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首都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基本原则:1。
坚持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体现创新机制、服务人才、高端带动、引领发展的首都人才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3。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4.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5。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6。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范围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按照改革要求参加职称评审.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三、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要求,成立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小组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教高〔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京教高〔2021〕8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流人才方阵,实现北京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特制定《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全面部署推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流人才方阵,实现北京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就进一步提升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系统性改革,夯实教育教学根基,探索育人创新模式,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更多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专业本领的优秀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高校铸魂育人体系1.推动三全育人,实现五育并举。
加快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机制,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形成目标明确、内容完善、标准健全、运行科学、保障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德育工作各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教学工作首位,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进一步规范德育课教学。
各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德育课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德育课教学工作。
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制定的《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技工院校德育课程标准》以及《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等要求,规范德育课程开设、统一使用部颁教材、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增强德育课教学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规范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各技工院校要根据人社部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活动效果,弘扬和宣传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世赛精神和劳模精神,引导学生向身边的能工巧匠学习,增强学生技能成才的信心和技能报国的决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校园风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人社部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
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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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3
•【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
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遵循“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公平公正、以用为本、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
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区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
监督。
第六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调控。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按照本市岗位设置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专业建设、人才队伍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以教师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在强化教育教学的基础上,按照教学为主、教学科研为主和社会服务为主等进行分类,在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条件,建立符合实际的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
高等学校还可制定高级职称的破格聘任条件,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高校教师,可直接参加评聘。
第八条高等学校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教师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尚不具备独立评议能力的高等学校,可采取全市联合评审的方式对教师进行中级及以上职务的学术评议。
聘委会负责根据考核组和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提出聘任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高等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聘任岗位信息。
(二)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及本校制定的岗位聘任条件,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
(三)考评前公示。
聘委会对应聘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
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评议组进行评议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评议通过。
(五)确定拟聘人选。
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六)验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或区人力社保局,对考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
(七)聘任前公示。
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九)聘任结果备案。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划分,将聘任
结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教师职务聘书。
第十二条对于高等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聘任情况和聘任结果备案。
聘任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聘任全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岗位聘用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聘期考核。
考核合格的,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须主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各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聘任工作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定期开展抽查。
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应聘资格和聘任结果,纳入失信黑名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因聘任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
较大的,市人力社保局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对于在聘任工作中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高等学校应将其调离聘任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主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社会化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职称资格后,由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