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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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 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场跌落、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 工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哪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A、交货延迟 B、被保险人的过失 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国际商法之海上运输及保险法

国际商法之海上运输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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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
非洲某国买50,000吨糖,一船运输。新加坡商人 在船上装了500吨的糖,但将B/L修改为50,000, 并已结汇,船到时发现只有500吨。 把船长和 船员扣留,引起西方国家舆论大哗, 释放船长 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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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9 :汉密尔顿诉潘多大案
装运着货主一批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途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 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出渗进来, 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 货主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10:塞缪尔诉杜马案
船东有意指使船员把一艘 投了保的船舶凿沉,企图 谋取船舶全损的赔偿
案例分析11:
2020/1/31
第二节 保险原则
一、海上保险合同
二、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原则
(二)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同时或先后发生,
但却是相对独立的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且互为
一批玻璃制品投保平安险,分甲乙两船运 输。在运输过程中甲轮与他船相撞造成部 分损失;乙轮遭遇恶劣气候,在暴风雨袭 击下,船舷剧烈颠簸,玻璃制品相互碰撞 也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请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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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因果关系 4、致损原因多个,间断发生,但对损
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案例分析6:
例:一批水果投保平安险并加保由于碰撞所 致的损失,由于承运船与他船发生碰撞造成一部 分货损和船舶的严重损坏,船只就近进行修理。 但是为了修理船舶,货物腐烂严重。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是指基于货物运输进行保险的制度,其中海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运保险一般分为海洋货物保险、海运运费保险及海上责任保险等几种。

海洋货物保险主要涉及到货物运输期间货物本身因海上意外事故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情况。

这种保险主要用于保护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保证货主将负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货物损失或损坏一旦发生,如果未购买海洋货物保险,则可能会对所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购买保险,则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赔偿,缓解损失,同时减少了海上货运风险,从而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海运运费保险和海上责任保险则主要涉及到船舶本身。

海运运费保险一般用于保证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损失造成的运输费用,保护委托人不受运输成本上的风险影响。

海上责任保险则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海上风险带来的损失,包括运输船只本身的意外伤害和责任性赔偿。

海上运输保险的种类比较多,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按承保责任不同的分类方式。

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保险航次险、保险期险和保险开放险。

保险航次险:指发生赔案后赔偿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保险业务,适用于航次短、货物少的船舶承运,如远洋大型货轮和长航期的集装箱船舶;保险期险:指一定期间内赔偿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保险业务,适用于货物保险期限过短、船舶航程过长的情况;保险开放险:指保险人在既定船舶航次范围内的货物,根据约定的保险条款,向份额内保险人普通征收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第二类是按保险条款不同的分类方式。

按保险条款不同可分为综合险、一般平衡险和捆绑险等。

综合险:是一种对从保险单项下的所有险别进行投保的保险产品,价格比单项保险折扣有优势;一般平衡险: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船方分担的一部分风险。

捆绑险:将同一个船舶、同一种或类似的货物,或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个组织单位之间的所有商品都纳入一个保险险种。

当然,海运保险的成本和风险系数是缴纳人员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国际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1.保险人(Insurer) • 2.投保人(Applicant) • 3.被保险人(Insured)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
• 1.订立 两个阶段——投保-承保 • 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 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 • 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不得违反保证
• 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 险金额,可以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 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 还给被保险人;
•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利。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关系
•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代位适用于全部 损失和部分损失;
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 等。 (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 (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 (2)做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下通 常不会发生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保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需要对海上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乙方同意将以下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保险标的物的详细描述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包装、标记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乙方的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货物运输途中的盗窃或抢劫;d.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e.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本合同中明确。

3.2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保险费率4.1 甲方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天内支付保险费。

5.2 保险费支付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保险费收据。

第六条保险期限6.1 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单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 四、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赔偿流程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 按一定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作 为凭证。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 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 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 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 赔偿损失?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2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按CIF计价,装运前向保险公司 按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开航,6月13日在 海上遇到暴风雨,至使一部分货物遭到水渍,损失 21000美元,数日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至使该批货又 损失8000美元。对这两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哪项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risk of odour)(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ing packing) 锈损险(risk of rust) [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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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与内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缺失与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一致,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与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务必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务必真实。

(3)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明示或者默示地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能够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与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与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者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得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缺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与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假如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能够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能够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要紧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缺失的发生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假如货物缺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者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例:由于恶劣气候导致皮草被海水浸泡,皮草腐烂,熏坏烟草汉密尔顿诉潘多夫案一艘货船在航行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处渗进来,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缺失. 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的理由是:货损的近因是鼠害,而不是海水进舱. 英国初审法院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 但是英国上议院否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认为海水进舱才是造成货损的近因. 英国上议院的分析是:老鼠在航行于大海的船舶咬破管道的话,才会出现海水进舱湿货的后果, 假如在岸上的码头仓库里有老鼠咬破管道的话,只有空气从管道进入仓库的可能,绝对不可能有海水进入,货物也不可能因此遭成缺失.由此推断海水进舱损坏货物是海上特有的一种风险,是近因.二、承保的风险与缺失(一)承保的风险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

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因此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务必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务必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定的,就不能投保,比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务必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

人为的、主观有意造成的风险,或者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缺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

海上风险、缺失与费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操纵抗拒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与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全部缺失: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缺失一张保单上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缺失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缺失整件货物落海实际全损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与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推定全损保险货物受到缺失后,尽管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可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商业性缺失被保险货物的实际缺失已经无法避免为了防止实际缺失发生需要支出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实际价值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超过修复的价值为收回所有权花费超过保险货物的价值注意:推定全损需要委付(Abandonment)委付(abandonment)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务必同意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同意则不能撤回。

同意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缺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

假如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与支付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船方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牺牲与费用须是有效果的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缺失。

例:一艘船舶满载袋装砂糖驶往某地,途中因气候恶劣,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糖包被溶解,此项货物缺失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自行负担案例分析1一载货船舶由天津港驶出不远处,一船舱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

事后检查,发现如下缺失: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物被烟熏;3)200箱货物被水浸湿;4)主机与部分甲板烧坏;5)拖船费用;6)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与船员工资。

以上缺失什么是共同海损,什么是单独海损?案例分析2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天津港驶往南美某地。

航行途中,不料遭遇海啸,舱面汽车有数辆颠入大海,船因此发生严重倾斜,为使船免遭倾覆,将舱面剩余的汽车抛入海中。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缺失或者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缺失,采取的抢救或者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自己救自己的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

总结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关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能够按照需要选择投保。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基本险1、平安险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关于因海损事故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

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

(一)基本险1、平安险(F.P.A.)平安险的承保范围•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缺失或者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者其他物体碰撞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缺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缺失。

•④在装卸或者转运时由于一件或者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缺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者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缺失,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与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与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总结共同海损与全损务必赔。

只要有一次意外事件(祸不单行)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赔。

一件或者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缺失。

赔偿部分缺失是鼓励打捞落水货物。

施救费用,即自己救自己发生的费用。

假如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也要赔。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导致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缺失。

案例分析一公司出口货物5000公吨,投保平安险。

该货3000公吨在广州,2000公吨在海口,公司便租船在广州装3000公吨,在驶往海口途中,不慎搁浅,通过船方自救,货物未发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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