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一、引言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推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
其中,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广泛关注和采纳。
本文将介绍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并探讨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和挑战。
二、背景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矿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煤矿事故频发,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改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等。
然而,由于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生产等问题,煤矿隐患仍然存在。
这些隐患可能是生产设备的老化、维护不及时,也可能是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引入。
三、目的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通过倒查追究责任,可以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隐患进行治理,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具体来说,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包括:1.明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得责任方更加明确,不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相关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3.预防事故:通过对煤矿隐患的倒查追究,可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过程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包括生产设备、作业过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 隐患整改煤矿企业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需要及时整改。
整改过程中,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治和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报、漏报或者被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对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对隐瞒、伪造、篡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或者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报煤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监部门所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职工。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9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监科____,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____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监科____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____,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____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201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制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法规和《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规定》、《能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受损失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制度进行处理。
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委办公室举报,纪委办公室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成立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矿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基建副矿长、副矿长成员:矿单位负责人、承包商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研究制定并跟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审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负责人身伤害事故工伤认定的申请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组长:及时、如实向**能源公司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副组长:1.分管专业的矿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分管范围内业务,负分管业务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降) 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即将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即将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值班人员。
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即将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事故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在要即将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
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
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是煤矿生产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加强治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是指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排查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可以借鉴先进企业的经验和技术手段。
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设备和工具的状态检查:对煤矿工作面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环境检查:对煤矿作业场地的环境进行检查,注意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等危险因素。
3. 安全标志和标牌的检查:对安全标志和标牌进行检查,确保其清晰明了,能够起到预警作用。
4. 职工操作规程的检查:对职工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职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工具,遵守操作规程。
5. 应急救援设施的检查:对煤矿的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应急疏散通道、灭火设备等,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二、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是指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措施,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治理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的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1.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煤矿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改造,例如添加防护装置、加固设备结构等,提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设备、工具,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4.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
5. 安全生产宣传: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每个人都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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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干部及员工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和矿井对安全责任追究给予的经济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即:对矿领导班子成员,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四条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
同级别事故对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处分加重一个档次。
第六条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矿长、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党委书记不低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给予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安全副职免职处理。
专业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党委书记和安全副职免职处理;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副总罚款2000元;给予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科)长级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各罚款500元。
(二)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
(三)对包保区队干部罚款200元。
(四)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界定标准细则参照《河南能源安全责任追究办法》(鹤煤发〔2015〕16号)附件2《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一)被公司以上级领导现场查出的“三违”人员,按照《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执行:
1.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200元。
2.较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3.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免职处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档)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4.“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二)被矿级领导及矿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管理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一般“三违”罚款100元。
2.较重“三违”罚款200元。
3.严重“三违”的罚款500元。
(三)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
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后,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因供应、后勤、劳资、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劳资副职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十八条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部(科)室和安监部门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
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如实汇报。
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并监督执行,将处理文件抄送组干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井作出纪律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每月在矿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