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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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模拟题二

2024 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模拟题二

《2024 年中级经济基础》模拟题二一、单项选择题(共 70 题,每题 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说法,正确的是()。

A.数字人民币无法实现支付即结算B.数字人民币定位于 M2,不计付利息C.数字人民币采用“中央银行—商业机构”的双层运营体系D.数字人民币遵循“大额匿名、小额依法可溯”的原则【答案】C【考点】第十八章——货币供给2.将网购客户划分为互不相交的客户群,以便为不同的客户群推荐不同的目标商品,属于数据挖掘中的()。

A.分类B.聚类分析C.关联分析D.趋势与演化分析【答案】B【考点】第二十三章—数据科学和大数据3.关于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是判断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B.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C.预付账款属于企业的债务D.资本的增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答案】B4.目前我国政府财务会计采用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是()A.收付实现制B.实地盘存制C.永续盘存制D.权责发生制【答案】D【考点】第三十二章—政府会计的概念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服务商标是服务业经营者用于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标记B.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C.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应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D.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无须提出注册申请【答案】D【考点】第三十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6.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称为()。

A.帕累托最优B.一般均衡状态C.政府失灵D.市场失灵【答案】D【考点】第六章--市场失灵的含义7. 在各种短期成本曲线中,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逐渐向横轴接近的是()。

A.边际成本曲线B.平均总成本曲线C.平均可变成本曲线D.平均固定成本曲线【答案】D8.下列政府对进出口贸易干预的措施中,属于鼓励出口措施的是()。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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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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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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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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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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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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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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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依据新破产法对照)目录1主要范围2法律特征3法律依据4行使规定5制度完善一、主要范围/别除权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中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产。

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

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文字表述变化略去!) 《民法典》第395条新增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条四荒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定被删除【民法典第342条已经规定四荒土地经营权可以 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以“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取代《物 权法》第181条“抵押权实现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411条规定抵押财产 何时确定,如“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确定”通常早于“实现”】 《民法典》第399条不得抵押的财产删除《物权法》第184条耕地之使用权 (因为土包法第4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 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 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 有的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43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登记 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4条删除《物权法》第227条知识产权质押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5条删除《物权法》第228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 定。
PART ONE 重点规范解读
02 与实践关联
重点规范解读与实践关联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约款新规定取代《物权法》第211条。与流押约款 规定类似! 《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取代《物权法》第 223条第6项“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441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4条票据、提单等质押的书面合 同规定。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第十七章担保物权-、名词解释题1担保物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共同抵押权6最高额抵押权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交付生效主义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3 .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B.电视机C.古字画D书籍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买卖合同5某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某甲将其价值近于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

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 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典权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7.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8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 无效B.继续有效C.解除D.终止9.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

A. 设定抵押B.转让C.设定质押D.抵消10.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雇行债务,该期限是()。

A 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三、多项选择题1 .担保物权具有下列特点()。

A.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2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抵消权3 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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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特征1、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2、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具有从属性:发生、转移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4、不可分性——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楼房5 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

设:(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可以(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可以(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为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

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的替代物,如变异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

【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 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

8月1日,A城遭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

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

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2】设1中抵押楼房投了保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

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3】设1中抵押楼房倒塌的原因不在水灾,而在人祸,系第三人丙所为。

甲从丙处获得损害赔偿金900万元。

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4】设1中楼房未倒塌,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政府征用,甲从政府获得补偿金950万元。

问: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三、担保物权的体系及分类四、担保范围如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物权法》173)。

五、流质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抵押人不利,各国法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物权法》186、211)。

注意:1、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流质条款无效应视为担保合同中无此条款。

2、流质与事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折价而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不同;与事后在抵押物拍卖、变卖中,抵押权人通过参与拍卖、变卖成功,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亦不同。

【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以楼房抵押。

后甲到期不还债,乙申请法院拍卖楼房,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乙以1200万元竞价成功,乙是否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六、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84条、108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但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1】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

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

丙找到乙,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

丁是否能取得相机的质权?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

【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丙能否取得相机之抵押权?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

丙是否能取得汽车的留置权?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例4】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七、反担保1、概念: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确保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

但丙担心将100万元来向甲追偿不遂而风险过大。

此时甲的一位朋友丁对丙说:你大胆提供保证,如果甲将来不向你还钱,我愿为他担保。

丁的意思就是一个反担保的意思。

关系图:(债务人)甲→乙(债权人)←丙(保证人)←丁(反担保人)2、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3、效力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合同而定;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设上例中,甲不能偿还,丙亦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则乙可否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八、担保物权的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二、抵押财产1、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除外;(三)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但以公益设施之外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抵押有效;(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2)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

(4)财团抵押(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5)动产浮动抵押【例】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

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三、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要求书面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期限。

(二)抵押登记(1)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注意: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2)动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担保,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两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答:房屋抵押权无效:因为没有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汽车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有效。

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物权法》19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前种情形下,抵押物与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一)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人的行为已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特殊情形下的孳息收取权一般不产生孳息收取问题。

●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物被法院扣押●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4、抵押权顺位处分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c企业以厂房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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