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
3 8 —
各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以 下 简 称 “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 ) 按 职 责 分 工 , 负 责 本 系 统 、 区 属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实 行 结 构 比 例 调 控 。 高 等 学
市 委 、 区 委 党 校 ,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应 遵 循“ 按 需 设 岗 、 科 学 评
价 、 公 平 公 正 、 以 用 为 本 、 能 上 能 下 ”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以 下 简 称 “ 市 人 力 社
北 京 市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局 北 京 市 敦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高 等 学校 教 师职 务 聘任
管 理 办法 》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专 技 发 〔 20 1 9 〕 7 号
各 市 属 高 等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 成 人 院 校 人 事 部 门 , 市 委 、 区 委
年 2 0 1 9
1 月 3 日
3 7
北 京 市高等 学 校教 师 职 务聘 任 管 理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办 发 〔 2 0 1 8 〕 4 号 ) 、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 ( 教
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聘任暂行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聘任暂行办法工大校发〔2000〕3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知识分子的劳动特点建立起我校一种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达到激活人力资源,重组人力资本,确保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发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聘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构筑人才高地和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以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展所长、扬长分流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聘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跨世纪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
任人唯贤、知人善任。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执行回避制度,秉公办事。
第四条建立教职员工能上能下和能出能进的机制,废除干部教师职务终身制,完善奖惩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五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凡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均须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二章聘任第七条实行岗位聘任与岗位津贴制度。
应聘人员必须满足职务条例和岗位职责要求方能受聘。
先设岗、再聘任;先上岗、再定级;先考核、再续聘。
第八条贯彻公开聘任、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结构、促进队伍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各院、系(所),处、部(室)成立相应的聘任领导小组。
组长由其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其分党委书记(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条聘任程序 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及职务限额,在全校范围公布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应聘申请。
个人申请应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
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逐级聘任。
1 .党政职能处室管理人员的聘任:(1)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经党委组织部考察后,由校党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2 学术水平1.1.3 教育教学能力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2 讲师1.2.3 副教授1.2.4 教授2. 聘任程序2.1 发布招聘公告2.2 应聘者提交材料2.3 资格审查2.4 面试与考察2.5 校内评审2.6 结果公示2.7 签订聘任合同3. 聘任期限与待遇3.1 聘任期限3.1.1 首次聘任3.1.2 续聘3.1.3 解聘3.2 待遇3.2.1 工资待遇3.2.2 福利待遇3.2.3 住房待遇3.2.4 科研奖励4.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4.1 违约责任4.1.1 教师违约4.1.2 学校违约4.2 争议解决4.2.1 协商解决4.2.2 调解解决4.2.3 法律途径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义务5.3 保密期限5.4 违约责任6. 附则6.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6.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6.3 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6.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6.5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1.1.1.2 符合所聘职务对应的教师资格要求。
1.1.2 学术水平1.1.2.1 具有相应职务要求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
1.1.2.2 符合学校对不同职务等级教师在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1.3 教育教学能力1.1.3.2 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1.1 完成学校规定的助教职责和教学任务。
1.2.1.2 参与课程建设,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1.2.2 讲师1.2.2.1 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1.2.2.2 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提升教学水平。
1.2.3 副教授1.2.3.1 负责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教学。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最新]精品文档5页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最新]精品文档5页](https://img.taocdn.com/s3/m/ff3ddce6d0d233d4b04e6912.png)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通知各院(系、所、中心)、各单位:《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通过,现下发各单位征求意见。
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我们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但面临的挑战依然很严峻。
我们必需加大建设一流大学工作的力度,加快工作进程,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打破常规,实现跨越式发展。
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核心是学科建设,关键是人、是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在聘人用人制度上实现一种新的突破,使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达到新的水平。
现在提出的讨论方案,是经寒假学校领导工作研讨会酝酿,学校人事改革工作小组具体研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的。
其中,教师实行聘任制,在有限聘期内有限次申请职务晋升(分级淘汰制)、不留本院(系)应届毕业生、教授会评议、教授和院系业绩评价等措施,体现出较大的改革力度。
希望各院系认真组织本院系教师,就基本精神和具体措施认真讨论,征求意见。
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召开各院(系)领导会议对改革方案进行讨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在5月30日以前将讨论情况和具体建议汇总报学校人事部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张立张庆东电话:62751220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许智宏2019年5月12日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2月寒假工作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校领导根据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和近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学校师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一致意见。
学校认为,创建一流大学的关键是人才,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的关键是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教师聘任和职务的晋升制度是其中最核心的。
本方案就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建议,各院系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规定,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
教师职务聘任及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及管理办法一、引言教师职务聘任及管理是教育系统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教师职务聘任及管理的情况展开回答写作。
二、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应基于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绩,包括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水平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应根据不同职务的要求,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定,避免主观臆断和人情主义的干扰。
三、教师职务申请与选拔教师应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目标,主动提出职务申请,并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进行评估。
选拔过程中应注重考察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设计和组织能力,综合评估其适应职务要求的能力。
四、教师职务聘用的程序教师职务聘用的程序应符合规范,包括德、智、体、美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聘用程序应设置多个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以德、以私、以权等不正当因素的介入。
五、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体系教师职务聘用和晋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体系,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等多个级别,使每一个教师都有晋升的机会和动力。
同时,晋升体系应与教师的培训、学术研究、师德师风等方面有机结合,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到专业发展中。
六、教师职务聘任与绩效考核教师职务聘任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通过考核结果来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
绩效考核应以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为核心,兼顾教育教学改革的探索和创新,为优秀教师提供个人成长和晋升的机会。
七、教师职务管理的监督机制教师职务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人为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监督机制应包括来自上级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评价,以及第三方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师职务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教师职务聘任与激励机制教师职务聘任应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薪酬、福利和荣誉等方面的奖励,激发教师更好地工作和提高自身的能力。
九、教师职务聘任与培训发展教师职务聘任应与培训发展相结合,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https://img.taocdn.com/s3/m/5e7f360558fb770bf78a5556.png)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为改进和加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北京大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岗位分类和职责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学岗位和专任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任务分别以教学、科研为主。
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3.职务级别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总量控制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编制,按照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
各院系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科研经费预算设置专任科研岗位,按《北京大学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5.公开招聘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
6.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学校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
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
北京高校人事制度

北京高校人事制度北京高校人事制度北京高校人事制度是指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对于人事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在此制度下,高校对于招聘、选拔、使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以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质和稳定。
首先,招聘方面。
北京高校人事制度要求招聘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教师人选。
招聘要求需要满足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招聘程序要符合规定,确保招聘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选拔和任命方面。
根据制度规定,高校通过审查、面试等环节对招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以确定适合岗位的人选。
选拔任用的原则是职称、专业水平、学术成果、教学能力和工作表现等综合综合考评,确保选拔到优秀的教师。
第三,使用和管理方面。
高校教师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高校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教师工作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四,考核方面。
教师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包括教学水平、科研工作、教育质量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评估,以评价教师的工作能力和质量,提供改进的机会和空间。
第五,培训和发展方面。
高校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教师进修和学术研究的机会,为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升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最后,待遇方面。
北京高校人事制度对于教师的待遇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工资、福利、奖励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保证教师的合理收入和福利待遇。
总结来说,北京高校人事制度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对于招聘、选拔、使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和安排。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证高校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为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
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2、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学、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考核、评议。
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4、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5、公示。
6、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7、学校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8、聘任结果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高等学校在编制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优秀人才,可由具体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聘委会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教师的工资收入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期内所聘职务确定。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必须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专业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后,由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