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实体的两种不同形式,用于规定企业的责任范围和股东的责任承担程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所认购的股分金额,不承担超出该金额的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如下:1. 股东责任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因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而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2. 股东数量灵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可以灵便设定,可以由一个人独资经营,也可以由多人共同投资。
3. 税务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4. 经营灵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相对较为灵便,决策权和经营权可以根据股东协议进行调整。
二、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在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还可以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如下:1. 股东责任无限: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明确的界限,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2. 股东数量有限: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通常较少,普通由几个人组成。
3. 风险较高: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损失,风险相对较高。
4. 管理相对集中:无限责任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相对集中,由少数股东共同决策。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如下:1. 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股东数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可以灵便设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通常较少。
3. 风险程度: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相对较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对安全;无限责任公司的风险相对较高,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11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
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
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种形式的公司的特点:(1)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仅以出资额而是以其出资额和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合责。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股东要以其私人财产偿还债务,直至偿付完毕。
(2)股东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注册香港公司有限与无限的优缺点分析

4、拥有权──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5、管理──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注册香港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二、注册香港有限公司的优点
在香港公司注册署注册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
1、责任有限──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公司秘书,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三、注册香港有限公司的缺点
另一方面,注册香港有限公司也有以下的缺点:
1、数据公开: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数据,向公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数据存盘方便公众查阅: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指在企业法律制度中,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下面将分别对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进行详细解释。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
在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或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td.)中,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或股份额。
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债务问题时,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或股份额的责任,不必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出资100万元,B出资200万元,C出资300万元。
当公司发生债务问题时,A只需承担100万元的责任,B只需承担200万元的责任,C只需承担300万元的责任。
而他们个人的其他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的优点是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对安全,风险较小。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以有限责任形式注册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限责任还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没有限制。
在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合伙企业中,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与企业债务没有明确的界限。
当企业发生债务问题时,股东不仅要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还可能需要动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例如,某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B、C共同投资100万元。
当公司发生债务问题时,合伙人A、B、C不仅要承担各自出资额的责任,还可能需要动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无限责任的缺点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风险较大,一旦企业发生债务问题,可能会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因此,无限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小型合伙企业或风险较小的行业。
总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制度中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或股份额的责任,个人财产相对安全;而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
英美公司分类

英美公司分类英美法系将其注册公司分为: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责任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三种。
其中,每一种又有开放(Public company)和非开放性公司(Private company)之分。
(1)非开放公司非开放公司又译为封闭公司、私人公司等,是指由若干特定股东合资经营、股东转让出资须受限制、不公开招股、实行非开放性经营的公司,其特点与大陆法系的有限公司相似,但是,外延上更加广泛,包括了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等,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东人数上,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了2人以上,美国许多州允许一人公司,法律上对非开放性公司设定的上限一般为35人。
(2)开放性公司开放性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或公开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份可以只有转让的公司。
其中,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可以是交易的公司则称为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开放性公司的外延也较股份公司要广泛,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保证责任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指股东以其认缴或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强调的是财产责任分担,对公司性质并无过多限制。
因此,在英美法上,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的公司,也被称为股份公司,而在股份可以公开募集、流动的公司中,也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4)保证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其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限度不是基于股东认缴股份或出资,而是基于其允诺或保证。
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可以有股本,也可以无股本。
清算时,无股本保证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保证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股本的保证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外,如果允诺或提供了金额高于出资额保证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该股东在其保证的金额内还负有补充责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区别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五.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区别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
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
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不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或者公司所有者在企业债务违约时,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认缴的股本金额,不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分开的,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自身财产承担,个人财产不受影响。
有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资本有限: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认缴的股本金额,不承担超出投资额的额外责任。
2. 风险分散: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自身财产承担,个人财产不受影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
3. 企业独立性:有限责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其所有者分开,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权利义务。
有限责任的例子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者股分有限公司(Ltd.)等。
在这些企业中,股东或者合伙人只需承担其投资额,不承担超出投资额的额外责任。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或者公司所有者在企业债务违约时,不仅要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认缴的股本金额,还要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具体来说,无限责任意味着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连带责任的,企业的债务超出企业财产时,个人财产也会被追偿。
无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个人财产风险:无限责任企业的债务超出企业财产时,个人财产也会被追偿,个人财产承担风险较大。
2. 资本承诺:无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有更高的承诺。
3. 个人责任:无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密切相关。
无限责任的例子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或者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等。
在这些企业中,合伙人或者股东不仅需承担投资额,还要承担超出投资额的额外责任。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1. 资本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认缴的股本金额,而无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需承担超出投资额的额外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合伙人或股东在企业经营中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不同形式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含义、特点以及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应用。
一、有限责任的含义与特点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人或股东对于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具体来说,当企业面临债务违约或破产时,合伙人或股东只需承担其投资金额或者约定的有限责任额度,不会对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分散:有限责任可以降低个人或者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
即使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或债务问题,个人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影响。
2. 吸引投资: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企业经营,因为他们不必担心个人财产的安全性。
3. 灵活性:有限责任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可以设定不同的有限责任额度,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无限责任的含义与特点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或股东对于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具体来说,当企业面临债务违约或破产时,合伙人或股东不仅要承担其投资金额,还需要以个人财产来弥补企业债务。
无限责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高:无限责任制度意味着个人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企业债务问题的影响,风险较高。
2. 债务分担:在无限责任制度下,合伙人或股东需要根据其投资比例来承担企业债务,即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摊。
3. 信任与合作:由于无限责任制度对个人财产的限制较大,需要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建立更高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应用场景1. 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它允许股东以有限责任的方式参与经营,即个人财产不会受到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小型企业或家族企业,以及一些创业公司。
2. 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企业形式通常适用于合伙人之间具有高度信任和合作关系的行业,如法律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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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
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
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这种形式的公司的特点:(1)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仅以出资额而是以其出资额和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合责。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股东要以其私人财产偿还债务,直至偿付完毕。
(2)股东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而且每个股东都承担着偿付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向公司任一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权利,直到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3)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自然人。
公司的组建主要是基于股东之是的信任关系,公司的信用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
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股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全体股东同意。
(4)公司应有两个以上股东。
无限责任公司组织简单、商业保密性强、公司信用好,但股东承担的风险很大,公司规模也受到限制。
一、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所谓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就是指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股东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
(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即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且每一个股东都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债,他既可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偿债,也可只对其中一个股东提出偿债要求,股东不得拒绝,当一个股东偿还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其他股东就可解除债务。
除此之外,连带责任还包括: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发生的债务也要负责;在退股登记后,股东对退股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在退股后二年内仍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至5年内,股东对公司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
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
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
因此,人们也称无限责任公司为"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personal Company) ,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
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
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
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
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间应有相当的了解,故而这种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
)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
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也是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注意称呼: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
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人合公司以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基础;资合公司以由公司股东分别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作为信用基础;人资兼合公司则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性质的信用基础。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可以将公司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也有最高限;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财务不必公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而没有最高限制,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分别,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责任是有限而后者的责任则无限制。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亦很可能令人因误解而招致损失。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独立个体,称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权力及责任跟常人一样。
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间有限公司应负的责任跟常人一样,并无上限,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只是其股东而已。
至于各股东的责任多少,则视乎其认购股份数量而定。
假如一名股东认购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当公司被清盘时他的最大责任只是一千元。
理论上,这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已支付该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盘时,这名股东便再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相反来说,假如该名股东未付该一千元,他于支付该金额后便再无须负上任何其它责任。
至于无限公司的股东须负的责任并无上限,公司欠的债项需要由股东全数负责,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及出售股东名下的任何财产。
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
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私人公司)。
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公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
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生意:★希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责任;★希望利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融资;★希望下放权力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营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类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
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价值。
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
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
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
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最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
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全缴足股本。
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须负责。
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公司成员的责任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
公司成立时,成员毋须出资,只须承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
实际上,承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
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
根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c)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公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
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档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上市的股份,公众可以自由转让。
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卖给公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提供融资便利。
有限公司的优点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1.责任有限──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
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
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