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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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是指具体实施和操作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规范和细节,旨在保障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本文将从审批管理、用地出让、合同管理、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对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描述。

一、审批管理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以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公开和规范。

2.应建立科研用地供应审批部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

3.审批材料应规定明确的内容要求和格式,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地出让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用地出让方式和程序。

2.应规定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告和竞价方式,确保用地出让的公平竞争。

3.采取竞价方式出让的,应规定明确的竞价规则和程序,并设定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4.应规定出让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管理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

2.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合同的期限和延续条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议和纠纷处理应明确处理机制和程序。

4.应规定合同履行监督和追溯制度,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四、监督与评估1.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2.应设立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监督机构,对用地出让、合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应建立评估体系,对科研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4.监督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

以上是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审批管理、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和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促进科研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则施细定的实管地供应理有关规工关于业科研用号〕? 3宁国土规〔201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2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

10%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工业用地_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等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方面对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土地管理法1. 土地管理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工业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合理布局。

(2)土地使用权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3)土地使用权使用:工业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城市规划法1. 城市规划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城市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应当布局合理,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节约用地:工业用地应当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本法规,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业用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征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保障科研用地政策措施

保障科研用地政策措施

保障科研用地政策措施一、什么是科研用地?科研用地是指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而使用的土地,包括各级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园区等机构所使用的土地。

二、为什么需要保障科研用地?随着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研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科研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许多科研机构在获取和使用土地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如地价过高、土地指标不够、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科研机构难以稳定发展,从而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因此,保障科研用地,成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障科研用地的政策措施为了解决科研用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国制定了多项保障科研用地的政策。

下面列举几个重点措施:1.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在土地管理方面,政府相继颁布了多项文件,以加大对科研用地供应的力度。

其中,2018年2月15日《关于做好鼓励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加大土地供给和优化土地指标配置,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

2.政策性资金扶持为了提高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资金扶持政策。

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等,都为科研机构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

3.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的出让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科研用地的合理获取和使用,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例如,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和土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4.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科研机构在获取土地时,需要经过多种审批和管理流程。

但是,过多的审批程序和耗时的审批时间,不仅增加了使用成本,而且影响了机构的稳定性。

因此,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用地审批流程的优化,加快审批进程。

四、结语保障科研用地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科研用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土地管理和用地审批流程的改革,为科研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

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在工业区范围内,对土地使用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工业区的发展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通常需要通过招投标、出让、竞拍等方式进行。

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

工业区管理部门会根据招标文件、竞拍结果等情况,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哪个申请者。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工业区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程序。

转让方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接受方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和接受方之间还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土地使用的合规性要求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方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要求:1. 合理用地:土地使用方需按照规划用途和土地规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规定的开发强度。

2. 环保要求:土地使用方需严格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确保生产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方需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4. 停工整治:如出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工业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土地使用方停工整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土地使用的期限和管理根据工业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权通常以有限期限方式授予使用方。

使用方需按照规定在期限到期前办理续期手续,继续使用土地。

同时,工业区管理部门也对土地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如果土地使用方没有按时办理续期手续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工业区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程序收回土地。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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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宁国土规〔2014〕 3号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
(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
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
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
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
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
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
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二、土地出让后改变用地条件办理规则
(一)生产研发用地变更为科技研发用地
根据1号文规定,将生产研发用地(Mx)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的,在换发土地证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所建房屋能否分割转让销售在土地证上记载标注。

对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允许所建房屋分割转让销售的,应视为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前,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并在新颁发的土地证上记载标注。

(二)工业用地变更为科技研发用地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建设科技研发项目,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市以上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或科创载体内(名单附后)。

除此之外的特殊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2、项目单位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并取得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其中江南六区由市科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高新区、化工园区由园区科技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他区域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建设科技研发项目,并在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内。

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类型包括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类规划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规划用途、建筑规模等主要指标,上述任意一种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件均可作为办理依据。

5、符合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入园要求,取得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书面意见中,除需明确同意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外,还应明确是否允许分割销售、分割销售比例和条件,并承诺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监管等内容。

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以外的特殊项目,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出具相关意见,并承担审查监管责任。

(三)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
1、工业用地出让后,经规划批准提高容积率,且增加建筑面积为生产厂房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2、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后,经规划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四)科技研发用地调整可销售比例
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后,受让人申请将原自用型科研用地调整为可分割转
让、销售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
1、已取得所在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同意(园区、特区范围以外项目由区政府负责),明确可分割转让销售的比例、范围及限制条件,且有关管理单位承诺对科技研发用房销售进行审查监管;
2、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全部建筑面积的50%(紫金特区内非园区投资平台的一般企业单位不得超过30%);
3、在1号文发布之日(2013年1月13日)前已出让;
4、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

不满足上述第3、4条要求,但确需办理的,需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确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工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自用型)公开出让时,土地出让起始价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主要根据园区申报价格审核确定;科技研发用地(可销售型)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市场价格水平评估确定。

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协议出让(含“以大带小”、划拨土地补办、改变用地条件等)时,土地出让价格应按市场价格水平评估确定。

2、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价格均不得低于150号文规定的本区域同类型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150号文规定的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的净地价格。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时,出让价格应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83%执行。

按其他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经过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地价采取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时,暂按150号文规定的区域最低价标准作为基础进行修正;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以雨花台区最低价标准作为基础进行修正。

2、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时,对原工业用地项目已建成的(以竣工验收为准),原工业用地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对尚未建成的,原工业用地价格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毛地出让的折算至净地价格)加资金成本(按办理时点一年期贷款利率单利计算)确定。

3、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时,需拆除原有建、构筑物的,在计算现科技研发用地价格时,可按评估价扣除原有建、构筑物现值,但扣减后的科技研发用地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同类型科技研发用地最低价标准。

(三)科技研发用地
1、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自用部分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在不低于150号文规定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以园区申报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可销售部分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校核。

2、科技研发用地协议出让,自用部分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且不低于150号文规定最低价标准;可销售部分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并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校核。

3、科技研发用地采取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选取同地段科技研发用房实际销售案例作为房屋售价取值的参考,没有销售案例的可以按同地段办公用房售价的70%作为房屋售价取值的参考。

4、紫金特区内科技研发用地按上述规定评估并执行特区地价优惠政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不得低于雨花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中国(南京)软件谷内科技研发用地参照紫金特区地价政策执行。

5、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以及市政府有明确办理意见的,仍执行原地价政策。

四、土地供应审核监管要求
1、土地出让前,各分局应明确提示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招商引资中对意向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以工业、科技研发项目名义取得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2、土地出让时,应对报名竞买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具备与拟出让项目内容、产业类型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单位(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除外),方可参与工业、科技研发用地竞买。

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分割转让销售的条件、比例等应在土地出让挂牌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上进行记载标注。

3、土地出让后,各级国土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工业、科技研发用地项目建成后实际使用情况的巡查,如发现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存在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等情况,应即时以书面形式向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反映,告知有关违规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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