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孕产妇死亡监测的目的和意义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
研究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当前妇幼保健的重要任务。
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始于1989年,经过10余年的监测,初步摸清了我国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孕产妇死亡监测的工作目的是:①通过监测继续了解全国及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动态变化规律及其死因分布特点;②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死因分布情况,进一步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策略,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监测系统各级组织及其职责组织机构详见组织机构图。
(1)市妇幼保健机构:在本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参加省级培训;★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负责辖区内监测点工作质量并接受上级检查。
(2)各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本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参加省级培训;★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负责自查监测点工作质量并接受上级检查。
(3)街道(乡镇)、村级妇保人员:★参加区县级培训;★配合区县级妇保人员进行监测资料收集、上报;★负责核实死亡情况,并配合填写好有关表卡。
组织机构图行政领导部门技术指导部门三、监测对象和范围1.监测对象(1)本地户口监测地区内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包括方案外妊娠的孕产妇。
嫁入监测地区,但未上户口者应作为监测对象;从监测地区嫁出,仍未迁出户口者,不作为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产妇。
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
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孕产妇死亡监测时限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42天内。
国家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金台区。
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宝鸡市所辖三区九县的所有长住及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包括方案外妊娠的孕产妇。
岑溪市危重产妇医院监测方案

岑溪市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一、目的和意义孕产妇死亡率(Maternal Mortality Ratio,MMR)是反映国民健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许多国家的孕产妇死亡率不断地下降,孕产妇死亡已成为一个极低概率事件。
在很多地区或医疗保健机构,一年或几年内都可能不发生孕产妇死亡,但是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却是产科永恒的主题。
任何患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都可因个人家庭、医疗机构或社会等因素转变为危重孕产妇,甚至死亡。
因此,近十年来人们更关注那些患有严重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但因接受了及时、正确的医疗抢救措施或偶然因素而最终存活下来的病例,即危重孕产妇(Maternal Near Miss, MNM)病例,期望通过这些成功的案例,总结和推广防治危重症的有效方法,提高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诊治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危重孕产妇发展为孕产妇死亡。
危重孕产妇是指在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濒临死亡,但被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病例。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9年制定了统一的、较为实用的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以及一套用于产科质量评价的科学指标体系。
这些标准和指标为客观评价不同地区或国家孕产妇健康状况、妇女生存质量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危重孕产妇实施了动态监测,以通过危重孕产妇的发生情况及时了解并改善产科质量,从而达到预防孕产妇死亡的目的。
目前,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在发展中国家已处于较低水平,但我国孕产妇死亡绝对数仍位居世界前列,如要保持孕产妇死亡率的持续下降,必须以产科质量为突破口,以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为重点,危重孕产妇为难点,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提高救治比例。
尤其在我国实施农村医疗改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分娩率大幅提高的情况下,产科质量成为决定孕产妇生死的关键因素。
危重孕产妇监测的目的:①建立国家级监测网络,获得能反映全国危重孕产妇发生水平的资料;②动态观察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发生情况,及时发现产科诊治和服务质量薄弱环节,为改善产科质量提供科学依据;③为危重孕产妇评审提供真实病案;为产科质量评价提供客观指标;④通过对全国或地区高发危重孕产妇流行病学特征的评估分析,为国家制定相关评价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依据;⑤促进监测医院重视产科质量,不断提高产科服务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XX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XX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工作规范为加强我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工作,实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和影响因素,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根据国家《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监测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我省辖区范围内死亡的所有孕产妇(含流动人口)均为监测报告对象。
二、监测报告流程(一)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各级医疗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对在本机构内死亡的孕产妇,医疗机构需在24小时内报告至本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如孕产妇常住地不在本市县的,需转常住地所在妇幼保健机构),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赴该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产检、治疗相关医疗机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高危管理和转诊等情况,填写孕产妇死亡信息表和死亡调查报告,并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基妇部(联系电话:36 689213、36689186)。
(二)医疗机构外死亡的。
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村(居)妇幼/计生人员需在24小时内向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监测人员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监测人员接到孕产妇死亡线索报告后,1日内到相关机构或入户核实线索的真实性,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如孕产妇常住地不在本市县的,需转常住地所在妇幼保健机构),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入户调查,并赴其产检、治疗相关医疗机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高危管理和转诊等情况,填写孕产妇死亡信息表和死亡调查报告,并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基妇部。
三、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及评审(一)病例讨论。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一、孕产妇死亡监测(一)监测范围和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的孕产妇均为监测对象,监测人群在检测期内发生死亡的,无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者及终止妊娠所引起的死亡。
妊娠各期的以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者不计其内,但需报告。
监测区内发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及时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并逐级上报。
二、监测内容(1)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包括流动人口)和死亡原因;(2)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3)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三)报告要求1、各医疗保健机构一旦发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在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告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区卫计局。
报告者及接受报告者应做好备案记录。
2、个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的,应在3天内组织院内有关人员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同时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提供一切有关治疗、抢救经过以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相关医院和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有关材料。
死于家中或途中的,乡镇卫生院或城镇由街道妇保人员在3天内上门核实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并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
3、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7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一个月内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若有特殊情况在上报时间内不能报出,及时与市妇幼保健院联系)。
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检测报表》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
于6、《孕产妇死亡登记表》和《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指控后填写上报。
(四)资料收集各医疗机构均有专人负责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五)指标体系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
区县妇幼保健院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24小时内进行网上直报。
4.统计时限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县级、市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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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背景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
(一)内容
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
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3、凡在县级医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所在医院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
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告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4、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县内所有监测点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县级评审,将评审结论填入死亡报告卡中,并反馈给监测点所在地医院。
5、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信息管理人员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市级评审表上报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五、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1.镇卫生院对村级,利用每月妇幼工作例会,进行检查。
2.县级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4-5个镇,每个镇抽取4-5个村进行。
孕产妇死亡补漏应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活产漏报率=%数
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漏报活产数100⨯ 孕产妇漏报率=%数
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漏报死亡数100⨯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每张卡片项目数
抽查卡片数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数100⨯⨯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抽查卡片总数
抽查完整卡片数
100⨯ (三)质量要求
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四)漏报调查方法
1.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医疗保健机构病案室及相关科室,抄录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及危重出院名单,填写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采取调查病历,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核实是否孕产妇死亡。
同时可在计生站、派出所寻找育龄妇女死亡线索。
2.活产数漏报调查:以村级出生季报表为基数,采用多种形式与接生登记本、进出院登记本及计生、公安、防疫等记录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