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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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善意或其他动机,一个自愿的当事人通过合法约定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进行无偿转让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实质是捐赠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以及享有权益而使受赠人取得权益。

那么,赠与合同究竟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赠与合同是否诺成合同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有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捐赠人要有赠与意愿,不得有任何条件,出赠与人应当知道其捐赠的结果是无偿的等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其次,赠与合同是否实践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

实践意味着行动,行动意味着效果。

在赠与合同中,捐赠人需将财产或权利实际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也需要实际接受捐赠人的赠与。

只有在实际行为中,捐赠人和受赠人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赠与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赠与合同也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仅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表示达成协议而未实际执行,合同即为成立;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达成协议,并在实际行为中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才生效。

在赠与合同中,即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也需要实际转让财产或权利,只有二者兼备,赠与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虽然具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双重特点,但在实践中更多的还是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愿。

只有当捐赠人和受赠人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赠与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要慎重考虑,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同样,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以上文章通过解释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行为进行分析,提出赠与合同既具有诺成合同又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愿的重要性】。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篇1一、引言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赠与合同的定义与性质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享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赠与合意,合同即成立。

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赠与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交付期限: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财产。

未约定交付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2. 交付方式: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财产。

未约定交付方式的,应当采取使受赠人有效受领的方式交付。

3. 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应当保证赠与财产的权利完整、无瑕疵。

若因赠与人的过错导致财产权利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1. 赠与合同的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2. 赠与合同的解除: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赠与财产的权属变更赠与财产的权属应当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赠人。

不动产及其他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法律责任1. 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2. 受赠人滥用权利,对赠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3. 本解释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九、解释条款本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2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2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2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性或实践性,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发常见。

为了规范赠与行为,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特征,特订立本协议。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双方经友好协商,明确如下:1.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赠与合同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

甲方有义务表示赠与意愿,乙方有义务表示接受。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赠与合同即成立。

2. 赠与合同的实践性: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甲方仍负有实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受赠人的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决定赠与的财产、金额及方式。

(2)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赠与财产的相关情况,如权属、瑕疵等。

(3)甲方应在实际交付赠与物时,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赠与物的转移合法、有效。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接受甲方赠与的财产。

(2)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关于接受赠与的意愿。

(3)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受赠人的相关义务,如缴纳税费、办理登记等。

(4)乙方应妥善保管赠与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损坏。

四、赠与的撤销与解除1.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1)乙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甲方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

(2)甲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生活的。

2. 在以下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被解除:(1)赠与物存在重大瑕疵,乙方不知且无法得知的。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其中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性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诺成性是指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瞬间即产生效力,不需要经过任何特定的行为或事件。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同意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体现了合同一旦达成即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重要性,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赠与合同虽然在理论上是诺成性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存在着一些限制和条件。

例如,赠与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或程序要求,比如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进行公证或登记等。

另外,赠与合同可能还受到一些法律限制或限制性条款的约束,如遗赠的规定、受赠人的资格条件等。

这些实践性因素的存在,使得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影响。

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上,诺成性和实践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诺成性强调了合同在达成协议的瞬间即产生效力,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自主性;而实践性则强调了合同的履行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使合同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又要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诺成性和实践性的双重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意愿和权利义务,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当事人应当注意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程序,确保合同的实现和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受到任何限制和影响。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6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6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6篇篇1合同协议正文: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现代社会,赠与合同广泛应用于个人财产处置、社会公益捐赠等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明晰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赠与人赠与人是赠与合同的主体之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其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 受赠人受赠人是接受赠与的主体,同样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是接受赠与财产,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护赠与财产等。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享有将财产权转让给受赠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赠与合同还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人的权益等。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1.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赠与合同的履行赠与合同的履行包括赠与财产权的转移和受赠人的接受。

赠与人应当履行转移财产权的义务,受赠人应当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赠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 赠与人反悔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人可能会反悔。

此时,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法律救济。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赠与合同的效力,并作出相应裁决。

2. 赠与财产的权属纠纷在涉及共有财产或其他权属纠纷的赠与中,可能会出现权属争议。

为解决此类问题,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充分了解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转移的相关事项。

如出现权属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单⽅法律⾏为赠与合同就是指把⾃⼰所有的东西赠与给别⼈,赠与的⾏为是具有法律效⼒的,但很多⼈对于赠与的这个⾏为的性质不是很了解,不清楚他是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当⽅的法律⾏为,这个是⽐较难界定的,具体如何,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赠与合同是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单⽅的法律⾏为属于单务合同,它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这种⾏为⼀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赠与合同是双⽅法律⾏为吗赠与是双⽅的法律⾏为。

它是指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这种⾏为⼀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赠与是⼀种合意、双⽅的法律⾏为,它需要当事⼈双⽅⼀致的意思表⽰才能成⽴。

⼆、赠与成⽴情况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为是⼀种赠与⼈⽆偿给与、受赠⼈获利的单务⽆偿⾏为。

如果对赠与⼈不予以特殊的考虑和保护,仅以合同严格履⾏原则苛责赠与⼈⽽不考虑其经济上的损失,⼜显失公平。

因此,法律赋予赠与⼈有条件撤销赠与的权利。

这种救济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区别。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登记转移之前,对赠与⼈不具有法律约束⼒。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可见,⼀般情形下,赠与⼈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现以下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或其继承⼈或法定代理⼈可撤销该赠与。

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1)赠与附义务,⽽受赠⼈不履⾏义务的;(2)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3)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4)因受赠⼈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救济等方面。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合法目的:赠与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履行能力:赠与人应具备处分权,且所赠财产应为合法所有。

受赠人应接受赠与财产,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负担。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即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尊重赠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关费用等。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权人、债权人等。

在此情况下,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赠与合同的救济1. 赠与人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效力、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等。

七、结论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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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摘要】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

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标的;任意撤销权;捐赠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

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

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

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

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

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

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

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

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

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

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

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

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

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

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

作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一般撤销权有很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原因如下。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任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

第二,从发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三,从程序上看,任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

因此,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因任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

据《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

《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

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

”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

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赋予受赠人任意撤销权。

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则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平等原则,在受赠人未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受赠人应当与赠与人具有平等的撤销权。

作者并不赞同此观点。

事实上,平等也是相对的,平等原则不能滥用,从根本上说,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赋予受赠人以任意撤销权,则有悖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

因此,作者认为,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受赠人。

其次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

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承担的义务。

有时,为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

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

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

如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则不利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

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肯定与倡导,作者认为符合我国传统与的国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此为立法的不足。

三、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

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本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也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

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的也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情况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经过十来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近几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出现后的赈灾捐赠活动中已很少看到单位或个人在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现象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实际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

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

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复杂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决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

”但总的说来,可以将捐赠分为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

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普通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

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

第二类:无法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

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直接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

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情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

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很多地方水灾,中央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

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电视台此时不可能依赠与合同请求对方交付。

有学者认为,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使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

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

从而,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

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有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

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委托赠与”关系,依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直接向其请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请求履行也须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

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请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

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情况的事后陈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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