拨款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预算的拨款,凡属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经费核算管理的需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限额拨款”。
统称“限额拨款单位”。
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3级。
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
向财政部直接申请经费限额的,为“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并有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二级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基层单位”。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
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字 号】合银国[2005]14号 • 【施行日期】200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合银国[2005]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监管力度,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大额(非正常)拨款、退库的分级审批,是指对不同金额的拨款、退库业务以及所有的非正常拨款,实行由国库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审查,国库处负责人、国库主任(副主任)按设置的权限分别在《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上审核签批的管理办法,以明确审查人、审批人意见及相关责任。 第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业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凭证的合规性以及凭证要素的填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的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界定: 1、大额拨款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以上拨款;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拨款。 2、大额退库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库款退付;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库款退付;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库款退付。 3、非正常拨款是指: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或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通过临时追加指标办理的; (2)因特殊原因或无正式文件及依据,要求拨往财政专户的款项; (3)有正式文件或其他材料说明因特殊原因,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 (4)经政府、财政有关领导签批,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大额资金; (5)其它非正常拨款。 对非正常拨款要设专簿登记,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五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支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内,并确保所拨款项确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 2、在预算单位范围内拨款要坚持“先记帐后划款”的原则。 3、认真审核拨款单上的各项要素。核对财政拨款印章,确保拨款印章与财政机关在国库留存的印鉴卡一致。 4、财政机关办理库款支拨使用的是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汇、信汇凭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方可办理拨款。 5、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国库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取得调整依据。对超预算又无调整文件的拨款国库要拒绝办理。 6、对实拨资金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国库部门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或依据,经逐级审核后方可办理。 7、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国库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额度范围内,超额度的,国库有权拒绝划款清算。 8、对国税部门退付的出口退税等款项,国库部门要依据其上级下达的退税指标作为办理依据。 第六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退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库审核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严格遵循库款支配的所有权原则,即哪一级库款的退付,必须由对应级次的财政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共享收入退库必须由涉及的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结构共同批准。 2、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申请退库的财政或征收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和退库单位的“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 3、所退款项必须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七条 大额拨款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拨款,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亿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不含本数)以下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含本数)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5000万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大额退库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5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00万元 (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九条 对非正常拨款实行逐笔审核。非正常拨款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行长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及辖内区支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行长审核。 第十条 对拨款、退库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原则性问题,国库经办人员要及时向国库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必要时要向上级国库请示, 按国库主任、副主任和上级国库的批示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新《预算法》试题

新《预算法》试题祁门县新《预算法》和《国家金库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1.新预算法是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决定修正。
A(第七次 B. 第八次 C. 第九次 D. 第十次2., ,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专门机构。
A.财政部门 B.国库 C.税务部门 D.海关3.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 ,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A(6-8 B(6-9 C(7-9 D(4-64.下列关于购买凭证式国债注意事项错误的是, ,A凭证式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投资者发售~发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B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采用实名制C凭证式国债采取承销团成员固定比例承购包销方式发行D凭证式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5.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 ,确定。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财政部6. , ,有权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A.同级人大B.同级人大常委会C.同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人民政府 7.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A.艰苦朴素B.量入为出C.提高效率D. 勤俭节约8.下列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不正确的是,,A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B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须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 C提前兑付须收取提前兑付2‰的提前兑付手续费D储蓄国债,电子式,采取承销团成员代销方式发行9.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 ,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10.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年度自公历, ,止。
A. 1月1日起~至11月31日B. 3月1日起~至下年度2月28日C. 上年度12月1日起~至下年度11月31日D.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11.下列关于无记名国债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记名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权B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C无记名国债与实物券是同一种国债D我国从1981年-1997年间共发行了22个品种12.下列关于国债收款单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债收款单发行期间为1982-1988年B 1988年对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属于国债收款单一种C 人民银行“国债收款单管理系统”里登记了12种收款单D 国债收款单已于1997年全部到期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 ,和其他支出。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 、长期稳定阶段(1952 —1992 年) 、初步改革阶段(1992 —1998 年) 和改革深化阶段(1998 年至今) 。
为克服传统政府预算制度的弊端,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我国相继实施了多项预算改革措施。
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尚处于初始阶段,今后一段时期,还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控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20 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目标的确立,政府预算改革成为近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客观考察与分析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索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取向,对于公共财政框架的顺利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研究文献中,有关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论述,主要是着重于对财政体制发展变化的描述,即主要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
然而,财政体制虽然是影响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因素,但二者的发展进程并不完全一致。
在财政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政府预算制度受到既有路径依赖的影响,往往还能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财政体制的变迁并不能作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标志。
从政府预算制度自身的发展变化特点来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面临着严重困难,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政赤字。
国家为了扭转这种困难局面,于1950 年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对财政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
1951 —1952 年又实行了初步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3 月,政务院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财政收支由高度集中,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 三级财政,并实行初步的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都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年4月23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有多少?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有多少?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立删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5.07.27
•【文号】国发[1985]96号
•【施行日期】1985.07.2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
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对坚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打击报复国库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
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
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经济特区缴纳库款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
必须
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第五章库款的支拨
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
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
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
第二十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
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专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0年三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