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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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规培训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规培训
• 详细描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投资者 而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降低了投资门槛和风 险。通过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和购买基金产品,避免了传统 直销方式下的繁琐程序和高额成本。同时,代销机构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 的投资建议和服务,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基金表现,提高投资收 益和降低风险。对于代销机构而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可以带来稳定的收入 和客户流量。代销机构可以通过销售基金产品获得佣金收入,同时也可以吸引 更多的客户关注和信任,提高客户黏性和忠诚度。此外,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 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影响力。对于基金 管理公司而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可以帮助扩大基金规模和知名度,提高市 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通过与代销机构的合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将自己的 产品推向更广泛的投资者群体,扩大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同时,代销机构 的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也可以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更多的营销和服务支持,提 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综上所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对于投资者、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
04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规风险及应对
措施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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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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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对基金代销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准 确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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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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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对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覆盖,确 保无遗漏,包括产品设计、销售策略、售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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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收益,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各类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和运作基金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第四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费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监督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规;(三)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四)对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提出改进意见;(五)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基金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三)基金销售服务费;(四)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五)基金审计费用;(六)基金资产评估费用;(七)基金投资咨询费用;(八)基金法律事务费用;(九)基金税收费用;(十)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与基金规模、投资策略、风险程度等因素相适应;(三)公开透明,便于投资者监督;(四)合理节约,避免浪费。

第四章使用程序与审批第九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程序:(一)管理小组根据基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制定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三)管理小组根据年度基金管理费使用计划,办理具体费用支付事宜;(四)管理小组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1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2(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4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4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销售费用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佣金、销售费用补贴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披露,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违背或者降低费用的披露标准。

第六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用于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返还给投资者,不得用于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标准、收费方式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定和披露。

第八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费用的正确使用和合理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和披露第九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按照市场规律确定。

第十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应当不高于管理费用的合理比例。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收费方式应当公平、透明,不得实施任何不公正的收费方式和行为。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并在销售前向投资者进行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方式及费用支付方等。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子等形式,并应当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费用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内容应当与相关销售文件保持一致,并不得随意修改或者隐瞒。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保障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费用使用应当用于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费用使用的具体情况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和监管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监管机关进行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三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第四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购服务费和赎回服务费。

第五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市场推广费用、销售人员奖励费用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费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产品的特性、销售渠道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销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销售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前端销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法,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示告知投资者。

第十条基金的前端销售费用不得高于募集资金的1.5%。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渠道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销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法收取投资者的前端销售费用。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前端销售费用的监控机制,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核算和支付销售渠道的前端销售费用。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渠道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前端销售费用的核算和支付凭证,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销售渠道的前端销售费用。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后端销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法,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示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基金的后端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基金的持有期限逐步降低。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后端销售费用的监控机制,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核算和支付销售渠道的后端销售费用。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订购基金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前端销售费用应当在投资者支付资金前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端销售费用的实际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八条前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来决定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例,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五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四章其他销售费用第十六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除前端销售费用和后端销售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____字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对于基金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开放式基金在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同时,也需要有一套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首先,对于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是销售费率的规定。

销售费率是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对于投资者而言,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投资收益。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应设定不同的销售费率,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其次是销售费用的透明度。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应能够清晰地了解所需支付的销售费用,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销售费用的收取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投资者,并在产品的宣传材料和合同中充分披露。

对于不按照规定收取销售费用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最后是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应设定上限或限制高额销售费用的收取。

对于风险较高的基金产品,销售费用可以适当提高,但应保持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对于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的监管也是重要的一环。

2024年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应设定明确的销售渠道要求。

首先,应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并严格遵守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对于不合规销售的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应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基金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和隐瞒销售费用的行为。

对于违规销售行为,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对相关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最后,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销售渠道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及时有效的核查和处理。

再次,针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的重要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

通过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投资者教育材料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认知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清算原则第二条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清算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三级清算模式,一级清算交收在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总部之间进行;二级清算交收在公司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进行;三级清算交收在各营业部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结算实行“全额交收”和“净额交收”相结合的原则,其具体结算方式以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则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与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划拨,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封闭运行。

公司总部与各营业部之间的资金交收通过营业部在总部的二级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营业部客户开放式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公司总部并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三章总部集中清算流程第五条开放式基金总部清算流程一、准备基金清算文件公司信息技术部接收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清算数据并存放到指定目录下。

二、基金清算处理公司清算部清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放式基金清算业务,核对无异常后,打印报表作为公司清算部资金交收的原始凭证。

三、清算完成后进行系统备份。

四、填写清算日志备查。

第四章资金交收方式和资金交收时间第六条资金交收方式(一)公司对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主动付款,即根据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的结果,按照约定的划款时间将认购、申购资金主动划入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的指定账户;收款方式为被动收款,即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将赎回和分红款划入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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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
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
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
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
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
不得免收其赎回费。

第八条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
的赎回费;
(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开通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
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品种,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基金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
基金申购(认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
额计算的申购(认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费率高于转入
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
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应当予以公告,载明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和计算公式,并以具体数字举例说明。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
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
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
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就各自实际取得的手续费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并如实核算、记账,
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由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
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
费中列支。

(一)双方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二)除客户维护费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就代销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
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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