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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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至2016年9月)序号事项名称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3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等)4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5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6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8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初审)提示说明:一、申请接收部门:重庆证监局办公室二、申请材料要求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申请许可的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司、拟任职公司的公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

2、属于应在CISP系统中填报行政许可应在纸制资料报送前填报完毕。

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重庆证监局办公室2、电话咨询:(023)89031960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七、公示情况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

2、如欲了解行政许可的审理进程情况,请见重庆证监局网站每周行政许可公示。

3、公示信息仅供参考,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

八、办理流程图二次反馈通知反馈回复 二次反馈通知受理决定 受理通知中止审查审查决定结 束 报送材料终止审查接收申请材料材料补正不予受理 受理前撤回审查过程反馈回复恢复审查 公 告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审核依据《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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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2.项目编码:44006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0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实施机关: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人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申请条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pub/zjhpublic/G0*******/201210/t20121014_215748.htm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2 保荐代表人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5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3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4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6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7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一)新闻发布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公司形式及合并、分立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9条: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模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北京证监局
辖区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母公司
北京证监局
辖区期货公司
4期货公司ຫໍສະໝຸດ 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北京证监局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北京证监局辖区期货公司5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 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审批类别: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编码:99001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二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由财会〔2012〕2号修订)四、受理机构财政部五、审核机构财政部、证监会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 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2. 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4. 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5.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6.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7. 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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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被处置证券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审批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审批
2.项目编码:44040
3.子项名称:无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处置证券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 号)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申请条件
《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证券公司正常经营条件。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符合正常经营条件的说明,申请人应当对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各项业务的规范整改情况进行逐一说明;
3.托管组或接管组(如适用)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合规运行情况的意见;
4.申请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查意见;
5.承诺书(参见示范文本)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数量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

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
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
报送材料 接收申请材料 材料补正 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 审查过程 受理前撤回 恢复审查 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
受理通知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本次申请事项。

(2)本次申请事项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定。

(3)申请人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重大历史沿革、被处置情况等。

(4)申请人符合正常经营条件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申请报告需为红头文件并有发文号,申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关于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的承诺(范本)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证券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证券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附件: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报告不是红头文件、没有文号。

2.申请报告的致文对象列为“中国证监会xx部门或者xx 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

3.申请材料中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地方,加盖了申请人部门的章。

4.申请材料中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等签字的地方,相关人员未签字。

或者相关人员虽签字确认,但未对承诺内容切实把关。

5.申请人报送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

6.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提交更新材料;相关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申请撤回相关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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