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2016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2016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今天店铺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一、担保物权特性(一)从属性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二)物上代位性(三)不可分性二、禁止流质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物权法17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物权法17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218: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五、共同抵押(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担保物权是一个常见的考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首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销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
合同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而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人无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其财产自动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要素包括担保物、债权和债务。
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缺一不可。
举例来说,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小明将汽车登记在银行名下,这样银行在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将汽车变现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例子中,汽车就是担保物,银行是债权人,小明是债务人。
当小明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小明偿还债务。
了解担保物权的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借贷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次,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孩子的教育或者购房等需要提供担保,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担保物权的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失。
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解释

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特别注意如下废止的条款:《担保法》指41条、54条2款、61条、64条2款、76条、78条第一、3款、79条、82条、84条。
《担保法解释》第12条2款、49条2款、59条、103条3款、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事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加倍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
在温习备考07年司法考试时,妥帖处置《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作业。
按照司法考试从来注从头考点的规律,07年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的地方。
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温习进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事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结果固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担保法》继续有效。
《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庞杂,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许多法律的内容,可是都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并非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以其他法律安然无事,可以和《物权法》同时有效,只是在涉及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按时,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这样以来,法律的适用不是更简单,而是更复杂了,碰到一个问题时,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规定,也要查找《物权法》的规定。
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已经足够复杂,再加上《物权法》,解决问题时的找法工作无疑会很繁重。
这样,就需要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关系作一番梳理。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法》并非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而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若是废除《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
所以,《物权法》通事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份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
需要讨论的只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份的关系。
担 保 物 权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 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 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 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权利。 根据抵押的财产类别,抵押权可以分为: 根据抵押的财产类别,抵押权可以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2.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3.动产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物权法》 180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6.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 权。 动产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 物权。 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物权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物权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2.物权法定原l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担保物权笔记

担保物权的基础知识与实务:特征、分类、关系等担保物权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财产上设立的限制物权,当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财产变现,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的财产实现自己债权的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系从权利,主权利是债权。
3.担保物权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存在。
4.担保物权的本质是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看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留置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例如抵押权和质押权。
2.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物的价值或对物的使用价值来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提供担保。
3.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指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是指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4.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混合。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混合是指在同一债务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
5.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6.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是指在一个债务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自的担保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
7.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指在一个债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8.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问题。
9.反担保制度。
反担保制度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10.优先受偿权制度。
优先受偿权制度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自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的问题。
法学通论-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的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其他原因
习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 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 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 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 款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 间设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 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 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 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 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条款的效力。
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 留置权
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 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 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 题。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同 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故本题选项 为C。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 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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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金
C.质押
D.留置
【答案】D
【考点3】抵押权(掌握)(P201-P205)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物权。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3)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①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约定“绝押条款”的处理(2020年调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设立
财产范围抵押权设立要求
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
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⑦交通运输工具
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财产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
(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不得单独抵押、地可随房走”)
4.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无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因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转移占有,故无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2)抵押权的优先力
①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后有剩余才能清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②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抵押权是否登记清偿顺序
登记+登记先登记>后登记
登记+未登记已登记>未登记
未登记+未登记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非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
(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而继续存在。
(4)抵押权的追及效力(2020年调整)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④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5.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6.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虽不确定,但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则是确定的。
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主债合同尚未发生,或者尚未实际发生。
但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即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着债权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而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者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作为共同抵押的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可以是一个抵押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不同抵押人的财产。
①分配式共同抵押,是指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者动产对被担保债权分配担保额,每一项担保财产仅在其分配的担保额度内担保债权的实现。
②连带式共同抵押,是指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者动产对被担保债权不分配担保额,每一项担保财产都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3)动产浮动抵押(补充)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1·单选题】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是()。
(2018年,经调整)
A.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B.转让汽车所有权
C.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D.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选项B: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例题2·多选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应包括()。
(2014年)
A.抵押权实现前的抵押物保管费用
B.损害赔偿金
C.违约金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利息
【答案】BCDE
【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
以自己的房屋10万元、汽车5万元设置抵押,设备1万元设置质押。
丙承诺在甲不向乙支付欠款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承担保证责任。
后汽车遭遇车祸损毁获得赔偿金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丙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2015年)
A.6万元
B.5万元
C.4万元
D.10万元
【答案】A
【解析】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行使范围及于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故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为:20-(10+3+1)=6(万元)。
【例题4·单选题】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
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
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
B.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
C.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
D.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
【答案】A
【解析】重复抵押,而抵押权均未登记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乙可受偿=9000×(6000/10000)=5400(元);丙可受偿=9000×(4000/10000)=3600(元)。
【例题5·单选题】甲企业有一幢价值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企业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后来,甲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两个抵押均予以登记,下列关于两个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丙银行的抵押权无效,因为先设立的乙银行的抵押权具有排他性
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抵押物享有平等的受偿权
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若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0万元,则丙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答案】C
【解析】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若两项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0万元,丙银行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丙银行的抵押权仍有效。
【例题6·单选题】甲公司向乙信用社借款20万元,以甲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产品设立抵押。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8年,经调整)
A.乙信用社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本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时设立
C.本案抵押权设立后,甲公司不得再使用抵押财产
D.本案抵押担保方式属于浮动抵押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