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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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79)共77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79)共77页

附件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三峡地防办[2019]34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办[2019]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高切坡防护项目除外。

第三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验收,以国家批准的治理工程项目为单位。

第四条竣工质量验收是指项目业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的有效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根据项目业主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在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下,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验收,是法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及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结论终身负责。

第五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分叁个阶段进行。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完工后,先由项目业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在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质量最终验收。

第 1 页第六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指市、区县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及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三期治理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验收等(包括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

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6: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则 (153)2.基本规定 (153)3.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154)4.治理项目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54)5.治理项目文件立卷 (155)5.1立卷原则和方法 (155)5.2 卷内文件排列 (155)5.3 案卷编目 (156)5.4 案卷订装 (157)5.5 卷盒、卷夹与案卷脊背 (157)6.治理项目文件归档 (158)7.治理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 (158)规定性附录:附录A 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60)附录B 竣工图章式样 (171)附录C 卷内目录式样 (172)附录D 卷内备考表式样 (173)附录E 案卷封面式样 (174)附录F 案卷脊背式样 (175)参考性附录:附录G 文件归档编号方法 (参考) (176)1.总则1.1为加强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项目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项目档案,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归档整理和验收,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执行。

1.3本规定所称治理项目文件,是指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项目等实物资料。

1.4 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项目承担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将治理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在治理项目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2.2.1在治理项目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地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地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地质灾祸防治工程完工查收方法(议论稿)2009 年 12 月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祸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祸防治工程)的完工(初步)查完工作,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地质灾祸防治工程的竣工(初步)查收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祸防治工程应按本方法进行完工( 初步 ) 验收,未经查收或许查收不合格的工程,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余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下次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1.国家级投资的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市(州)人民政府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2.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的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县级人民政府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3.其余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投资方为建设单位;4.特别项目可暂时确定建设单位。

第五条地质灾祸防治工程完工(初步)查收的依照1.赞同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赞同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更改设计文件;3.赞同的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改文件;5.领土资源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地质灾祸防治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查收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初步验收,另一部分是完工查收。

第二章初步查收第七条初步查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

第八条初步查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商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达成;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各参建单位完工文件准备齐备;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总结达成;6.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经监理单位审察赞同的初步查收申请。

第九条初步查收的主要工作程序1.检查合同履行状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薪资料;3.检查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建议;4.现场检查实体工程;5.检查工程完工数目能否与赞同的设计文件符合,能否与工程计量数目一致;6.对合同能否全面履行、工程质量能否合格做出结论。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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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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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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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鄂土资发〔2009〕7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的通知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为加快项目验收进度,提高项目验收质量,省厅决定将已竣工申请验收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领导低丘岗地改造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厅低丘岗地改造工作专班,负责全省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验收检查指导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在组织领导和技术上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项目竣工一个,就组织验收一个。

二、督促项目竣工抓紧组织验收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进行一次检查督办,督促未按期完工的项目抓紧建设。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防止走过场。

对已竣工的项目,按《验收办法》及时进行验收。

省厅批准实施的2008年第一批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应在2009年底前组织竣工验收,其中要求2008年竣工项目必须在7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其中,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委托荆州市、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省厅对市(州)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对项目逾期未完工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验收工作未及时完成或验收质量不高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暂缓安排该地今后申报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三、认真开展初验组织好竣工验收资料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对已竣工项目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参照《验收办法》进行初步验收。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1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地质灾害验收标准

附件5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贝U672.规性引用文件673.项目竣工验收68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72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76附录A—1: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108附录A—2: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112附录A—3: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4附录A—4: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116附录A—5: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118附录A—6: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20附录B: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122)附录C: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129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130附录E: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32)附录FT: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138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139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140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141附录F-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142附录F-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3附录F-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4附录F-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145附录G:竣工图编制要求146附录H: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1471. 总则1.1为了规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1.3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6: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则 (153)2.基本规定 (153)3.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154)4.治理项目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54)5.治理项目文件立卷 (155)5.1立卷原则和方法 (155)5.2 卷内文件排列 (155)5.3 案卷编目 (156)5.4 案卷订装 (157)5.5 卷盒、卷夹与案卷脊背 (157)6.治理项目文件归档 (158)7.治理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 (158)规定性附录:附录A 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60)附录B 竣工图章式样 (171)附录C 卷内目录式样 (172)附录D 卷内备考表式样 (173)附录E 案卷封面式样 (174)附录F 案卷脊背式样 (175)参考性附录:附录G 文件归档编号方法 (参考) (176)1.总则1.1为加强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项目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项目档案,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归档整理和验收,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执行。

1.3本规定所称治理项目文件,是指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项目等实物资料。

1.4 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项目承担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将治理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在治理项目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2.2.1在治理项目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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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1.总则⋯⋯⋯⋯⋯⋯⋯⋯⋯⋯⋯⋯⋯⋯⋯⋯⋯⋯⋯⋯⋯⋯⋯⋯⋯⋯⋯
67
2.规范性引用文件⋯⋯⋯⋯⋯⋯⋯⋯⋯⋯⋯⋯⋯⋯⋯⋯⋯⋯⋯⋯⋯⋯67
3.项目竣工验收⋯⋯⋯⋯⋯⋯⋯⋯⋯⋯⋯⋯⋯⋯⋯⋯⋯⋯⋯⋯⋯⋯⋯
68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72
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76
附录A-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108 附录A-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112 附录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4 附录A-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116 附录A-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118 附录A-6: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20 附录 B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122 附录 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129 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130
附录 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32 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138 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139 附录F-3 :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140 附录F-4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141 附录F-5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142 附录F-6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3 附录F-7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4 附录F-8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145 附录G:竣工图编制要求⋯⋯⋯⋯⋯⋯⋯⋯⋯⋯⋯⋯⋯⋯⋯⋯146 附录H: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147
- 1 -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
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
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执行本细则。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
验收参照执行。

1.3 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 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治理
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
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1.5 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
合格等级。

1.6 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
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规范》(DZ/T0239-2004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最新版本。

3. 项目竣工验收
3.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2 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3.3 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 名。

3.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
(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
(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3.5 竣工初步验收
3.5.1 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3.5.2 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
(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
(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
(4)承担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1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2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

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

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
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
案等进行说明。

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
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4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
总结报告。

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
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
果等。

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勘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5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勘查
总结报告。

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
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
计的地质依据。

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测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6 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
总结报告。

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
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

监测总结报告必须
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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