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引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一、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为公民和法人从事特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标准、条件、期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申请人需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3.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能力、条件等进行核实。
4. 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结果。
5. 领取许可证: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领取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要求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和要求:1. 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等。
2.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3. 相关资质证明:申请从事特定活动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批准文件等。
4. 保证函:申请人为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提交的保证函。
5. 其他材料: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关于推动充分授权的工作指引

关于推动充分授权的工作指引在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主要涉及有场地建设、事项梳理、办事指南编制、集中进驻、充分授权、网上办理、大厅管理、乡村延伸等八个方面,其中,集中进驻和充分授权是实体政务大厅能否为企业和群众办得成事的关键之所在。
在推进集中进驻和充分授权工作中,对于集中进驻的理解,各级各部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都在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近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但在对充分授权的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理解不够准确、认识不太一致的问题,有的地方反映工作难度较大,推进效果不理想。
为进一步厘清充分授权的概念,现将有关情况作一个简要解读。
一、国家和省级层面文件关于充分授权的表述(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6号):——充分授权。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原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对进驻中心办事窗口的人员依法委托,充分授权,增强窗口的办事能力。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实行集中审批。
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实行集中审批、专职审批,推行网上审批。
——强化充分授权。
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书面授权书格式文本,依法授予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等权力,确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现场勘察、检验、检疫、招标、听证等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的特殊环节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必须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是这些文件的简要概述和解读:1.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许可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处罚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3.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并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4. 行政程序规定:本文件主要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包括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加强平台经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本文件旨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导和规范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

项目编号:04025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和所需的申请材料等。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对象和工作人员参考。
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对象为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实施机构受理机构: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系统安全处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禁止性要求无八、申请材料目录〔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凭证复印件〔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密钥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密码机、安全网关、密码钥匙、杀毒软件、网络漏洞扫描系统等〕;2.电子认证系统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3.消防工程、防雷检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政务申请如何申请政务事项的行政许可

政务申请如何申请政务事项的行政许可政务申请:如何申请政务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对特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通过行政手段规范和限制行为人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政务事项的办理涉及到许多行政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许可、环境评估等。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政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申请事项在进行政务申请前,首先应该了解所需申请的政务事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以及审批流程等。
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咨询电话等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和了解。
二、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所需申请的政务事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通常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申请表格、经营计划书、资质证明等。
务必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虚假而导致申请被拒。
三、选择申请途径政务申请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选择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
线上申请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进行,线下申请则需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根据自身情况和便利性选择适合的申请方式。
四、递交申请根据申请途径的不同,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进行递交。
对于线上申请,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递交,并保留好相关的收据和申请号码。
对于线下申请,应前往相关部门的窗口,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并领取申请号码。
五、等待审批递交申请后,需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
根据不同的政务事项和审批流程,审批的时间长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可能较快完成,而有的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在等待期间,可以通过查询申请状态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申请进展。
六、接受审批并取得行政许可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即可接受审批结果并领取行政许可证书或相关文件。
对于线上申请,通常可通过登录系统进行下载或邮寄领取。
对于线下申请,一般需要亲自前往窗口领取。
在领取行政许可证书前,务必核对证书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七、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要求进行申请,避免违规操作。
2. 遵守申请流程,阅读并理解申请指南,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许可规范标准化指引(2016年度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办事指引1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材料样本 电子表单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福建省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备 案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 于做好第三类、第二 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备案工作的通知(闽 卫医政函【2016】 申请表 298号)第三条 申请 材料 (一)《福建省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 于做好第三类、第二 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备案工作的通知(闽 卫医政函【2016】 证明材料 298号)第三条申请 材料 (二)《自评 报告》(每项技术应 有独立的自评报告)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受理条件
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国家、福建省出台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根据功 能、任务和自身条件、能力开展自我对照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医疗机构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向核发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纸质材 规格 料份数 是否需 是否共 电子材 享 料
附件3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行政权 力事项 事项类型 公共服 务事项 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2300005000 350102000000337628637001
行政许可 基本公共教育 基本住房保障 行政征收 劳动就业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 行政给付 社会保险 残疾人基本服务 行政确认 基本社会服务 其他公共服务 其他事项 基本医疗卫生 人口和计划生育
服务主题 自然人
优待抚恤 出境入境 文化体育 设立变更 劳动保障 海关口岸
பைடு நூலகம்
服务主题 法人
水务气象 技术质量 法人注销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编制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四、行政许可服务规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六、监督检查评价规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二)项目编码:44044。
(三)子项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四)适用范围: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审核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决定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4条。
十、申请条件申请人获批准并已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规定。
十一、禁止性行为名称变更申请不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二章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2)关于代表机构变更情况的说明;(3)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申请人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设代表机构标准提交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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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转让核准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转让核准
2.适用范围: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转让
3.项目编码:4402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申请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禁止性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定向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转让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转让的文件
2-1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2 申请人律师关于定向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其他文件
3-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申请人公司章程
3-3 申请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定向转让的决议(如有)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1
(四)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2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
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30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
(二)电子邮件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起发布并实施。
附件1
定向转让申报材料示范文本
第一章定向转让相关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转让的申请报告
【简要说明申请人本次定向转让情况】
1-2 定向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2-1 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经营范围;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公司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等】
1-2-2 公司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相关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所属行业基本情况等】
1-2-3 公司治理
【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最近两年违法违规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公司独立运行情况;公司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的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等】
1-2-4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最近2年的审计意见;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合并
财务范围及变化情况;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简析;关联方、关联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1-2-5 有关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推荐券商声明【如有】
“本公司已对定向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转让说明书,确定定向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11 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备查文件目录】
1-3 公司章程(草案)
1-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定向转让的相关决议
1-6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定向转让的相关决议
1-7 申请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8 法律意见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律师应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本次定向转让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次定向转让的主体资格情况、申请人本次股份定向转让前的股权结构、本次定向转让的背景、本次定向转让经过、是否存在限售、申请人本次股份定向转让后的股权结构、本次定向转让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股本的形成及演变情况、申请人的独立性情况、申请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申请人的业务及经营情况、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申请人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申请人相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申请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定向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结论意见等】1-9 其他文件
附件2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文件缺少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加盖申请人公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附件中缺少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或授权委托文件缺少委托人签字、盖章。
(二)定向转让说明书封面未注明“申报稿”。
(三)定向转让说明书中申请人、推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相关声明中,缺少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经办人签字或机构公章。
(四)缺少申请人关于同意披露定向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回复的书面声明。
(五)申请文件中缺少申请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缺少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缺少计量单位;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缺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个人名章、签字或申请人公章。
(六)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中介服务机构文件中缺少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经办人签字或机构公章。
(七)律师见证文件未加盖见证章或复印件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八)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性错误、数据计算错误以及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九)推荐券商、律师未监管指引要求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