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2011级英本6班梁俊楦关健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内容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商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
《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
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
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
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
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
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
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
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
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国历史悠久,古代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和礼制文化的影响,注重道德伦理与公正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
本文将从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一、古代法律观念1. 仁义道德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注重仁义道德的观念。
儒家思想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和引导,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仁义”,即法律应该以仁爱为本,关注人民的福利与利益。
2. 尊重权威古代中国法律观念中,尊重权威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尊重君主、官员和家长的权威是社会秩序维护的基石。
这种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裁决通常符合君王和官员的意愿。
3. 义务和责任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中,强调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义务和责任。
古代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约束。
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实践1. 德治与刑法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追求德治,即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将正义与道德紧密结合,以德治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法也被广泛使用。
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对罪犯进行惩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家庭和社会关系古代中国法律将家庭和社会关系视为重要的司法领域。
家族法是古代司法实践中特有的领域,与家族秩序和家族动态相关。
而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则包括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3. 地方自治中国古代法律司法制度注重地方自治。
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员承担着维护地方秩序和处理纠纷的责任。
地方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冲突解决和纠纷调解方面。
三、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影响1. 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
从红楼梦中看法律思想

论红楼梦中的法律思想2011级法学1班陈小红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中国末期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
小说以上层贵族社会为中心图画,极其真实、生动地描写了十八世纪上半叶中国末期封建社会的全部生活,是这段历史生活的一面镜子和缩影。
《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
关健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掌权者。
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
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
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
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
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
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
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法律与法制的内容,这些记录着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和法律问题等等。
通过研究这些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古代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为例,来探讨其对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一、《汉法要》与《唐律疏议》——两部古代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汉法要》是东汉时期的一部法律文献,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
它以章节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和案件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随后的《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它对《汉法要》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并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唐律疏议》在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很高的权威性,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两部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为我们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演变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于今天的法律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二、《律书》中的刑罚规定——古代刑法与刑罚的体系《律书》是北宋时期司法官员李吉甫撰写的一部详尽的律法著作,其中对于刑法和刑罚的规定非常具体。
在《律书》中,对于各类罪行的刑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等。
同时,还细化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的刑场设施等细节。
这些规定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于刑罚的严谨和详细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情况。
通过研究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对于今天的刑法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礼记》中的法律与道德——古代法律与伦理关系的思考《礼记》是一部古代中国经典著作,其中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讨论尤为重要。
在《礼记》中,法律与礼节、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人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方式,而伦理是一种内在道德的约束。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与伦理的要求相统一。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法律与伦理并不总能完全统一,这导致了一些法律的缺陷和不完善。
古代文学中的法律与正义思考

古代文学中的法律与正义思考古代文学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面镜子,也是对法律与正义的思考。
通过古代文学作品,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人们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注与思考,以及他们对于人类社会的探索和反思。
在古代文学中,法律往往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作为贵族家庭的子弟,身处于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封建社会。
他的一生经历了许多法律与正义的考验。
在他的成长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依赖。
当他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时,他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助。
这种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反映了古代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以及他们对法律的希望和期待。
然而,古代文学中也揭示了法律的不完善和正义的缺失。
在《水浒传》中,宋江等梁山好汉因为受到官府的迫害和不公正的对待,被迫走上了造反的道路。
他们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工具,用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人民服务。
他们的行动表达了对于法律的怀疑和对正义的追求。
通过他们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人们对于法律与正义的思考和对社会不公的反抗。
古代文学中的法律与正义思考不仅体现在对法律制度的思考上,还体现在对人性的思考上。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作为主要角色,代表了人性中的善与恶的斗争。
他在取经的过程中,不仅要面对各种妖魔鬼怪的挑战,还要面对自己内心的恶魔。
他通过与法律与正义的对抗,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最终成为了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人们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对于正义的追求。
古代文学中的法律与正义思考还体现在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上。
在《红楼梦》中,曹雪芹通过描写贾府的衰落和贾宝玉的悲剧命运,对封建社会的腐败和不公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他通过对于法律与正义的思考,揭示了封建社会中法律的不完善和正义的缺失,以及这种不完善和缺失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人类悲剧。
通过这样的反思,他希望能够唤起人们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注和思考,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反思和改变。
文言文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

文言文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自古以来,法律和道德一直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文言文中,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社会秩序维护和人际关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古代文言文作品的角度出发,探讨文言文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古代文言文中的法律观念。
在古代,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依靠君主或统治者的制定和执行。
《礼记·曲礼上》中就有提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法焉,畏儿臣之让也。
”这一句话凸显了君主法律制定的重要性。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古代文言文中的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并无不同,都是通过制定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古代文言文中的道德观念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道德观念在文言文中被视为社会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石。
《大学》中有“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句,强调了个人修身齐家治国的重要性,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这种道德观念在古代文言文中被广泛宣扬和提倡。
在古代文言文作品中,道德经常被视为一种准则来评判和指导人们的行为。
在古代文言文中,法律和道德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通过制定法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规范,通过培养和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在《论语》中,孔子曾说过“君子不器”,强调自身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从而为社会建立起了道德基础。
古代文言文中的很多故事和寓言都强调了道德的力量和重要性。
然而,在古代文言文中,法律和道德观念并非总是一致的。
有些时候,人们可能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做出选择。
在《左传》中,有一个著名的故事讲述了国人忠与智伯的冲突。
智伯举国讨伐国人忠,忠的家族成员都逃亡到晋国寻求庇护。
智伯向晋国请求引渡国人忠,而晋国君主也面临法律和道德两难的选择。
最终,晋国选择了道德的一方,拒绝了引渡。
这个故事体现了道德观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胜过法律的力量。
总之,在古代文言文中,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法律,强调法治。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以法治国”的口号,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例如《论语》中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的言论,提倡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二是强调公正,反对腐败。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公正无私”的口号,强调公正的重要性。
例如《晏子春秋》中有“公正无私,以公正为本”的言论,提倡人们在审判案件时,要公正无私,反对腐败。
三是强调社会公平,反对不公正。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公平正义”的口号,强调社会公平的重要性。
例如《孟子》中有“公平正义,以公平为本”的言论,提倡人们在审判案件时,要公平正义,反对不公正。
四是强调法律的尊严,反对肆意妄为。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尊法守纪”的口号,强调法律的尊严性。
例如《左传》中有“尊法守纪,以尊法为本”的言论,提倡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反对肆意妄为。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
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
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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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班级:行管0702 姓名:刘春梅学号:1105070208
摘要:文学与法律的关系本身就不是单一的。
本文以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为视角,简要分析了几部文学作品所传播的法律理念:一方面从制度层面鞭挞黑暗腐朽的社会秩序和不平世道,另一方面又从封建统治阶级道德层面呼吁以仁政爱民为根基的儒家传统政治。
关键词:文学道德法律正义
正文: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
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
在我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过程中,法律对社会的统治总会有能力不足的时候,公权力资源的缺乏和监督机制的欠缺,以及古代社会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限制。
因此统治阶层不得不诉诸于道德意识形态,即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进行长期的道德主义司法,以达到其加强社会控制,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
一些优秀的文学作品(主要指戏剧和小说)就在这种大环境中被创造,改编,不断重塑,历经改朝换代形态各异地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仍葆生机,她们中的许多成为了我们现代人至今追捧的案牍经典,其艺术魅力和传世价值可见一斑。
当然,值得我们深思和品位的便是这些经典文学作品所包孕的时代赋予她们的政治意义。
元代,戏剧艺术作为叙事性文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代表了当时文化的最高水平。
戏剧因为迎合市民大众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并结合自身演出的公开性特点,顺理成章地扮演了道德风化的一位“深得民心的说教者”。
一方面,于勾栏瓦肆中提供市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和体验剧中人物复杂微妙的精神世界。
另一方面,剧作家们也作为儒家正统文化自觉或不自觉的衣钵人来干预广泛的社会生活。
关汉卿在《窦娥冤》里可以说是酣畅淋漓地揭示了元代社会惊心动魄的人间惨象,女主人公窦娥的悲剧命运,极具震撼力和典型意义。
在元代,社会秩序失范,官吏贪墨,阶级冲突和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冤案重重,悲剧屡屡发生。
善良而又多难的窦娥,一次又一次被命运推向深渊,蒙受比天大的冤屈饮恨离世。
而像张驴儿这类无恶不作、横行乡里的渣滓反而逍遥法外,无法无天。
这样个荒谬乖错的世事,现实的此般黑暗让原本不想和现实生活作恶的窦娥爆发出反抗的火花,她怀疑天理的存在。
临行前,满腔的怒火和怨气喷薄而出:“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1,并发出三桩奇誓:血飞白练、六月飞雪、抗旱三年。
她要苍天证实她的清白无辜,她要借异常的事象向人间发出强有力的警示。
窦娥发誓后,浮云蔽日,阴风哀号,白雪纷飞,浓重的悲剧气氛把她含冤负屈悲愤莫名的情绪推到极限。
很明显,作者的意图就是想透过这番惊天动地的描写唤醒世人的良知,激发人们对不平世道的愤慨,催促世人为争取公平合理的社会而抗争。
在古人的心目中,异常的天象是政事失和的象征,只有革除弊政,才能消弭天灾2。
从这里看《窦娥冤》的反抗性是很彻底的,是一针见血地把矛头指向封建统治。
但是,剧情到这里还没有收尾,引人深思的地方是,窦娥的誓愿相继应验后,她的冤案1此据关汉卿.《元曲选·感天动地窦娥冤》
2参见《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袁行霈等《中国文学史》第三版
最终是由她已任“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的父亲来替她昭雪的。
父亲窦天章当然不会是贪官污吏,可要等到窦娥的冤魂再三地去提醒他,才引起他对自己女儿案子的注意。
如果没有窦娥的冤魂去警示,是不是连青天大老爷也会糊里糊涂地将一份冤案压在案底,不予追究呢。
最后,冤案得到平反了,但起关键作用的是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换言之,窦娥还清清白,靠的是父亲手中的权利。
显然,我们还是能看出关汉卿崇尚权力的思想局限,此外也体现出他让受害者亲属惩治恶人报仇雪恨的强烈愿望。
这样的结局处理,是有着无比复杂而深刻的涵义的,也是耐人寻味的所在。
作者揭露人间罪恶,高扬正义,以充满抗争激情的笔墨和情感感染大众与恶势力顽强地做斗争,但是作者最后认同的还是封建纲常传统的伦理道德,它也是不可违背的。
只有这样的回归,人间正义最终还是会胜利的,法律本身没有错,错的也许只是那些个昏庸无道的执法者。
在另一部元戏《赵氏孤儿》里,剧本以初见报仇为结局,同样鲜明地表达了中国人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传统观念。
图岸贾为了一己之私而杀赵盾全家,宁可错杀全城无辜的婴儿,也不愿放弃搜捕赵氏孤儿。
这种残忍行径令人发指,相对于他这样的恶势力,程婴和公孙杵臼的救孤斗争就变得特别艰巨,甚至要以牺牲自己和舍弃后代为代价。
作为一部历史剧,我们难以探测作者在宋亡不久的元代舞台上演它的真实动机,至少在客观上它与当时广大汉族人民普遍心存的反元复宋的民族意识和思想情绪是有吻合的。
成为戏剧以前,“存赵孤”被赋予了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宋王室自认是春秋晋国赵氏的后裔,因而对保存赵孤的程、公二人多次追封3。
宋亡以后,“存赵孤”一事,在当时人民心目中的确是一个敏感的、具有强烈政治暗示的话题。
元朝的统治者不会没有意识到,而如《赵氏孤儿》一部具有浓郁悲剧色彩的巨作没有被禁或是说无法被禁的意义不仅在于民族意识的一点,在邪恶势力黑云压城、风雨如磐的年代,呼唤正义,讴歌为正义而自我献身的精神恰恰应该是本剧广受欢迎,流传久远的更为重要的原因。
道德教化的有时会让人们自觉地去克己复礼,尤其在古代往往比残刑酷政更有效。
关于小说,除了《水浒传》这部奇书,《三国志演义》也可以拿来说一说。
它是历史演义小说的开山之作,作者罗贯中在著作中借以独特的文学样式表明了一定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和美学理想。
整篇小说里,作者依史以演义,就好像是在讲一部东汉末年,三国争霸的历史风云长卷。
其中,渗透着作者主观的价值判断,用一种自认为理想的“义”,泾渭分明地去褒贬人物,重塑历史,评价是非。
那值得我们考察的是,作者所凭借的自认为理想的“义”到底是什么义呢,其所仰仗的标准和尺度又是什么呢。
统观全书,不难发现自己很明显是以儒家的政治道德观念为核心,同时也糅合着千百年来广大民众的心理,表现了对于导致天下大乱的昏君贼臣的痛恨,对于创造清平世界的明君贤臣的渴望4。
作者写作时“拥刘反曹”的倾向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明君贤臣的主要标志,就是能于政治上行仁政,人格上重道德,才能上尚智勇。
儒家传统讲的民为邦本,认证王道的理想社会政治蓝图一直是中国历代文人为之奋斗,也是广大百姓向往不已的。
蜀主刘备就是这样一个寄托了作者仁政爱民思想的理想典范。
刘备从桃园结义起,就抱着“上报国家,下安黎庶”的理想,一生仁德及人,所到之处,于民秋毫无犯,所以他深得百姓拥戴。
他爱民也爱才,待士以诚信宽厚,肝胆相照,故如诸葛亮与五虎将等一代英豪,都能终身相随,为他奔走。
与刘备相对照的便是残暴的奸雄曹操,他固然是人杰,但他心灵深处信奉的是“宁使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的人生哲学,也与作者恪守以“忠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是不符的。
从儒家仁德的政治理念出发,把刘备、孔明等人作为美好理想的寄托,但历史的发展恰是事与愿违:暴政战胜了仁政,奸邪压倒了忠义,超凡入圣的诸葛亮竟无力回天!小说结尾处:“纷纷世事无穷尽,天
3详见《宋会要辑稿》.袁行霈.《中国文学史》第二版
4游国恩等.《中国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四册
数茫茫不可逃!鼎足三分已成梦,后人凭吊空牢骚。
”5此处不无作者在理想和历史、正义与邪恶、人谋与天时的冲突矛盾中的迷惘和悲怆,有悲剧意味,也有充满对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苦苦追寻。
引领全书的“忠义”思想既是封建统治阶级道德灌输的重要内容,也是民间以“桃园结义”方式秘密结社的指导思想,其他如肯定智慧谋略,主张积极入世、赞美秉公执法、重视德才兼备,都对培养和发扬良好的民族文化心里产生过积极的作用。
(其他角度的影响也甚多这里不予例举)
总之,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中所传达的法律理念形态各异,借助的文学形式也不尽一致。
但差不多都大同小异地使我们明白: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
主流道德意识形态对文学的影响或多或少地决定了文学作品的流传价值和影响范围,而文学作品中的道德话语是为了在功能上弥补国家司法治理能力的不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会消失。
参考文献:
1.袁世硕.《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
2.游国恩等.《中国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
3.袁行霈等《中国文学史》第二版(第三,四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5此据毛纶、毛宗岗父子本《三国志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