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与一般项两类,标注“*”得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得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得,审

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得,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得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得企业,当新申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得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得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得要求提交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料

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得比较说明

企业应在新产品得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与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与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得区别与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得要求

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与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与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得有关内容。

2、2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得有关内容。

2、3自我评估报告

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报告》。若其中某方面发生变化,可以只评估变化部分得有关内容。

2、4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她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手

续。

2、5其它各项材料

如条件有变更,变更后得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书、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议书、消防验收报告、环评验收报告、质量手册及程序目录、通过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得证书复印件等,作为申请产品准入得佐证资料。

3、《规则》第十二条得要求

3、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等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说明》。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只说明变化部分得内容。

3、2产品情况简介

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得新技术、新结构得原理得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3、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3、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3、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企业不仅应提供强检方案表,还应提供新能源汽车整车与关键部件专项检验方案说明。若存在与公告产品得视同项目,应明确说明视同得部件型号、生产企业、视同项目及检验报告编号。

3、6《产品检验报告》

企业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书面报告)。

强检项目得检验报告通过产品《公告》网络系统得途径上传,在产品技术审查阶段进行审查。

3、7企业标准及检验规范

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得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3、8其她需要说明得情况

如尚未发布产品可执行得行业标准时,在产品设计开发、设计验证、设计确认活动中所依据得技术条件要求。

4、《规则》第十三条得要求

申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得,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1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与产品使用人员得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得反馈,整车与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得应对措施等内容)。

若新申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4、2拟销售区域得说明

对拟销售区域得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得批准文件。

若新申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销售区域没有变化,可以省略。

若有新增示范运行区域,必须重新提交相应地区主管部门得行政批文。

4、3使用单位签订得协议

与拟使用单位签订得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若新申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拟使用车辆得客户若有变化,需重新提交双方签定得协议。

5、后续产品申请准入所需提交资料总体要求

5、1后续产品得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未改变

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

5、2后续产品得类别改变

重新申请准入,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文件与产品准入文件(第十一条要求得文件);

5、3后续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发生改变

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 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并说明新产品与已准入产品得区别。

二、产品类别界定

按照44号公告规则第三条所确定得定义,新能源汽车就是指采用非常规得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得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得动力控制与驱动方面得先进技术,形成得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得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她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具体来讲,就就是新能源汽车五大类产品。

综合近两年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得情况,在《规则》产品类别五大类定性划分得前提下,为方便今后“已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得企业”(以下简称“通过企业”)申报新产品生产许可准入审查得简化控制,将对纯电动汽车与混合动力汽车得产品类别作进一步细分。

1、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汽车所采用得车载能源装置种类有镍氢蓄电池、铅酸蓄电池、超级电容器、锰酸锂锂离子蓄电池、磷酸铁锂锂离子蓄电池等。根据整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得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得状况,将纯电动企车细分为“单一电池车载能源”与“电电混合电池车载能源”等两小类,简称为单一电池小类与电电混合小类。纯电动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得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得不同作为判定得边界条件,另一方面纯电动汽车细分得两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得另一个边界条件。

2、混合动力汽车分类

混合动力汽车所采用得车载能源装置种类与纯电动汽车相同。

依据电动汽车标准术语得定义,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发动机与车载能源驱动装置耦合构成得动力驱动系统所提供动力得混合方式,分为串联、并联、混联等三种模式。此外,考虑混合动力汽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得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得状况,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单一电池作为车载能源得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与电电混合作为车载能源得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同时,BSG技术方案由于其产品特殊性,也将其单独作为混合动力汽车得一种模式。为此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七小类,混联、并联、串联、BSG模式得产品技术复杂程度依次减弱,对核心技术得掌握程度按此顺序逐次向下兼容。

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得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得不同作为判定得边界条件,另一方面混合动力汽车细分得七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得另一个边界条件。

三、审查方式

根据上述新能源汽车五大类、纯电动汽车二小类、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得划分,“通过企业”在后续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不仅应按照申

请资料所要求得内容提供申请资料,还应接受不同方式得补充审查。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审查简化控制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准入审查”)详细说明如下。

1、新申报产品跨五大类

1、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1、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1、3 适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与技术方案

1、4 中机审核部派出审查组适时赴企业现场进行审查

1、5 审查组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完成准入审查活动

1、6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

2、新申报产品跨纯电动汽车二小类

2、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2、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2、3 必要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与技术方案

注:生产准入审查时,申请企业所掌握得核心技术如果就是车载能源装置,那么在企业申请产品跨纯电动汽车小类别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

2、4 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

3、新申报产品跨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

3、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3、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3、3 必要时申请企业需到中机审核部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与技术方案

注:企业后续申报产品所掌握得核心技术(三者之一)发生变化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得核心技术为整车管理系统、驱动系统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混合模式不同,那么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得核心技术为车载能源装置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为单一

车辆外观检测检视作业指导书

车辆外观检测检视作业指导书 1 车辆外观检测(检视)目的: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关零件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意外事故等损伤,其结果不但使汽车动力性下降、可靠性降低、经济性变差排放污染加大,而且影响了车容市容,甚至影响了行车安全。因此,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的目的是:控制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性能符合有关标准,确保汽车综合性能良好,延长汽车使用寿命和保证行车安全。 2 检测判定标准规范: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565-201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198-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3 外观检测(检视)方法: 3.1车辆唯一性认定: 核对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VIN号、挂车加号、外廓尺寸、车厢栏板高度、客车座(铺)位数,与行车证记载是否相符,经核对,车辆唯一性标识系统相符后,方可进行该车其它项目检

测,唯一性标识系统不符,则终止该车检测。 3.2故障信息诊断: 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装置(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3.3外观检查: 1、助力转向传动带; 2、空气压缩机传动带/齿轮箱; 3、燃料供给管路与部件; 4、车轮及螺栓、螺母; 5、轮胎胎面状况; 6、轮胎花纹深度; 7、同轴轮胎规格和花纹; 8、轮胎速度级别; 9、轮胎气压;10、翻新轮胎的使用;11、子午线轮胎;12、备用轮胎;13、前照灯与远、近光光束变换; 14、转向灯;15、示廓灯;16、危险报警闪光灯;17、雾灯; 18、反射器与侧标志灯;19、货车车身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20、导线绝缘层、线束固定;21、电缆线及连接蓄电池接头、绝缘套;22、穿过金属孔时的绝缘护套;23、车门应急控制器;24、应急门;25、安全顶窗;26、应急窗开启; 27、玻璃破碎装置;28、门、窗玻璃;29、客车车厢灯和门灯;30、车身与驾驶室;31、对称部位高度差;32、外部和内部凸起物;33、车身表面涂装;34、货车货箱、车门、栏板、底板和栏板锁止;35、驾驶室车窗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36、后视镜和下视镜;37、防眩目装置;38、安全带39、侧面防护装置;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5月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8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分析:三个版本的规则定位体现的变化明显。09版规则和5月版规则的定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017-1-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矿用汽车岗位作业指导书

矿用汽车岗位作业指导书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矿用汽车工岗位对危害因素带来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以达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目的。 主要内容包括:本岗位所从事的主要作业、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知识等。。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矿用汽车工岗位作业。 3、基本要求

3.1、驾驶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三级教育合格证,熟悉道路交通法才能驾驶车辆,车辆行驶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 3.2、熟悉车辆的理论知识,了解车辆的各项基础数据,掌握车辆的 驾驶特性和局限性,熟知各项安全预防措施。 3.3、车辆及驾驶人员经班长安排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班长或现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在本班进行调整。 3.4、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允许穿着松散的衣服或佩带首饰及 手表,消除手上和操作装置上的水、油、泥浆,点火开关附近禁止 摆放任何物品,以防止车辆操作时失控。 3.5、做好交接班工作,了解车辆运行和设备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生产、安全、设备情况,做好班前、班 中和交班前的三检制,落实好安全预防措施,发现异常必须经过检 查和处理才准驾驶。

3.6、禁止将车辆交与未经允许驾驶此车的人驾驶。实习学员要在师傅的监护下才准驾驶车辆。 3.7、早班会和现场预测会上,认真听取本班作业内容,牢记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上,认真总结本岗位工作完成情况;每周定期参加工区(队)召开的安全预测会;按规定参加应急演习。 3.8按照本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4、作业内容 本岗位作业内容包括:作业前检查作业、 5、作业程序 5.1启动发动机前的检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汽车审核作业指导书解读

1.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本中心审核员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提供指导。 2.行业特点 我国汽车标准法规体系主要参照ECE/EEC技术法规制定,目前以强制性标准形式体现,其构成及制定情况详见附件A。 我国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国家机械工业部1999年发布文件,规定自2000年4 月1日起对行业生产的新车实行40项强检规定,但不同车型其强检的项目有所差异。 我国在用车辆的技术状态应符合GB7258—1997的规定。对整车厂(含底盘生产厂及各种改装厂)不得删减7.3。即使该厂的产品设计为外包(这种情况实际是存在的),但该厂也应对产品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与责任负责。国家机械工业部明确规定,汽车的强检项目是以整车为单位,而不以其零部件是否符合规定,而对整车进行评价。所以整车厂(最终制造厂)对车辆的技术指标负责。 另一方面,国家机械工业部于1999年1月18日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国内生产的整车产品必须按VIN的规则进行标识,以便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也就是说通过对整车的识别,追究组织的责任。 汽车零部件厂是否可删减7.3要视其是否存在产品开发及过程开发活动或过程而定。零部件厂根据市场(汽车整机厂的要求)及顾客要求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组织根据顾客样品进行测绘及测试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根据顾客不完整的工程图样及要求,进行补充开发包括过程开发等,均应视为企业有开发过程,不应删减7.3。只是可根据开发控制的内容的实际删减部分子条款或适当从简有关内容。如果组织无设计活动或过程,但组织负有设计责任,7.3过程也不能轻易删减,而应将此作为分包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组织仅有过程开发,无具体的产品开发活动,如删减7.3或不参照7.3实施过程开发控制,则必须说明如何有效控制过程开发活动。 汽车行业目前确实存在某些企业无顾客财产的情况。但要注意顾客财产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工装、计量及检验设备及器具、样件、图样等,重复使用的包装箱(盒)、半成品、物料等以及顾客知识产权方面。 3.产品/服务范围、特点与专业代码 本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汽车、摩托车及零、附件制造,对应的专业代码是22.01.00 、22.02.00 、22.03.00 、22.05.01 4.业务/服务流程 汽车工业是技术、资金密集型、高精度、连续性大批量生产的综合工业。汽车工业产品以硬件产品为主,服务性软件产品为辅,其质量体系范围的重点为:管理职责、设计与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确认、产品测量、监视与测量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与顾客沟通等,其他过程按标准要求,无特殊之处。 对汽车工业的整车厂而言,其生产过程的设置一般都有四大过程:冲压、焊装、油漆和总装,对这些过程的识别是判定该组织是否对主要过程实施了有效控制的重要依据。 汽车整车有近万个零部件组成,其需要组织专业化协作的社会大生产,需要相关工业产品与之配套,因此,汽车工业的水平与许多相关工业技术水平紧密相连(如冶金、石油、化工、煤炭、轻工、电子、纺织、建材等行业)。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耐久性、密封性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环保性能和外观造

机动车检测站作业指导书

大庆市鲲鸿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编号:KHJC/ZYZD-2020 作业指导书 编制:杨凯 审核:邹致远 批准:周洪艳 2020年6月1日颁布2020年6月1日实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RB/T214-2017和RB/T 218-2017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汽车性能检测的检测行为,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本汽车性能检测的作业指导书,以供检测人员使用。 本实验室的各项检测操作,均应该遵守本作业指导书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本作业指导书使用以下相关标准的现行最新有效版本和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 法》 ●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 速法)》 第三章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4.1车辆外观检测 4.1.1车辆外观检测目的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增加,各零部件分别产生不同程度的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等现象:其结果不但使汽车动力性下降、可靠性降低、经济性变差、排放污染加大,而且影响了车容市容,甚至影响了行车安全。因此,对车辆两外观进行检测的目的是:控制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性能符合有关标准,确保汽车综合性能良好,延长汽车使用寿命和保证行车安全。 4.1.2检测(检视)判定标准规范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4.1.3外观检测(检视)方法 4.1.3.1车辆唯一性识别 核对车身及牌照颜色、车辆类型、厂牌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 别号等车辆唯一性标识系统与行车证记载是否相符。经核对,车辆唯一性标识系统相符后,方可进行该车其它项目检测:唯一性标识系统不符,则终止该车检测。 4.1.3.2直观定性检视: 检查车辆各部件损伤、渗漏、松旷、卡滞、脱落、失效、漏装、脏污、润渭等情况,作定性判断。 A.车架车身驾驶室表面:一二级车无锈迹、脱掉漆;三级车无明显锈蚀或变形。 B.车门车窗玻璃:一级车应完好无损;二三级车不得缺损。 4.1.3.3仪具定量检测一-先目测、手感,必要时可用下述方法进行检测: (1)用钢卷尺测量:整车外形长度尺寸和前后轮距应符合原厂规定,左右侧轴距差应≤轴距的1.5/1000(一级车应≤轴距的1.2/1000)。并判断能否适应检测线。 (2)用钢直尺、高度尺检测:车体周正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应≤40mm(一级车应≤20 mm (3)用钢直(卷)尺测量:制动及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 (4)用钢直尺、深度尺检测轮胎磨损:胎冠花纹深度,微型车应≥3. 2mm,其它车转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 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须 的生产装备设施。 应具有专用充电装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有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最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实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拜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 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最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肯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平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存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装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

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丈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有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装备和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装备。 应具有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有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全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产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点时(包括由于供方缘由引发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缘由,肯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肯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全的文件化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行。

机动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了本检测站主要仪器设备保持正常状态,确保提供给检测结果的质量,本站对所有主要仪器设备实行运行中检查(期间核查),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合侧滑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轴(轮)重仪、制动检验台、不透光烟度计、排气分析仪、测功机等主要仪器设备的运行中检查。规定了每一台仪器核查的技术依据、项目及要求、标准仪器设备、方法、周期。当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修理、调整后,必须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核查。

3 期间核查操作规程 3.1 侧滑检验台期间核查操作规程 (1) 技术依据: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8-2009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 (2) 核查项目及要求: 零值误差:不大于±0.2m/km。 零点漂移:每隔5min观察1次,15min内不大于0.2m/km。 示值误差不超过±0.2m/km。 示值重复性误差:不超过0.1m/km。 (3) 核查用仪器设备: 百分表0~10mm,2级(±2%) (4)核查方法: 在左台(或右台)安装好百分表和挡板,计算机进入标定界面,选(点)标定状态,点清零键,用微动工具缓缓推动滑板,当侧滑台示值为3m/km、5m/km、7m/km 时,分别读取百分表示值。向内、向外各重复3次,按下式计算示值误差: △i=x i-S i/L 式中:△i——第i测量点的示值误差(m/km); x i——第i测量点的侧滑台示值(m/km); S i——第i测量点百分表3次示值的平均值(mm); L——滑板沿机动车辆行进方向的纵向长度(m)。 以上各测量点示值误差不超过±0.2m/km。 左(右)台分别标定。 选(点)停止状态,结束核查工作。 (5)核查周期 侧滑台的核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

样车整车姿态设定作业指导书_图文(精)

整车姿态设计作业指导书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前言 为使五中心现有整车姿态设定规范化,结合五中心已有开发车型的经验,特编制整车姿态设定作业指导书。旨在对五中心设计人员在整车姿态设定过程中有计划按规范准确无误进行;减少产生错误的环节,保证坐标的统一,控制误差;为下一步设计分析提供准确的基础性数据。 本标准于2011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研究院第五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标准分院负责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目录 一整车姿态概述 (1 二整车姿态设定流程 (2 三整车姿态设定过程 (2 3.1 地面线确定 (2 3.2 坐标系确定 (4

3.3 造型设计 (6 3.4 整车姿态设计 (7 3.5 ET阶段整车姿态复核 (13 四结论 (13 一整车姿态概述 整车姿态指空载(K、半载(D、满载(A、自由状态(R四种状态,是乘用车的重要参数, 涉及到重量控制、造型、整车视野、碰撞及通过性等诸多要素。在整车数字化设计过程中,整车的不同姿态是地面线通过和整车坐标系的相对关系体现的。整车坐标系指车辆制造厂在最初设计阶段确定的由三个正交基准平面组成的坐标系统,这三个基准平面是: Y基准平面:车辆纵向对称平面; X基准平面:垂直于Y基准平面并通过半载下前轮轮心连线与Y基准平面交点的铅垂平面; Z基准平面:垂直于Y和X基准平面的水平面。(地板纵梁下平面为Z0平面; 即在数字化设计过程中车身地板同整车坐标系是平行关系,所以在体现整车姿态的时候是以车身为基础,通过对悬架弹簧的调节来实现轮胎不同加载状态,然后通过轮胎和地面的相对关系,从而体现出不同的地面线状态,如下图1所示。 由于地面线的变化主要通过对悬架弹簧的调节来实现,在设计的过程中, 需要确定前后悬架的弹簧参数, 然后通过相应的地面线状态, 再验证其是否能够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如果不满足则需要不断地反复直至满足为止。当弹簧的参数特性能够使各种载荷下的姿态满足各方面要求, 则该弹簧参数即为整车最终设计结果。因此整车姿态的设计过程其实就是前后悬架弹簧参数的设定过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1月6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 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 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 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

机动车尾气检测作业指导书

操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同时考虑到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其它检测工序的配合。 一术语和定义 1 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2 高怠速工况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怠速工况(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轻型车高怠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 自由加速工况开 自由加速工况指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的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 二检测准备

1 检测系统启动和关闭 1.1 启动: 1.1.1 合上电源总闸。 1.1.2 打开主机房稳压电源和电源总输出开关。 1.1.3 接通计算机、滤纸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废气分析仪电源。 1.1.4 在主控机屏幕上确认各检测仪器是否与主控机联接上。 1.1.5 确认各计算机已开机,登录机房已进入检测状态,系统启动完毕。 1.2 关闭 1.2.1 检测工作完毕,各计算机先退出检测系统软件,关闭计算机。 1.2.2 关闭滤纸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废气分析仪等检测仪器的电源控制开关。 1.2.3 关闭稳压电源开关,关节闭电源总闸,系统关闭完毕。 2 检测仪器准备 2.1 各仪器接通电源后预热30分钟。 2.2 检查滤纸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废气分析仪仪器置于正确的量程上,并对各仪器进行校准,确认各仪器已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3 对各检测仪器进行零位和量距的校正,误差不得超过3%。 2.4 检查水分离器和流量指示器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各滤清元件根据污染状况及时更换。 2.5 检查各仪器的取样系统,各仪器的取样系统不得有泄漏,发现有泄漏及时处理。 三检测 1 外观检验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机动车检测站操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站 ************************************ 机动车检测站操作规程 第一版 文件编号:GDDC-C-2011 编写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分发号: 受控类别:受控非受控 地址: 邮编: 电话: 修改页

目录

1、GA468-2011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2、GB7258-201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GB14761.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操作规范: ⑴将电源开关拨到开的位置,预热30分钟,检查仪器是否正常。 ⑵仪器的标定,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如有需要可每天进行一次。 标定程序步骤:从标准气入口通入标准气5秒,按“校准”键,HC指示值闪动,按“▲”或“▼”调整指示值与标准值相符,按“确认”键,HC校准完毕;CO指示值闪动,按“▲”或“▼”调整指示值与标准值相符,按“确认”键,CO校准完毕。 ⑶仪器的零位调整:按下调零键,使仪器自动调节零位。 ⑷按下检查键,调整指示值与所用标准气校对时所设定的简易校对值相符。 (HC 1500×10-6、CO 1.5×10-2、O2 20.9×10-2)。否则,按校准程序步骤进行校准。 ⑸按“测量”键,将探头直接插入汽车排气管出口(深度不少于40㎝),此 时就可以从仪表读取相对稳定的废气排放浓度的数值。 ⑹测定结束后,应立即将探头拨出。使仪器继续运转,自动清零复位。 二、引用标准:GB7258-2011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四冲程) 轻型车 : CO≤4.5% HC≤1200×10-6重型车: CO≤5.0% HC≤2000×10-6 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在用汽车(四冲程) 轻型车 : CO≤4.5% HC≤900×10-6重型车: CO≤4.5% HC≤1200×10-6引用DB44/86-1996废气中氧气含量应在:5%~8%( 1500 r / min ± 50 r / min );8%~15%( 600 r / min ~ 750 r / min )。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 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

机动车检测作业指导书

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检测作业指导书 2011年1月18日发布2011年1月18日实施瓮安县江沣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第二章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第三章喇叭声级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四章前照灯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五章汽车制动性能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六章汽车侧滑量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七章底盘输出功率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八章汽车转向参数检测作业指导书 第九章汽车外观检查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 1、检测目的 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规定:“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1。” 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2、检测仪器及主要参数 ⑴检测仪器: MQW-511型废气分析仪 ⑵主要技术参数: ①测量范围: CO:0~10% HC:0~9999 10-6 ②准确度: HC≤±16 %0~200 10-6 HC≤±8% 200~9999 10-6 CO≤±8% ③稳定性:自动校零,量距漂移≤±3%

④重复性:重复检测误差≤±2% ⑤分辨率:HC为1 10–6 ,CO为0.01%VOL ⑥使用环境条件:温度0~40度,相对湿度≤90% ⑦响应时间:95%响应不大于10秒 ⑧取样方式:从排气管直接取样。 3、准备工作 ⑴检查机箱外的水分离器是否装好,并连接固定取样管。 ⑵检查前置粉尘过滤器和机箱口过滤器是否清洁。 ⑶检查电源电压,排除仪器附近有明显干扰的用电器。 4、检测操作 ⑴打开废气分析仪的电源开头,预热机器等待屏幕上SF-8111字样消失后,打开抽气泵开头,按一下复位开头。 ⑵打开工位计算机,进入检测程序,引导系统的点阵屏上,显示“尾气检测”。 ⑶将废气分析仪取样管理插入排气管中不少于30cm。 ⑷引导系统上显示“低怠速待数据稳定时采样”时,操纵发动机由高怠速转为低怠速,待废气分析仪数字稳定时,按下废气分析仪发送健盒上的采样键,这时计算机自动进行数据采集。 ⑸工控机将采集数据进行处理,并显示在引导系统上。 ⑹引导系统上显示“取出尾气探头”时,表示检测完毕,这时取出探头,仪表复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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