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_现状与制度完善_史新章

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制度完善史新章内容提要:我国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
商标评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监督与纠错、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
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 键 词:商标评审制度 历史沿革 现状分析 价值功能依据《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裁定。
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承担着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商标领域正当竞争秩序的重担,已成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与商标法其他领域相比,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稍显寂寞。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对商标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拟针对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所助益。
一、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自1983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实施以来,就设立了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此后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在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做过两次重大修改,商标评审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健全。
以下从商标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和案件审理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做一简要评述。
(一)商标评审机构1983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商标法》,该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一届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1985年组成第二届委员会,1987年组成第三届委员会,1991年组成第四届委员会。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图形-赢的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申请人对商标局发文编号为第TMZC17648515BFBH01号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贵委撤销商标局对第17648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驳回决定,核准复审商标在第42类被驳回的服务项目“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机械研究”上的注册申请。
一、事实与理由概述:商标局初步审定复审商标在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同时,以复审商标与天津市生物化学制药厂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160535号“TJBP”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复审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机械研究”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于2016年5月17日下发发文编号为TMZC17648515BFBH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商标驳回决定,现在规定期限内向贵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驳回决定有误。
复审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及外形都有显著不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同时,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经过大量及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实践证明,复审商标能很好的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复审商标在申请使用的被驳回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驳回复审正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申请人名称: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渊路133号-1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朱晓亮职务: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601室负责人:张先生职务:经理联系电话:0 QQ :1536508372评审请求: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BH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裁定表示不服。
现委托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商标全部予以注册。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0年12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商标“八月未央”,贵局予以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央属”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由地名和其它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着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
因此,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一、申请人介绍。
申请人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0年注册了“八月未央”商标。
“八月未央”,是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商标,其产品主要是女装夏装,八月未央正符合其特定情景下的特点,也从另一方面提高了“八月未央”商标的显著性。
二、“八月未央”有其独特的含义。
七月流火,八月未央,九月授衣。
“八月未央”,取自《诗经》中的一句话。
未,无也;央,边也,极也,端也。
未央,无边也。
“八月未央”整体含义是指八月还未结束。
八月正是女装裙子最热销的季节,申请人正是查阅了相当多的书籍后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八月未央”的商标申请书。
(见证据材料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一、概述在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中,都存在着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当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审查部门或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或存在其他缺陷,就会给予驳回。
本文将对专利法的驳回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以便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驳回问题。
二、驳回的理由专利法的驳回条款主要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驳回的理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缺乏创造性。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创造性,即该发明或创造物必须是新颖且不易推演出来的。
如果专利申请的内容缺乏创造性,即该发明或创造物在先已经存在,或是属于常识和日常技术范畴,那么专利局将会给予驳回。
2. 缺乏实质性特征。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实质性特征,即用于区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已有技术的要素或组合。
如果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或是与已有技术的区别过于微小,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3. 专利申请不明确或不清晰。
专利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描述必须明确和清晰,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如果专利申请的描述不够明确或无法清晰地理解,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4.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许多专利申请的要求,如保密要求、新颖性要求、实用性要求等。
如果专利申请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5. 专利申请存在缺陷。
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各种缺陷,如申请资料不完整、申请费用未支付等。
如果专利申请存在这些缺陷,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三、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后续处理1. 修改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驳回条款,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的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并向专利局重新提交申请。
通过对驳回理由的分析和修正,申请人可以改善申请的质量,提高通过审查的机会。
2. 申诉。
如果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被驳回是不合理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申诉。
专利局将重新审查该申请,并做出相关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
热门城市:阿巴嘎旗律师达拉特旗律师商都县律师太仆寺旗律师准格尔旗律师兴和县律师镶黄旗律师大同律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入,企业对于商标注册也越来越重视。
因此当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很多人并不知道为什么原因。
在这里就由的小编为您分析下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原因,希望可以解决您心中的疑惑。
▲一、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及请求复审的期限,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外国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发给其代理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包括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二、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唠唠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这个话题。
说起来,这商标申请还真有点像追女神,过程中那是状况百出,酸甜苦辣啥滋味都有!咱就说商标申请这事儿吧,满心欢喜地报上去,结果等来的却是残忍的驳回,那心情啊,真是跟被女神无情拒绝一样失落。
但别急,这时候还有复审申请这个“大招”呢!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跟女神解释自己有多好、多合适一样。
你得找对角度,把那些能证明自己的闪光点都找出来,然后有条有理地说给“审查官大人”听。
比如说吧,咱的商标明明跟其他的不一样,有自己独特的魅力,可就是因为某些相似之处就被驳了,那咱可得好好说道说道,把区别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
还有啊,咱得有点幽默感。
别老是一本正经的,跟审查官也来点小幽默,让他们感觉到咱这申请人可不是那种死板的人。
比如说,可以说:“嘿,大人您瞧,咱这商标就像颗独特的星星,在众多商标中闪闪发亮呢,可不能因为一点点小误会就让它失去光芒呀!”这样一说,说不定审查官心情一好,就给咱通过了呢!另外,咱得用事实说话。
不能光嘴上说自己的商标多好多好,得拿出证据来呀!就像追求女神,光说自己有多爱她可不行,得有实际行动。
咱把那些能证明咱商标独特性、可用性的证据都摆出来,让审查官一目了然,这样才更有说服力嘛。
总之,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可真是个技术活加艺术活。
咱得既有理有据,又有点小幽默小风趣,把自己的商标当成宝贝一样去争取。
虽然过程可能会有点曲折,但咱不能放弃呀!就像追求女神,哪能一被拒绝就打退堂鼓呢,得越挫越勇,相信自己的商标总有一天能成为那个闪亮的“明星”!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希望我的这些感受和见解能让大家在面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时更有信心、更有办法,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复审,让商标闪闪发光!。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PPT教案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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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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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申请人2004年10月14日在第19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铭古屋”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以“‘铭古屋’ 与日本一城市名‘名古屋’读音相同、字型近似,且并未改变其 地名的含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容易导致产源的误认,产 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 的申请注册。
LIKELONNA及图”商标近似为
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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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引证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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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字形、字体、读音、呼叫效果部分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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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 2.图形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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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 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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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1、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2、拼音字母部分、呼叫效果不同; 3、使用具体商品范围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享
驳回复审的定义
➢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过程中,商 标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驳回申 请,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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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的性质
➢ 法律救济程序,商标法赋予行为人通过法 律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的过程。
驳回复审的话术
驳回复审的话术
驳回复审是一种商标申请的程序,当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以争取商标的注册。
以下是驳回复审的话术参考:
1. 尊敬的商标局:
我方对商标驳回决定表示尊重,同时,我们对商标的驳回复审有着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特此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申请。
2. 申请理由:
我方认为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当或错误,导致商标被驳回。
具体来说,我们的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具有显著性和合法性,不侵犯他人权益,且已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公众认知度。
因此,我们请求商标局重新审查并给予注册。
3. 证据材料:
为了支持我们的驳回复审申请,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包括商标使用证明、宣传材料、销售数据等,以证明我们的商标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和认可,且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4. 呼吁公正处理:
我们呼吁商标局对我们的驳回复审申请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
考虑到我们的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推广和使用,且已经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和商业成功,我们希望商标局能够重新审视并批准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
5.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对商标的驳回复审有着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材料支持我们的申请。
我们希望商标局能够重新审查并批准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
如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不胜感激。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并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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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概念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
1、全部驳回。
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
2、部分驳回。
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
商标驳回复审的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
商标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5、交纳商标评审费
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驳回申请的商标都是经过仔细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
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
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再次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