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工业用地全流程管理办法

工业用地全流程管理办法Industrial land management is a crucial aspect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工业用地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方面。
It involves the acquisition,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and disposal of land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这涉及到为工业目的获取、开发、利用和处置土地。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land requires careful planning, coordination, and monitoring throughout the land use lifecycle. 有效的工业用地管理需要在整个土地利用生命周期中进行仔细的规划、协调和监控。
First and foremost, the acquisition of industrial land involves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suitable sites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首先,工业用地的获取涉及到确定适合工业发展的场地的过程。
This may involve assessing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location, accessibility, infra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这可能涉及评估诸如位置、可达性、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等各种因素。
Local governments and planning authoriti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zoning and designating areas for industrial use. 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的区划和划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保护线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第三条(适用范围) 工业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内工业保护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承担辖区内工业保护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划定及调整第五条(分级管控)工业保护线分为工业红线和工业蓝线.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划定规模) 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30%。
第七条(线内工业用地纯度)工业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70%。
第八条(划定原则)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一、保护性定位:
1.确定工业用地总体规模,实行有序缩减政策,着重保护在规划外和在特定区域内工业用地。
2.土地市场开发的工业用地保护年限延长。
3.实行“四屏蔽”政策,禁止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在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地表优质水源保护区、城市重点防洪减灾区以及农用地、森林、湿地、库区等。
4.增强重复利用政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优质农田,边缘县乡以及县级以下小城镇开发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只准许开发在合理的规划布局下,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生态补偿责任,并实行环境责任险制度。
二、严格管控:
1.强化科学规划和总量管控,各地要坚持以规划为主导,将总量管控体系落实到开发、建设和再利用等具体实施阶段。
2.强化定额管控,完善总量管控体系,采取政府认定、择优审批和定额管控等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严格控制。
3.加强近期优先开发的实施,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改造扩大有效供地;同时切实加强原有用地实施和再利用,树立高效利用的良好风气,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必要时开发。
4.实行统一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政府的采购调控。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提高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经评估认为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第二条工业产业区块管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工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业区块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优化第四条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五条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纳入工业产业区块:(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二)规上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三)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四)经各区研究论证需保障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用地。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更新情况说明为有效整合城市空间资源,促进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内老旧工业区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2023年9月1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温政办函〔2023〕26号),对中心城区工业片区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目标、举措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规定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收取土地收益金,并附具了土地收益金标准,有效期为3年。
该标准已于2023年9月14日到期。
近三年,由于受疫情和宏观经济影响,中心城区工业建筑、商服建筑等市场租金变化较大,原公布的收益金标准已经不适用目前实际需要,亟需启动更新评估。
为此,我局开展了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区片价格更新调查工作,为制定新一轮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现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一、基本原则1、市场原则。
以市场为依托,按照以点带面辐射范围的广度,全面和突出的对区域内二、三产业用地开展分区市场调查工作,以使土地纯收益标准趋近于客观水平。
2、综合平衡原则。
按繁华程度及商服区对该区片的经济贡献程度进行区域平衡和协调,使其能反映城市区位的区域差异性和片区内不同地块收益均衡化。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收益金标准尽量把定性的、经验性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必要时对某些现阶段难以定量的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任意性,提高项目成果的合理性。
4、现势收益与预期收益相结合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既考虑土地的当前时点的现势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它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
5、连续性原则。
本次收益金标准更新工作在尊重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将合理考虑上一轮成果表达方式,使收益金具体收取工作简单易操作。
二、内容和成果本次更新评估,以市场为依托对区域内二、三产业用地分别开展分片区、重点抽样调查、全域覆盖的估价方式进行。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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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
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
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
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一)对投资规模不大,预期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二)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实行缩短年限出让或分阶段(首次出让5年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再酌情出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收回用地)方式供地。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
间、出让价款缴纳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
已用地项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
采取要求限期增加投资、股份合作以及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项目用地收回。
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
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整合。
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排剩余50%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调迁后,原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耕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不定期地对保证市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用地指标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督查,年底会同目标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对上年度用地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安排与区(市)县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项目当年开工率、投产率差的区(市)县,相应减少用地安排。
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好的区(市)县,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倾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差的区(市)县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或减少安排工业用地计划。
第十九条新出现闲置、空闲土地的区(市)县,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用地。
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相关区(市)县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核减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未报审《项目准入意见书》、未按《项目准入意见书》相关要求实施供地和项目供地后未及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二)企业调迁后,市上确定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未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的;
(三)工业项目未经综合评审认定,擅自供地的;
(四)挪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