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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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办法随着教育的发展与教师队伍的壮大,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办法逐渐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依据、标准以及政策规定等问题。

一、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依据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依据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业绩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的成果。

教师的教学业绩主要指教师在教学中所表现出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发展和突出表现。

教育教学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内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论文、教材编写、教学项目等。

同时,教师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表现也会作为评定职务聘任与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标准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标准主要包括教师本身的学历和资历、教学业绩、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综合素质以及在实践中的工作表现等方面。

教师的学历和资历是评判教师从事职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术能力。

教学业绩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影响,包括学生学习成绩的提升、评价的反馈等。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内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

综合素质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和品质,如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在实践中的工作表现主要是指教师在具体教育机构中的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等。

三、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政策规定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政策规定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教师职务的评审流程、条件要求、评审标准以及评审材料的提交等方面。

教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组的审核后,最终确定聘任和晋级的结果。

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还会对聘任和晋级的结果进行公示,并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评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的现状与问题教师职务聘任与晋级在我国教育系统中普遍存在,是教育发展的需要。

然而,目前在聘任和晋级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共47页)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共47页)

北京大學教師聘任和(He)職務晉升制度鼎新方案〔第(Di)二次徵求意見稿,2003年6月16日〕2002年7月6日(Ri),國務院辦公廳〔2002〕35號檔轉發了國家(Jia)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Yu)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意見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立和参加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成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加快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鼎新、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的重要办法。

在2003年元月底的學校寒假工作研討會上,校領導班子根據創建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和近期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結合國家人事部的檔精神,對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工作進行了深入研討,就學校師資人事制度鼎新形成一致意見。

學校認為,創建一流大學的關鍵是人才,建設一支優秀的教師隊伍的關鍵是科學合理的人事制度。

為提高我校教師隊伍的活力和競爭力,必須鼎新和完善現行的人事办理制度。

人事制度的鼎新涉及多個方面,教師聘任和職務的晉升制度是此中最核心的。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精神,以教育法和高教法為基礎,結合高等學校的特點和我校的實際情況,現就北京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鼎新的底子原則和主要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

各院〔系、所、中心〕和醫學部本部〔以下所指“院〔系〕〞或“單位〞均包罗醫學部本部和有獨立編制的研究所、中心〕應根據本方案的底子精神和原則性規定,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經學校批准後執行。

第一局部底子原則 1.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鼎新的底子目的是通過實行合同聘任制、分級流動制和引入外部競爭機制,成立起有活力和競爭力的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水準。

2.教師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實行聘任制、合約办理,。

3.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應堅持學術標準第一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根據崗位任務和工作性質,學校對教師進行分類办理。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9〕5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

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2 学术水平1.1.3 教育教学能力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2 讲师1.2.3 副教授1.2.4 教授2. 聘任程序2.1 发布招聘公告2.2 应聘者提交材料2.3 资格审查2.4 面试与考察2.5 校内评审2.6 结果公示2.7 签订聘任合同3. 聘任期限与待遇3.1 聘任期限3.1.1 首次聘任3.1.2 续聘3.1.3 解聘3.2 待遇3.2.1 工资待遇3.2.2 福利待遇3.2.3 住房待遇3.2.4 科研奖励4.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4.1 违约责任4.1.1 教师违约4.1.2 学校违约4.2 争议解决4.2.1 协商解决4.2.2 调解解决4.2.3 法律途径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义务5.3 保密期限5.4 违约责任6. 附则6.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6.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6.3 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6.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6.5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1.1.1.2 符合所聘职务对应的教师资格要求。

1.1.2 学术水平1.1.2.1 具有相应职务要求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

1.1.2.2 符合学校对不同职务等级教师在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1.3 教育教学能力1.1.3.2 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1.1 完成学校规定的助教职责和教学任务。

1.2.1.2 参与课程建设,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1.2.2 讲师1.2.2.1 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1.2.2.2 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提升教学水平。

1.2.3 副教授1.2.3.1 负责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教学。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为改进和加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北京大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岗位分类和职责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学岗位和专任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任务分别以教学、科研为主。

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3.职务级别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总量控制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编制,按照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

各院系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科研经费预算设置专任科研岗位,按《北京大学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5.公开招聘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

6.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学校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

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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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
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2、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学、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考核、评议。

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4、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5、公示。

6、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7、学校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8、聘任结果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高等学校在编制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优秀人才,可由具体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聘委会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教师的工资收入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期内所聘职务确定。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必须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专业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后,由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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