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契约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分析

契约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分析自由意志原则是契约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为当事人在契约签订过程中提供了广泛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对契约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自由意志的表现形式以及自由意志原则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契约法中的自由意志表现为当事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自主权使得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契约以及契约的内容。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选择是否参与契约关系,并且可以自行决定契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选择权则使得当事人具有多样的选择机会。
当事人可以与多方进行契约,也可以选择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契约。
自由意志的表现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和机会,使得契约成为一个公平和平等的过程。
其次,自由意志原则在契约法中具有重要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自由意志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和人身自由。
通过自由意志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来选择契约关系,并且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益。
其次,自由意志原则使得契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根据自由意志原则,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契约,其契约条款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这样,契约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起到预防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最后,自由意志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通过自由意志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条件来自主选择契约关系,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自由意志原则并非绝对的。
在契约法中,还存在一些限制和限制。
首先,法律对一些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设立了一些限制。
例如,婚姻和劳动合同等具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在签订这些契约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契约法还对契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一些约束。
例如,民法总则规定契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对无效契约和不公平契约进行了限制。
此外,契约法还规定了契约的解除和修改条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平。
总之,契约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是当事人在契约签订过程中享有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与约束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与约束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自由意志和约束是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作为民法的基础原则,民法本位论旨在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权益。
本文将从自由意志和约束两个方面探讨民法本位论。
一、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个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与目的进行行动的能力。
在民法中,自由意志体现为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
个人享有言论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行动,并对其自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自由意志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
个人行使自由意志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而非违法或欺诈。
二、约束约束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则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约束力的产生源于公共权威和社会认可,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约束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裁机制来实现。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和惩罚,以保护公众利益和保持社会秩序。
例如,如果某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将受到刑事制裁和赔偿法律责任。
三、民法本位论民法本位论旨在将自由意志和约束有机地结合在民法体系中。
这一理论强调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平衡,使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合法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同时也受到必要的约束。
民法本位论通过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它秉持契约精神,允许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它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律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
总之,民法本位论强调自由意志和约束的平衡,通过保护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契约自由,以及制定法律规范和实施法律制裁,实现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只有在自由意志与约束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对自由意志的理解

对自由意志的理解一、前言自由意志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人类思考和行动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自由意志的含义、特征和影响等问题。
二、自由意志的定义自由意志是指人类在行动时所具有的能力,即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做出决定,并对其负责。
这种能力与外部环境和内在因素相互作用,但并不受它们支配。
因此,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三、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决定论认为,一切事件都受到先前事件和物质条件所决定,并且未来事件也可以被预测。
这种观点与自由意志相矛盾,因为如果所有事件都受到先前条件的支配,那么人类行为也不可能脱离这种规律。
然而,有些哲学家认为,在决定论下也可以存在自由意志。
他们认为,虽然外部环境和内在因素会影响人类行为,但是人类仍然具有选择权和责任感。
例如,在面对两个选择时,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或利益考虑来做出决定,即使这个决定也受到先前条件的影响。
四、自由意志与责任自由意志和责任是相互联系的。
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意志,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被归因于他本人,因为他没有选择权和控制权。
相反,如果一个人有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法律和道德方面,自由意志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行为标准和规则,要求人们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同时保持自己的选择权和控制权。
道德标准也要求人们在行为中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力,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自由意志与社会社会环境对个体行为有着重大影响。
然而,在一个真正民主、开放和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并且不受歧视或压迫。
这种社会可以促进个体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并且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六、结论综上所述,自由意志是人类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与个体行为、责任、法律和社会等方面密切相关。
虽然自由意志的存在和含义仍有争议,但是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权和控制权,并努力创造一个真正自由、平等和开放的社会。
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田景仲
【期刊名称】《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27)4
【摘要】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基于此,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阐述和论证了一个核心的概念-自由意志.这也是黑氏整个法哲学思想的理论支点.不管是抽象法还是道德抑或伦理,黑氏法的三种形态都有着自由意志的烙印,充分证明了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19-120)
【作者】田景仲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自由仅是意志自由吗?——胡克对意志自由观的批判 [J], 汪秀丽;汪凤林
2.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 [J], 李金鑫
3.不承认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哈耶克自由观的悖论解析 [J], 刘清平
4.康德的根本恶与意志自由之间的内在张力 [J], 迪达尔·巴合达吾列提
5.自由意志与自由权益的逻辑断裂——洛克自由意志观的悖论解析 [J], 刘清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的含义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倾向、目标和规律,是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
1. 公正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这一原则在各种法律中都有体现,例如,刑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劳动法中规定雇主不得对员工实施任意不平等待遇。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法律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
宪法中保障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都是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经济法中,自由原则还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易的原则上。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和公共安全法等都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
二、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对事物的定义和分类,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明确的涵义和适用条件。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宪法和刑法等法律对人身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事实与法律事实与法律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指的是法院在判断案件时需要确定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适用。
法律适用要求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3. 主体与客体主体与客体是法律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主体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客体指的是与主体产生法律关系的物、金或者其他利益。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的应用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适用作用。
关于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

关于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法的精神;德、法整合论文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
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摄着道德、法律与伦理。
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1.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
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
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2.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的两种官能,他指出,“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2]意志并不是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的思维方式。
最新-法哲学角度中的意志自由以及启发 精品

法哲学角度中的意志自由以及启发在法哲学体系中,黑格尔以意志自由作为法的出发点,认为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意志自由的定在。
意志自由的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一道德一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辩证过程。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
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在文明的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一法律、德治一法治的生态整合。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意志自由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
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
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意志自由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
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
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
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2客观性阶段。
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
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
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
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
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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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为在所有生物主体中唯一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 的时代,正是法国大革命的时代,对于一个渴望自由与民
这就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主的热血青年,他怎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呢?他称拿破
德国古典理性主义哲学奠基人康德不仅建立了自己庞大 仑 是 “ 马 背 上 的 世 界 精 神 ”, 并 创 造 了 “ 法 国 革 命 的 德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萌发泉源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 和出发点是意志。”这表明在黑格尔眼里,法作为一种客 观精神,是源于人的自由意志的。换言之,自由意志乃 是法的萌发泉源。
自由意志是一种处于主观精神阶段的实践精神,其通 过决定内容和对象,使之成为己有的活动,以自己的活动 给世界赋形,使精神进入实在性,从而达到主观精神的最 高 阶 段 “ 自 由 精 神 ”。 此 时 的 意 志 以 自 己 为 对 象 , 自 己 决定自己,不受他物限制,这样它就是自由的和无限的, 又由于其能动性的本质特征,它便要求自己表现于外,从 而过渡到“客观精神”——制度的世界,即由法律、社 会、国家、习惯、伦理、道德构成的世界。
二、自由意志是法的动力因子 黑格尔笔下的自由意志相对于前人来说,具有一种特 别的意义,因为他赋予了它以辩证法的色彩。黑格尔把自 由意志的“存在”彻底能动化了,他指出“存在”这
个概念就是“在起来”的一种“决心”,倘若没有这种决心, 不但自我意识是空的,就连感性也是空的、不存在的。“存 在是一种决心。正如海德格尔所讲,必须‘去存在’。人是 自己做出来的,并不是爹妈生了你,你就是一个‘人’了, 你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你必须‘是起来’,人都是自己造成 的。任何东西‘是起来’,必须要有一种能动性,有一种决 心,有一种内在生存的冲动。”[2]
作者简介:田景仲(1981-),男,湖南龙山人,法理学硕士,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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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遍化、现实化,并使之成为一意愿,能够把自己意愿什么
识水平上看,人经过了这样一个发展的轨迹,从原始的本 和不意愿什么完全置于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因而你也就
成这一轨迹形成的驱动力便是自由意志。当自由意志之间 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确认和维护个人的这种权能,否则该
经过不断地冲突与矛盾之后,它就会扬弃掉个别而与普遍 法律就不是正义的。
意志相统一,从而也就有了立法的念头,于是法律也呼之
鉴于自由意志这种权能,每个人便获得了一种绝对的
欲出。
法律属性,即他在与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他必须被允许
的道德和意志自律体系,而且也使当时人的主体性意识开 国 理 论 ”, 即 使 后 来 其 被 称 为 普 鲁 士 王 国 的 “ 官 方 哲 学
始得以重视,这主要源于他那个伟大的以人为“最高绝对 家”也掩盖不了他的这一追求。因为真正自由民主的国家
目的”的原则,即“你须要这样行动,做到无论是你自 的基本法都必定是建立在尊重和维护个人的这种绝对权利的
动等等。”这恰恰是与“存天理、灭人欲”针锋相对、水火 受任何强制地去制定自己心中之法,并付诸于行动。
不容的。事实上,人非圣贤,免不了七情六欲。正是在这种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华大学 2009 年青年基金课题“论黑
欲望与冲动的体系中,才将人最真实、最具体的一面展现出 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自由意志与法的辩证关系”
公元前约 3 8 0 年,柏拉图在理念论的支配下,为了寻 求某种符合正义观念的国家制度,写下了不朽名篇《理想 国》。无独有偶,2 2 0 0 多年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 (副标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中,将伦理生活的最 高体现——国家,视为“绝对理念”的外化。足见理念 在黑格尔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理念”作为一种纯粹 的抽象,其外化、定在必然少不了一个中介的存在,而 担当如此大任的恰恰是黑格尔所明确表示出来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一切定在的原始萌芽,它仅仅是把这些东西 从自身中提出来而已。”[ 1 ] 故而,法的萌发始终褪出不了 自由意志的外衣。
能 冲 动 阶 段 , 过 渡 到 自 我 意 识 阶 段 ( 意 识 到 自 我 的 存 有能力完全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决断生活、行动。又因为
在 ), 再 过 渡 到 普 遍 性 的 阶 段 ( 对 普 遍 性 的 反 思 性 把 这种能力是上天赋予的,因此,每个个人实施这种权能—
握),然后才将具有形式普遍性的冲动转变为现实。而促 —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就是绝对正义
动,主张为义务而义务,而黑格尔所主张的道德原则是包含 邪恶无法、人性泯灭的黑暗时代,作为纳粹一分子的辛德勒
感情、欲望和冲动在内的,是有现实内容的。只不过,他对 却在自己良心的召唤下,在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斗争中,却
其进行了扬弃性地加工,使其向着良性方面发展。他主张冲 毅然以办陶瓷厂、军工厂等方式,不惜重金,尽自己最大的
三、自由意志是法的目的指向
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我们每个人都赋有自
(一)凸显人的主体性地位
由意志,因此,前述生活和行动便是每个人赋得的法律属
“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 性。而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之所以是绝对的、不可替代
贵 的 事 就 是 成 为 人 。” 而 “ 法 的 命 令 是 成 为 一 个 人 , 并 的,就在于每个人赋得的自由意志是先天的超验性存在,
主体性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承认,只有保存他人,“尊 [2]黑格尔.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上册)[M].北京:商
重他人为人”,自己才能得到承认。
务印书馆, 1 9 8 3 : 9 9
(二)确保人格的法律属性和绝对尊严
[3] 康德.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M ] .上海:上海人民出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由于具有能动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 版社,1986:98
来。当然,人是理性的动物,故而他会通过一种外在的定在 (QW0920706)成果之一。
来限制自己过分的冲动与欲望,这便需要法的参与。在这里, 参 考 文 献 :
法就正如黑格尔所言,扮演了“使人成之为人”的重要角色, [ 1 ] 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 M ] .北京:商
并将自己塑造出来的人以主体性的形式表现于外。黑格尔的 务印书馆,1982:67
尊敬他人为人。”黑格尔在这里显而易见地指出,法的最 因而是不可剥夺、不可替代的。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意味
崇高的事业就是为了成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法的生命和 着他在法律上拥有这样一种绝对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根
价值惟有在使人成之为人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使 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我们知道,黑格尔生活
以康德为例,黑格尔尽管和康德一样主张把道德建立在 趋向,因而自由意志通过法这一中介,度量了自己的价值选
理性基础之上,但康德的道德原则是抽象的普遍性,黑格尔 择,当然也就决定了法的价值不偏离自己的选择轨道。如,
的道德原则是具体的普遍性。康德脱离人的感情、欲望和冲 在纳粹分子肆意掠杀犹太人的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在那种
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获得了这样一种权能,即你完全能够只
编辑:林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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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或者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它只当 基础之上的。
工 具 。” 随 其 后 , 不 管 是 费 希 特 的 自 我 主 义 观 念 , 或 者
(三)度量价值选择的价值
是谢林的心灵学说,还是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无不将人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只有当其作出决定时才是现实的、真
的主体性意识推上了历史的前台。因此,黑格尔的自由意志 实的自由意志。他称“我之所以可以选择是根据意志的普遍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年 第 27 卷 第 4 期
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田 景 仲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1039)
摘要: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基于此,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 阐述和论证了一个核心的概念--自由意志。这也是黑氏整个法哲学思想的理论支点。不管是抽象法还是道德抑或 伦理,黑氏法的三种形态都有着自由意志的烙印,充分证明了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本规定。 关键词:自由意志;萌发泉源;动力因子;目的指向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10)04-0119-02
黑 格 尔 称 :“ 意 志 本 身 首 先 是 纯 活 动 , 是 守 在 自 己 身 边的普遍物,但这种普遍物在守着自己的同时,又意欲把 自己设定为他物。因为意志的本性是不受某种局限的东西 的 约 束 的 , 它 必 然 要 越 此 前 进 。” 他 还 称 :“ 歌 德 说 , 立志成大事者,必须善于限制自己。人唯有通过决断,才 投入现实,不论作出决定对他说来是怎样的艰苦。正是因 循怠惰的人才不愿意从内心酝酿中走出去,这种内心酝酿 便把一切保持在可能性的状态中。但是可能性还不是现实 性。有自信的意志是不会因此就在被规定的东西中丧失自 己 的 。”[ 3 ]
动应该成为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并声称:“这样从意志概 努力救了一千多名犹太人,使他们在六百多万被害同胞的悲
念上来把握冲动,就是法学的内容……,人生来就有对权利 惨时代得以幸存。这一义举行为表明,即使当法遭到践踏、
的冲动,也有对财产、对道德的冲动,也有性爱、社交的冲 法价值沦丧时,我们也并非别无选择,自由意志依然可以不
据此,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言,自由意志的存在也是一 种决心,它在黑格尔笔下可谓一种最原初的内在动力,它 会不断地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其目的由主观 性变为客观性,从而使自己成为真实的表达,并进入到现 实的世界。
黑 格 尔 在 对 法 律 的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时 说 :“ 就 我 来 说 , 我完全可以把我所愿意的一切东西都立为法律,同样我也 可以说不能把任何东西立为法律。”在这里,他将法律的 制定全归为自由意志的职责了。其实,法作为有关人的、 作用于人际间的东西,是离不开人本身的。而人作为拥有 自由意志的唯一生物主体,却又急欲把人类理智的冲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