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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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释义

公务员法释义

(2)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 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处分的适 用
“新仇旧恨”
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 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 期。
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 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这三 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应当适用从轻处分。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 24 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 12 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可仲裁:就聘任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在 60 日内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 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 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法院执行。
【经典例题】 1.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调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并行使用。

职务是指某一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权责和职责的职位名称;职级是指公务员在行政、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待遇的等级。

按照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体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应当是联动关系,即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关联、相互配合。

对于一些需要更高职务和职级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职务和提升职级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发展需要和组织管理需要。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并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职务和职级相互配合原则,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相互
衔接、相互配合。

2.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应当根据公务员的资历、能力和工作表现
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定。

3.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评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确保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4.对于职务和职级不符或者不匹配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并进
行合理的安排。

总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务员资源,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职务和
职级激励机制,公务员队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并行设置,即公务员在担任一定职务的同时,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级。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二、制度设计。

1. 职务与职级对应。

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应当相对应,即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级。

职务与职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合理科学,既要考虑职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要考虑公务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2. 职级晋升机制。

建立健全公务员职级晋升机制,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职级晋升的条件和程序。

要注重公平公正,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绩效。

3. 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对优秀表现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和工作不力的公务员实施惩罚。

奖惩机制要公正透明,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4. 培训机制。

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公务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的需要。

5. 职级评定标准。

明确公务员职级的评定标准,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学历背景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

评定标准要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保障。

1. 加强领导和监督。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公务员充分理解和支持这一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完善相关政策。

相关部门要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为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提供制度保障。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和职级是衡量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和履职能力的重要指标。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晋级晋职程序和标准,我国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

首先,公务员职务并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职务的层次和职责。

公务员职务分为六级,从低到高依次为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县(处)级、正县(处)级、副厅级。

每个职务都有相应的职责和行使权限,不同职务的公务员需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其次,公务员职级并行规定界定了公务员的层级和能力要求。

公务员职级分为九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至四级。

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评定的,从而决定其在工资等方面的待遇。

在评定职级时,将考虑公务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工作质量及个人能力等方面因素。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该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晋升通道。

通过履职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职务职级的晋升,公务员可以逐步提升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此外,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也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务员因为有职务和职级的分级,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从而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和职责,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还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通过严格的职务和职级考核,可以筛选出那些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总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是现代管理模式下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履职要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也需要相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包括严格的考核机制、合理的晋升程序等。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文职等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职级级别是根据其职务等级、工作经验、能力水平以及绩效等方面进行划分的。

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对应不同的职权和职责,级别的提升也意味着相应的晋升和福利待遇的提高。

下面是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一、国家级职级1. 国家公务员正部长级(职位代表:国务院组成部门部长);2. 国家公务员副部长级(职位代表: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副部级干部);3. 国家公务员巡视员级(职位代表: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正部级干部);4. 国家公务员司局级(职位代表: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副厅级干部);5. 国家公务员科员级(职位代表: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正科级干部)。

二、省级职级1. 省级公务员正厅级(职位代表:省级政府部门厅级干部);2. 省级公务员副厅级(职位代表:省级政府部门副厅级干部);3. 省级公务员正处级(职位代表:省级政府部门正处级干部);4. 省级公务员副处级(职位代表:省级政府部门副处级干部)。

三、市级职级1. 市级公务员正局级(职位代表:市级政府部门正局级干部);2. 市级公务员副局级(职位代表:市级政府部门副局级干部);3. 市级公务员正科级(职位代表:市级政府部门正科级干部);4. 市级公务员副科级(职位代表:市级政府部门副科级干部)。

四、县级职级1. 县级公务员正县级(职位代表:县级政府部门正县级干部);2. 县级公务员副县级(职位代表:县级政府部门副县级干部);3. 县级公务员科员级(职位代表:县级政府部门科员级干部)。

五、乡镇级职级1. 乡镇公务员正乡级(职位代表:乡镇政府部门正乡级干部);2. 乡镇公务员副乡级(职位代表:乡镇政府部门副乡级干部);3. 乡镇公务员科员级(职位代表:乡镇政府部门科员级干部)。

以上就是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的详细内容。

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享受着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往往需要通过选拔考试或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评估,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获得级别的提升。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主任科员:(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十三级)科员:(十四级)办事员:(十五级)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作者:暂无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第4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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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相关的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职级:是将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划分同一职级。

职级是体现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同时也是确定员工薪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务与职级的关系:是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

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职级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担任不同类别职务的员工在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职级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领导职务层次,具体名称: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
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
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
处长、县(旗)长等;副处长、副县(旗)长等;
科长、乡(镇)长等;
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务共分八个层次:
具体名称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职位层级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
县(自治旗)和乡(镇)政府。

全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334个市(自治州、盟)1 735个县(市、自治旗)、48 000多个乡
国务院的职位构成为: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2~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内设司(局)
处两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内设处、科。

省辖市、自治州政府设局,局内设科。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科(局),较大的科(局)内设股(或队)。

乡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根据职位性质和需要设若干科员或办事员职位。

巡视员到办事员八层次非领导职务;州、省辖市、行署级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到办事员六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到办事员四个层次非领导职务;乡镇一般只设科员、办事员二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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